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776504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134.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docx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

资产并购协议基本内容(整理)

资产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三项资产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由于目标公司的情况不同,所处的行业不同,并购的资产不同,资产并购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但是从实务中看,三项资产转让协议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前言

前言部分主要用来明确双方签署协议的直接目的是什么。

实务中多以“XX公司与XX公司为转让资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的字句开宗明义。

二、词语定义

在本协议及附件中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任何一方不得另外解释或者另外使用:

1.出让方:

指在本协议中按照本协议约定出让资产的一方,为XX公司。

2.受让方:

指在本协议中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资产的一方,为XX公司。

3.一方:

本协议一方或者单指出让方或者单指受让方,根据上下文进行判断。

4.双方:

本协议中出让方和受让方合称双方。

5.固定资产:

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本协议项下转让的固定资产详见双方签署的转让固定资产明细表。

6.土地使用权:

指出让方以合法方法从国家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出让方在本协议中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详见双方签署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明细表。

7.知识产权:

指出让方拥有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取水权、排污权、用电指标等一切对企业有用且无形状的资产,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知识产权详见双方签署的转让知识产权明细表。

8.在建工程:

是指出让方正在进行的各种基本建设工程项下已经形成的资产,且该等资产尚未通过验收,其价值尚未转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

9.出让方债权:

指第三人对出让方负有的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在本协出让方转让议项下的债权资产详见双方签署的转让债权明细表。

10.出让方债务:

指出让方对第三人负有的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受让方不接受出让方的债务。

如果受让方受让出让方的债务,双方应当订立债务转让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同时双方签署转让负债明细表。

11.出让方的合同:

指出让方已经签署生效的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种合同、协议和契约。

凡是转让的合同双方会订立转让合同协议书,同时双方要征得合同对方的书面同意,并以合同对方的书面同意为转让生效条件。

拟转让的合同列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2.资产移交:

指出让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交付转让资产,转让资产自移交时起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转归受让方享有。

13.资产移交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出让方向受让方移交转让资产的具体日期。

14.资产移交纪要:

指转让资产移交日双方签署的说明资产移交情况的文件,其内容大致包括:

参加人员、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遗留问题等。

15.转让资产证照变更:

指凡是转让资产应当有证书和执照的,全部将其所有权或权利人过户至买方的名下。

16.出让方员工:

指在转让资产移交日出让方根据劳动合同仍然在职的员工,对于该等员工受让方没有接收、安置的义务,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义务,但是受让方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录用与出让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个案的情况不同,交易双方的文化背景不同,因此需要定义的词语也不同,实务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解释的词语。

三、资产转让双方

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出让、受让资产的双方为:

1.出让方:

应当写明公司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2.受让方:

应当写明投资公司的全称、营业执照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提示:

即使在投资公司采间接并购的情况下,这里的受让方也应当载明投资公司的名称和信息。

四、转让资产

这部分的功能在于明确资产转让协议的标的物包括哪些,是资产转让协议的重点部分。

在实务中一般以“在本协议项下出让方出让、受让方受让的资产包括”为开款明义。

1.固定资产。

如果目标公司为单一产品或业务,一般会明确转让的资产为出让方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如果目标公司的产品或业务非为单一,且双方已经就转让资产的范围达成一致,一般会明确出让方拥有的生产经营某一产品或从事某项业务的固定资产。

在一般情况下转让的固定资产会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物、公用工程、各种车辆、工具仪器、通讯设施设备、库房、场地、道路、围墙、水井、办公楼、办公设备家具、员工宿舍、职工食堂等等。

在实务中,应当在尽职调査和谈判的基础上将拟转让的固定资产详细列表,其中凡是应当附有证照的,将证照号码列于明细表之中,并将该表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附件。

另外在固定资产一项中需要提请实务者注意的是,目标公司财务账上的在建工程,凡是已经竣工验收的,一律归入固定资产计价转让,凡是未竣工验收的一律归入转让合同项下进行转让。

2.土地使用权。

应当明确该等土地使用权是出让方以出让方式从国家依法取得,并支付了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依法享有转让的权利。

