应急方案宽城区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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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宽城区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

【应急方案】宽城区2018-2018年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

宽城区2018-2018年冬季重污染

天气应急管控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2018-2018重污染天气,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应急管控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减缓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影响,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迅速反应、处置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指挥体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红色预警时,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最大限度地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二、工作任务

(一)发布预警

按照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指令,及时向各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二)响应措施

根据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

Ⅰ、Ⅱ、Ⅲ级响应采取强制性应急管控措施,Ⅳ级响应主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Ⅰ级响应:

所有水泥企业全部停产,火电企业、供暖企业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情况下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企业,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Ⅱ级响应:

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责降低50%,火电企业、供暖企业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企业,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Ⅲ级响应:

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火电企业、供暖企业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企业,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

(2)企业污染减排

Ⅰ级响应:

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污染物排放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日排查,重点污染污染源实施全天候驻厂监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按照设计最高标准要求运行。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按照上限处罚并实施按日计罚。

大气污染物综合减排40%。

Ⅱ级响应:

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污染物排放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日排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按照设计最高标准要求运行。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按照上限处罚并实施按日计罚。

大气污染物综合减排30%以上。

Ⅲ级响应:

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铸造、化工及挥发性污染物排放企业一律限期治理。

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及时处罚并实施按日计罚。

大气污染物综合减排20%以上。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

区环保分局

(3)洁净煤替代

Ⅰ级响应:

燃煤供热企业要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优质煤、洁净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要求所有燃煤单位、燃煤业户全部使用清洁煤或者优质煤。

对仍使用劣质煤的单位按照上限处罚。

Ⅱ级响应:

燃煤供热企业要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优质煤、洁净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要求额定功率在0.7兆瓦/小时及0.7兆瓦/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即1吨及1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使用洁净煤。

其他燃煤炉灶,洁净煤参烧比例不低于50%。

进一步加大清洁煤炭供应,强化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原煤散烧管控。

对未使用洁净煤或者参烧比例不足的,及时予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Ⅲ级响应:

燃煤供热企业要建设洁净煤储备库,保证优质煤、洁净煤库存量占正常使用煤量10%以上,要求额定功率在2.8兆瓦/小时及2.8兆瓦/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即4吨及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使用洁净煤。

其他燃煤炉灶,洁净煤参烧比例不低于50%。

进一步加大清洁煤炭供应,强化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原煤散烧管控。

对未使用洁净煤或者参烧比例不足的,及时予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区环保分局、区发改局

配合单位:

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

(4)扬尘管控

Ⅰ级响应:

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作业(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和拆除改建工程,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管理,增加洒水和降尘频次,确保建筑工地冲洗设施正常使用,物料渣土运输车辆严格密闭运输,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运行,并按上限处罚。

增加道路机械化吸收洒水降尘频次,最大限度扩大道路机械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面,对扬尘污染严重地段实施全天候湿式清扫。

Ⅱ级响应:

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开控规模,所有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管理,增加洒水和降尘频次,确保建筑工地冲洗设施正常使用,物料渣土运输车辆严格密闭运输,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运行,并予以处罚。

增加道路机械化吸收洒水降尘频次,机械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面要达80%以上。

Ⅲ级响应:

物料堆场必须实行全覆盖管理,增加洒水和降尘频次,确保建筑工地冲洗设施正常使用,物料渣土运输车辆严格密闭运输,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运行,并予以处罚。

机械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面要达70%以上。

Ⅳ级响应:

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

区住建局、区市容环卫局、区环保分局。

(5)机动车限行

Ⅰ级响应:

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单双号限行中,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以上公务车辆,黄标车禁行。

全面开展路检路查,对冒黑烟车辆和违反限行规定车辆,暂扣行车证并按上限处罚,尾气超标车辆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尾气超标施工作业车辆一律停止运行。

Ⅱ级响应:

在主要街路实施单双号限行中,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以上公务车辆,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黄标车禁行。

在主要街路开展路检路查,对冒黑烟车辆和违反限行规定车辆,暂扣行车证并予以处罚,尾气超标车辆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尾气超标施工作业车辆一律停止运行。

建议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辆怠速运行。

Ⅲ级响应:

强化对冒黑烟、高污染黄标车等车辆的路检路查,加大货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的维修保养,对超标排放车辆一律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

倡导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

区交警大队

(6)秸秆禁烧

Ⅰ级响应:

全区范围内死看死守,确保无秸秆焚烧现象。

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机收打捆,增加秸秆综合利用量。

Ⅱ级响应:

加强监管,确保城区周边30公里范围以及机场周边、高速和国道铁路沿线两侧20公里范围内无秸秆焚烧现象。

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机收打捆,促进秸秆综合利。

Ⅲ级响应:

加强监管,确保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以及机场周边、高速和国道铁路沿线两侧10公里范围内无秸秆焚烧现象。

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机收打捆,促进秸秆综合利。

责任单位:

兰家镇、农业局

配合单位:

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

(7)油气回收治理

Ⅰ级响应:

加密检查频次,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全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暂停经营并予以上限处罚,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Ⅱ级响应:

加密检查频次,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暂停经营并予以处罚,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Ⅲ级响应: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暂停经营并予以处罚,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

区环保分局

(8)生活污染源监管

Ⅰ级响应:

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餐饮业一律停业。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Ⅱ级响应:

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餐饮业一律停业。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Ⅲ级响应: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餐饮业一律停业。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Ⅳ级响应:

日常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或改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

区市容环卫局、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

(9)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Ⅰ级响应: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必要时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Ⅱ级响应: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采取防护措施;减少或暂停大型户外活动;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Ⅲ级响应: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Ⅳ级响应: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减少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责任单位:

区教育局、区卫计局

(三)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区建立联系网,各责任单位设置专人及时收集、整理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按要求每日汇总上报,同时做好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单位清单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单位清单。

包括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降低供热负荷企业名单,改烧清洁煤企业名单,建筑工地和物料堆场名单,洒水保洁道路名单,秸秆禁烧重点区域名单,加油站、油库名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名单,餐饮油烟排放单位名单,露天烧烤点名单。

确定具体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区市容环卫局

完成时限:

2018年9月25日。

(二)制定完善应急管控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容环卫局、区住建局

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

(三)建立快速联动响应机制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为组长,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分局副局长担任,全面负责应急管控工作。

各相关部门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将重污染天气管控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到具体责任人。

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后,要在1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巡查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容环卫局、区住建局、各街(镇)

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

四、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建立各类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及工作方案,逐一明确重污染天气管控任务目标,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技术指导工作。

各街(镇)、社区(村屯)要充分发挥基层环境监督员职能,监督巡查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当接到重污染天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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