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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第二篇、一位书记员苦涩的司考备考路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一位书记员苦涩的司考备考路

众多有志于法律职业的朋友已纷纷踏上xx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

不由让我回忆起来自己的坎坷的司考历程。

下面与大家聊一聊这些年的心路历程,希望能给备考xx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些许的慰藉和帮助。

当年考入一本科院校,但我所学的是财务与会计专业,其实我并不喜欢这个专业,但我没有办法,因为我的第一志愿虽然是法律专业,但以四分之差没有考取,我万万没有想到,这至关重要的四分改变了我的人生道路!

大学毕业后至建设银行工作,领导十分赏识,一心要栽培我,可是„„就在建行让我去省城参加分理处主任就职培训的前20天,我所在的地区政府的人事部门组织了一次公检法补充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我思之再三,终于鼓起勇气向行领导说出了我心中的想法,我决定参加这次考试!

经过我再三的恳求,行领导违心的同意了。

后来我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考入法院,正式入法院成为一名书记员,可是后来发生的一切使我非常懊悔:

法院的待遇比建行差的太多;因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我们没有正式的编制;如果通不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就没有法官的任职资格!

可能要当一辈子的书记员!

我实在不愿意让自己当一个被人呼来唤去的书记员,于是我决定参加司法考试,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由于没有法律基础,时间也不来不及,匆忙复习了一个月,就带着一头雾水稀里湖涂地参加了首次考试,结果我考了300分。

但即便是这个成绩,也令我院的老工作人员赞叹不已,因为当时在法院工作的老审判员有不少也参加了考试,他们的成绩更是惨不忍睹!

我慨叹自己的命不好,为什么不在银行当一个分理处主任,却要来法院当一个地位卑微的书记员呢?

可这条路是我选择的,我一定要坚定的走下去,次年对我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我也跟各位一样,投入得很多很多——为了考试我把手头的工作都压下了;为了考试我不止一次挨领导的批评;为了考试我起早贪黑、夜以继日埋头苦读;为了考试我厚着脸皮、顶着压力向院长请假;为了考试我不惜重金购置了笔记本电脑,并在朋友介绍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协议班;为了考试,我一遍遍地看独角兽网校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为了考试,我打印了N多的讲义资料,为了考试我抛家舍业在外求学。

为了考试,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

由于考前两个月当中,租住的房屋条件太差,我等于是在马路边上学习和住宿两个多月,当时在考场的我疲劳不堪,等答到第四卷最后一题时,我有了一种想急于解脱的欲望,于是匆匆写了500多字就交卷了。

这一年,所有我付出的一切的一切划上了一个很不圆满的句号——335分!

第四卷更是惨不忍睹!

我虽然当时没有表现出什么,可分数下来以后的那段日子,每到夜深人静时,我总是背着妻子悄悄落泪——335分,这难道就是我辛苦一年的回报吗?

直到春节我的情绪才得以稳定下来。

我深知司法考试的份量,它是一种令绝大多数人使人失望的考试,付出了并不一定有回报!

我心中也曾忿恨不平:

就因为我进法院晚了,就要受到这种不公正的待遇吗?

难道现任的法官素质就很高吗?

他们连学历都没有,却都成了法官!

可现实毕竟是现实,抱怨也是没有用的。

就如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所言,“司考不过是一场考试而已!

”是啊,一项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考试。

我只能为了自己钟爱的法律,凭着自己对法律的热忱,对自己实力的自信,来闯过这一关,与命运进行抗争!

只不过是从头再来!

写下这些与曾经在司考路上品尝苦涩,如今仍执着追求的朋友们共勉,愿自己和各位考友们xx年司法考试都能梦想成真!

第三篇、书记员工作实务

(1)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第四篇、书记员大纲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书记员工作原理与实务》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书记官专业、法律文秘专业【总学时数】36学时

一、课程性质、目的

《书记员工作原理与实务》课程是书记官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同时也是法律文秘专业学生需要修读的一门课程。

该课程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新型书记员的专业课,主要是通过讲授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笔录制作等内容,培养学生对书记员工作的认识和技能,并为将来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及适应法律专业工作或其他适用法律较多的专业工作奠定基础。

二、课程基本要求

针对学生的学习能力与毕业后的就业岗位群,要求学生在学习该课程时,了解各有关法律规则蕴含的理性,即为什么这么规定;着重掌握具体操作技术,即在现实中如何处理的问题,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能做到真正融会贯通,在实际生活中熟练运用。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够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三、学时安排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法院书记员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系统了解法院书记员基本知识,如国外法院书记员、我国法院书记员的发展历史和法院书记员的概念、特点、意义、职责等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美国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类,书记员工作的意义、特点,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难点是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外法院书记员