同时载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发证机关、号码、面积、位置、取得时间、总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等信息。

在实务中如果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为数宗,最好列表分别注明前述各项内容,并将该表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附件。

3.知识产权。

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掌握的情况和谈判的结果载明拟转让的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并列表一一载明其名称、发证机关、有效期间、许可容量等内容。

这里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目标企业的各种排污指标、用电指标、取用水指标等虽非法定知识产权,但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应当并入转让的知识产权由投资公司受让,否则投资公司并购后可能遇到麻烦。

应当将该等知识产权详细列表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附件。

4.兜底条款。

从实务中看,无论将固定资产明细表做得多么细致,也无法穷尽此类资产,因此需要在明细表之外设立一个兜底条款,以补充确定转让资产的范围,防避因转让资产明细表的局限或遗漏可能给投资公司带来的风险。

实务中多采用这样的条款兜底:

转让资产除上述三款所言及附件载明的外,还包括虽未列明于本协议附件之中,但依双方交易的方式和目的公允判断应当包含在转让范围内的资产;以及虽未列明于本协议附件之中,但存放在出让方厂区内且出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及本协议中未书面声明为非转让资产的资产。

5.出让方的声明条款。

在实务中多载明:

出让方在此再次郑重声明在出方厂区内无第三人固定资产、存货资产和其他资产存在。

从实务中看,某些目标企业由于改制不彻底或者与他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在其厂区或场地中存在有他人的固定资产,这需要在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阶段作出披露,并由交易双方签署文件予以明确,以便将该等资产排除在作价和转让之外。

如果出让方未作相关的披露,就应当在资产转让协议中接受该声明条款。

提示:

资产转让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一份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其特殊性主要在于交易标的的复杂性上。

从实务中看,由于转让资产的范围不清导致双方纷争的发生。

实务者应当注意确定转让资产的范围,特别是在目标公司部分有形资产转让,部分有形资产不转让,且转让资产与不转让资产处于一地,功能不能截然区别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误解和纷争。

五、出让方承诺与保证

出让方承诺与保证条款主要是为支持资产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以及为出让方因无权、越权、侵权转让资产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依法获得赔偿奠定基础所设。

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在此郑重承诺与保证如下”为开款明义。

该条款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方承诺对全部转让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这直接关系到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能够顺利履行。

出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中作出这样的承诺,即使是投资公司已经査核了有关资产的证照和财务账目。

只有出让方对转让资产拥有所有权,才可能拥有转让权。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果出让方对转让资产无所有权,受让方的合同目的就很难达到,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合同中要求出让方作出这样的承诺不仅是理所应当,而且可以为因转让资产权属发生问题向出让方索赔打下伏笔。

2.全部转让资产不存在所有权争议及相关未决的诉讼。

如果转让资产存在所有权争议,或者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已经诉讼至人民法院,但法院尚未做出裁决,出让方就不能转让该等资产。

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和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债务诉讼,它直接使物的权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对物的权属的处分要受到限制。

出让方的债务纠纷不会影响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资产并购,但是出让方关于物权的纠纷却会直接影响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

因此,如果出让方涉及关于资产所有权的纠纷和诉讼,即使在尽职调查阶段目标公司已经进行披露,只要该等纠纷和诉讼尚未完结,投资公司都不能购买此类资产。

3.全部转让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及其它他项权利(或转让资产中凡设立抵押及他项权利的均已如实披露,并已经作出合法有效的安排,出让方对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拥有合法的转让权)。

从实务中看,许多出让方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都已抵押给了银行。

所以这个条款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

如果通过尽职调查和目标公司的披露未发现转让资产设立抵押,投资公司就应当要求出让方在资产转让合同中作出相关的承诺;如果已经发现转让资产中有设立抵押的,根据我们前边讨论的,目标公司(出让方)、投资公司、抵押权人就应当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之前以三方协议的方式对抵押资产的转让做出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协议将成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前提条件。

实务中多将三方协议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附件,关于三方协议的内容我们留待本章第三节进行讨论。