一、美国法院书记员

(一)美国法院系统

(二)美国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类二、日本法院书记员

(一)日本法院系统

(二)日本书记官的任职资格(三)日本书记官的职责三、英国法院书记员

(一)英国法院系统

(二)英国法院书记官

第二节我国书记员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书记官二、国民政府时期的书记官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书记员四、新中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

第三节人民法院书记员概述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

二、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的特点

(一)专业性

(二)辅助性(三)规范性

三、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的意义四、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定位

(二)人民法院其他相关辅助岗位的职责【思考题】

1、简述美国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类情况。

2、法院书记员工作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3、法院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二章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基本素质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熟悉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基本素质。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法院书记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难点是法院书记员的业务素质。

【教学内容】

第一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政治素质

一、政治素质的内涵

二、强调法院书记员政治素质的意义三、法院书记员政治素质的内容

(一)具体相当高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业务素质

一、法院书记员的知识水平要求

(一)基础文化知识

(二)专业理论知识二、法院书记员的能力要求

(一)理解理解

(二)表达能力(三)逻辑思维能力

三、法院书记员的专业技能要求

(一)笔录和常用文书制作的能力

(二)速记和速录技能(三)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三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业道德

一、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含义二、法院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

(二)求真求实(三)公正清廉(四)保守秘密(五)注重礼仪(六)团结协作【思考题】

1、法院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包括哪些内容?

2、法院书记员应具备哪些专业技能?

3、法院书记员应具备哪些职业道德?

第三章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全面了解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准入制度、保障制度、考核制度、晋升制度、奖惩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单独序列管理的概念、意义、存在的问题,法院书记员人事制度的内容;难点是单独序列管理的相关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概述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一、单独序列管理

(一)单独序列管理的概念

(二)单独序列管理的背景(三)单独序列管理的意义(四)单独序列管理存在的问题二、聘任制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种类

(二)聘任制公务员三、聘任制与合同管理

第二节人民法院书记员人事管理制度

一、法院书记员的任职条件二、法院书记员的保障制度三、法院书记员的考核制度四、法院书记员的晋升制度五、法院书记员的奖惩制度六、法院书记员培训制度

(一)岗前培训

(二)在职培训【思考题】

1、法院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含义是什么,意义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2、法院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3、简述法院书记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章人民法院工作常识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常识,包括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基本审判制度、案件审判流程和司法礼仪等。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合议制度、案件审判流程和司法礼仪;难点是案件审判流程。

【教学内容】

第一节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第五篇、法院试用期公务员转正申请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转正申请

尊敬的领导:

xx年4月,我参加了贵州省公务员公开招考,并选择了绥阳县人民法院。

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等一系列考验,我有幸成为一名试用期的公务员。

一年以来,在这个温暖的集体里,我得到了来自组织的培养和来自领导的关心。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增强政治素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试用期届满之际,我向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为了便于组织对我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以来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厚积薄发,珍惜学习机会,夯实理论基础

读书学习是我的一大爱好,自去年被组织部门考选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以来,我更加注重各方面知识的积累,学习中不仅注重学习政治理论知识,还特别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充实自身理论素养,提高业务水平。

一年来,我阅读了许多法学著作,为使自己各方面知识均衡提高,我还注重学习文秘、新闻写作、计算机等方面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先进性本领。

二、知行合一,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为了顺利实现从校园到职场的角色转变,尽快掌握本职

岗位所需要的本领和技能,在工作伊始,我认真学习了法院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更新速度非常快,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我始终坚持学习。

从上班开始,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最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等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

通过学习,我的专业理论素养得到了较大提升。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法院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

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考入法院后,为使自己迅速适应工作,我在虚心学习的同时,严格按院党组的要求,在法庭刻苦锻炼,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书记员各项工作,从而使自己及时适应了岗位之需。

法庭书记员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很强的法律工作岗位,实践中我认真研读书记员必备书籍,在立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中积极参与,配合办案法官完成一系列工作。

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我会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努力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同时,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做好庭审笔录,并学会制作裁判文书。