从实务中看,由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设立了抵押,转让后无法将证照过户到投资公司名下或者招致抵押权人追及的情况均有,提请实务者在尽职调查阶段多加注意。

4.出让方声明转让资产中无国有资产或国有权益。

国有资产是指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

国有权益是指国家拥有目标企业的股份。

转让资产中包含有国有资产或者包含有国家权益的,不是不能转让,而是其转让的程序或者条件不同。

因此,如果出让方在尽职调查阶段未披露目标公司中有国有资产或国有权益,则应当在资产转让合同中载明这一声明条款。

如果已知转让资产中包括有国有资产或者国有权益,则资产转让合同无需设立本条款,但应当在资产转让审批程序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迸行。

5.出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出让资产已经取得其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签署本协议是出让方合法有效的行为。

资产并购,对于出让方来说属于企业的重大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公司的权力机构批准和授权,且如果出让资产为国有或者有国家权益,或者为外国企业境内并购还要履行评估等程序。

故如果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企业,转让资产的行为要履行立项、评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经批准转让、公司权力机构批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等程序;如果出让方为民营企业或其他企业,转让资产要履行公司权力机构批准的程序;如果投资公司是外国企业,资产并购境内企业也应当履行评估程序。

目标公司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向投资公司承诺已经完成前述程序,已经具备签署转让协议并依据资产转让协议转让资产的条件。

在实务中多采将有关前述程序的法律文件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附件。

6.出让方保证自某年某月某日(一般为签署并购意向协议的时日)起未以并将不以变卖、赠与、抵债、调拨、转移等任何方式处分其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

之所以在资产转让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作为出让方作出这样的保证,是因为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购买的是目标公司的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以外的资产,而对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三项资产的作价程序为:

在尽职调查阶段投资公司查验出让方的三项资产;在谈判阶段双方根据查验的情况议定三项资产的转让价格;在资产转让协议中载明三项资产的转让价格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后接收受让的三项资产。

如果出让方在投资公司对三项资产查验后以任何方式处分这些资产,都会使投资公司遭受损失,且由于转让的三项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对出让方的处分行为,投资公司往往不易发现。

因此,投资公司在资产并购意向协议中就应当载明此项要求,并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延续这一要求。

当然,如果投资公司不是受让出让方的全部资产,对于双方已经明确不在转让资产范围内的资产,出让方以任何方式处分,均不受投资公司乃至资产转让协议的规限。

7.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转让资产。

受让方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取得受让资产,而需要出让方履行自己的交付义务,因此,受让方应当要求出让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受让方移交资产。

8.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转让资产的过户手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转让资产单有交付还不行,只有将其产权过户到受让方的名下,其所有权才发生变更。

故受让方应当要求出让方承诺及时将转让资产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9.除上述八项承诺外,出让方在此承诺并保证不会因其他原因致本资产转让协议无效或者不能履行或者使受让方遭受损失。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六、受让方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承诺与保证条款主要是为避免因受让方原因使资产转让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以及因此给出让方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所设。

从实务中看,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比较简单,多数仅为下述二项:

1.受让方承诺并保证签署本资产转让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受让资产已经得到本公司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签署本协议是本公司合法有效的行为。

资产并购对于投资公司来说,也是本公司的重大行为,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也需要得到其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在实务中目标公司也会要求投资公司出具其权力机构的决议或授权书,并将该等决议或授权书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附件。

2.受让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出让方支付资产转让价款。

获取价款是出让方出让资产的目的,因此,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在协议中承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资产转让价款,依理依法均有据。

七、特别约定

在投资公司采间接并购目标公司资产(即投资公司在目标公司所在地设立独资子公司或合资子公司,由该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资产)的情况下,资产转让协议需要设立特别约定条款。

如果投资公司采直接并购方式(即投资公司直接经营并购资产)的情况下,则资产转让协议勿需设立特别约定条款。

从实务中看,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在本资产转让协议生效后(内资并购境内企业签署即为生效,但应当注意反垄断审查),受让方在出让方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可以载明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因投资公司可以在订立资产转让协议前获得拟设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待该子公司登记成立后,本资产转让协议项下受让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该子公司享有和承担;本资产转让协议项下出让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向该子公司请求和履行。

受让方愿意为其子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八、转让资产的交接

转让资产的交接是资产并购中重要的环节,既有程序上的内容,又有实体上的内容。

如果投资公司采间接并购方式,实务中本条款多载明如下内容:

1.关于资产交接的前提条件。

在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后,受让方立即在出让方所在地设立一家子公司,待该子公司登记成立并完成税务登记后的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X条X款的规定向出让方支付第一笔资产转让价款。

在出让方接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资产转让价款后的X日之内,由受让方指定转让资产的具体交接时间。

2.关于资产交接的方法。

为转让资产的交接,出让方和受让方将分别委派代表和专业人员,根据本协议及有关附件对转让资产逐一进行查验、清点并签字确认,以资证明转让资产的交接。

经双方代表签署的转让资产交接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3.关于资产交接中出现问题的处理。

在转让资产交接过程中,如果发现本协议附件列明的资产出现短缺、非正常损坏的,或者发现出让方有本协议五、6约定的情况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将协商赔偿事宜。

赔偿原则为该项资产转让价格或现行市价的三倍(根据溢价情况商定)。

4.关于全部转让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转让资产交接第一天为转让资产交接日,自该日下午十七时起全部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及其他权益转归受让方所有。

对该日尚未完成交接的资产,由双方共同监管至交接完成时止。

5.转让资产的风险。

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根据上款规定确定,转让资产所有权转移前的风险由出让方承担,转移后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为防避转让资产意外损失给双方带来的风险,出让方为全部转让资产保险至交接完成后一个月。

6.关于期间性费用的处理。

转让资产交接前目标公司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水费、电费、汽费、排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出让方承担;自转让资产交接日起的该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双方将对该费用进行查核和记载,以资结算。

7.授权书。

出让方和受让方将在资产交接前分别向对方出具对参加资产交接的代表和专业人士的授权委托书,以资确定交接资产的效力。

8.转让资产交接纪要。

转让资产交接完成时,受让方和出让方将签署转让资产交接纪要,对资产交接的时间、参加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或留待解决的问题等作出记录。

九、转让资产的证照和资料

该条款主要是明确资产出让方在办理转让资产证照时过户和交付相关技术资料方面的义务。

作为资产的出让方,目标公司不仅负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交付资产的义务,而且负有及时办理资产权属过户和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义务。

实务中该条款一般以出让方除负有按本协议规定及时交付转让资产的义务外,还需按照约定履行如下义务为开款明义,该条款的内容大致为:

1.资产证照过户义务。

在自转让资产交接日起XX日内出让方将转让资产中凡应当有证照、权利证书的,将证照和权利证书办至受让方名下,并将办妥的证照和权利证书交付给受让方(实务中,如果转让资产中包含有商标和专利等,可约定两个时限,一般情况下,土地证、房产证、行车证等可在一或两个月内办完,商标专利等可能需要九个月才能完成)。

2.在证照过户前转让资产被强制执行的处理。

如果在出让方将转让资产的证照办至受让方名下前,因出让方的债务转让资产被强制执行;或者因转让资产已经设立抵押等原因使转让资产的证照不能如期办理过户的,由此而引起的受让方的一切损失由出让方赔偿。

3.关于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技术资料。

在转让资产交接的同时,出让方将转让资产的技术档案移交给受让方。

4.关于证照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在办理转让资产证照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收依法由双方分别承担;发生的手续费等费用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十、资产转让价格

在采三项资产统一转让,统一作价的情况下,最好将三项资产的总转让价格分拆至每一项的名下,分别明确每一项资产的转让价格。

如果每一项资产由多个资产组成,最好在有关转让资产明细表中分别列明每个资产的转让单价。

如果转让资产的价格是在评估的基础上议定的,最好每项资产的转让价格与评估的价格相对应。

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一旦资产缺失容易确定赔偿额;二是有利于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在受让资产后确认各项资产的最初成本。

实务中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1.三项资产的总转让价格。

在本协议项下全部转让资产的总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XX元。

其中:

(1)固定资产的总转让价格。

载明于本协议附件的转让资产中的全部固定资产的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元。

(2)土地使用权的总转让价格。

载明于本协议附件的转让资产中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元。

(3)知识产权的总转让价格。

载明于本协议附件的转让资产中的全部知识产权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元。

2.关于协议四、4所言的资产。

如果有本协议四、4所言的其他资产,不另外作价。

十一、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

资产转让价款支付条款是资产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对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防避合同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前面已经提到付款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为对应支付,即将全部转让价款分几批支付,每一批都要求收款方的对应履行;另一类为明示付款能力分期支付,即由受让方和出让方在银行开立共管账户,受让方将相当于全部价款的货币存入共管账户,然后由出让方先履行交付资产的义务,受让方后付款。

从实务中看,采前一种付款方式的较多。

在对应支付的情况下,该条款多以受让方按如下约定向出让方支付资产转让价款为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为:

1.关于第一批价款的支付。

在本协议生效,并受让方按照本协议七的约定登记成立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完成税务登记后的X日内,受让方按照本协议十、1约定的三项资产的总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资产转让价款。

2.关于第二批价款的支付。

在双方按照本协议八的约定完成全部转让资产的交接,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本协议十、1约定的三项资产的总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资产转让价款。

3.关于第三批价款的支付。

在出让方按照本协议九的约定将除商标、专利外的证照或权利证书办至受让方名下,并提交给受让方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本协议十、1约定的三项资产的总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资产转让价款。

4.关于第四批价款的支付。

在出让方将商标、专利过户到受让方名下,并将证书提交给受让方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本协议十、1约定的三项资产的总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资产转让价款。

5.如果发生价格调整。

如果发生本协议八、3所言的情况,并双方就赔偿事宜或调整转让价格事宜达成一致,出让方有权在支付第二批价款时全额扣除,第二笔价款不足扣除的从以后各笔中扣除。

6.有关费用的扣收。

如果受让方为出让方垫付了本协议八、6所言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受让方垫付后,受让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出让方的资产转让价款中扣收。

7.出让方的收款银行和账号。

出让方的收款银行为XX银行,账号为XX。

十二、关于出让方的员工

出让方的员工既不是资产转让协议的主体,也不是资产转让协议的标的,但是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双方必须处理好员工事宜。

如果员工问题处理不好,一旦酿成群体事件,并购工作必然不能顺利进行。

从实务中看,资产并购协议中关于出让方员工问题多载明如下条款:

1.受让方员工的来源。

受让方根据需要自行招用员工。

受让方招用员工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受让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为受让方的员工。

受让方自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地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履行包括社保在内的各项义务。

2.出让方对员工的处理。

出让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转让资产盘点移交日解除或终止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并同时了结与其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及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生的各项权利、义务。

在出让方与其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及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生的各项义务,由出让方自行承担,与受让方无关。

3.受让方对出让方原员工的招用。

受让方招用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与出让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已经了结与出让方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及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劳动者。

十三、出让方的债权、债务及合同

虽然从法律原则上说,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出让方的债权、债务及合同与受让方无关,但是为了应对不测,在实务中最好在资产转让协议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关于出让方的债权、债务及合同条款多载明如下内容:

1.处理原则。

出让方的债权、债务及合同由出让方自行处理,与受让方无关;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有效转让手续转让给受让方的除外。

2.转让的法律效果。

凡是签署有关书面协议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的债权、债务及合同,转让后由受让方享受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3.关于债权、债务及合同的转让价格。

债权、债务和合同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在其他书面文件中确定。

十四、市场及有关资料的移交

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不仅要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还要取得目标公司产品的相应市场,甚至包括目标公司原材料的供应市场。

为此,受让方除需要受让出让方的相关合同外,可能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形式对市场进行移交以及对相关资料进行移交。

如果有相关需要应当在资产转让协议中作出约定。

十五、限制竞争

限制竞争是指在资产转让后不允许出让方在相关市场中与受让方进行竞争。

目的是防止出让方用出让资产所得价款在同一市场再建设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使受让方无法实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