在儒溪法庭工作近1年来,立案共计160件,记录案件169件,整理卷宗195份。

四、树立志向,提高思想境界与追求

步入法院神圣殿堂,身肩法律神圣职责,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我的一大心愿。

考入法院系统后,我为自己订立了奋斗目标和志向,那就是做人民的优秀公仆,使法律的天平永不倾科。

为此,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工作中十分注重运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提高思想修养。

为使自己始终坚持“学搏而博,为党和人民终身奋斗”的理想信念一步步走向现实,我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院党组开展的“群众教育路线的实践活动”、“四风建设”为契机,重塑自身良好形象。

由于表现良好,今年在院党组的教育、培养下,我被评选为全院优秀干警。

五、廉洁自律,切实树立崭新形象

法院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地方,为此法院工作人员的形象十分重要。

对此,我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做到慎德慎威,慎始慎终,一点一滴磨炼意志,一点一滴砥砾品行,严格按组组织实施的“五个严禁”的自律机制、“四风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默默地向优秀干警的先进典型学习,为维护法院整体形象洁身自好。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院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

够宽,调研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

当然,我深知要成长为一名高素养的知识型书记员、知识型法官,成长为一名党和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人员,我要努力的地方还很多,为此我将在领导的关注,同事们的帮助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不断争做多方面的表率,为法院工作,为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xx年8月26日第六篇、关于请求切实解决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1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关于请求切实解决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有

关问题的情况反映

xx年,中组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一项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改革,书记员实行聘任制。

我们有幸成为全国法院首批聘任制书记员。

6年多来,我们以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在各自的岗位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所在法院领导和干警的普遍好评。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全国各级法院陆续面向社会招录了几批聘任制书记员后(江西仅招了一批),经过6年多的运行,发现该项改革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为此,全国多数法院招录了一两批后,就没有继续再招录聘任制书记员。

该项改革凸显了以下几个问题,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考量并切实加以解决:

1、不能转任法官。

我们这些聘任制书记员,经过多年的工作和实践,具有丰厚的法律功底和法律实践经验,且多数以高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一方面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审判人员严重缺乏,另一方面许多通过了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受身份限制,又不能直接任命为法官,只能一辈子做书记员,严重挫伤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

使许多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不得不离开书记员岗位,流失到法院之外。

2、职级晋升受限。

xx年出台的《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15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其中规定基层法院书记员可以晋升为副科级,中院书记员可以晋升为正科级。

但是,现实并不能完全与规定相契合,很多资历较老、能力较强的法官都受制于此,长期不能解决职级待遇问题,更何况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问题了。

3、流动性受限制。

有的聘任制书记员不得已调离法院或者参加公务员遴选时,组织部门以聘任制书记员系“聘用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聘任制书记员为法院专有为由,不予认可,也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有的特别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获得参加领导干部选拔时,被组织部门以其“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为由,不予提拔任用。

4、职务无法保障。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和聘任制,在聘任制书记员的眼里看来,终有一天——无论是五年、还是十年后,我们终究会被法院“抛弃”,现实中种种客观情况,使我们始终感觉自己是法院的“临时工”,缺乏身份认同感和主人翁意识。

鉴于出现的上述问题,尤其是聘任制书记员通过了司法考试不能转任为法官这一职业发展障碍,使许多聘任制书记员考虑到在法院的发展前景不明、希望不大,思想上出现了波动,不能安心工作,想方设法离开法院,严重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和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具备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任命为

法官,加上聘任制书记员是在编内聘用,和法官一样,都是具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只是当初为了改革的需要冠以“聘任制”的“头衔”。

因此,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按照一定的程序任命为法官应该是允许的,不能因为体制和身份的限制,而拒绝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成为法官。

打破聘任制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这一瓶颈,一方面有利于调动现有聘任制书记员的工作、学习的积极性,巩固和稳定书记员队伍,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人民法院法官短缺、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迫切需要大胆破除一切束缚人才成长的机制和体制,在用人上,以贡献和能力为标准,不受身份的制约,多渠道、全方位挖掘人才、启用人才。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力出众,完全适应党和人民需要的,无论正式干部,还是聘用人员,也无论任何单位还是任何部门、任何岗位,经考察、考核,符合任用条件的,就应该予以重用。

因此,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按照一定的程序任命为法官这是非常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合乎我党选人用人政策的。

100多年前,诗人龚自珍痛感于清廷衰弱腐朽、国家内忧外患,发出了“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疾

呼,令人赞叹。

今天,我们这群被别人视为“另类”的法院特殊群体,向各级领导呼唤:

请求各级领导,无论是从人民法院的发展与建设,还是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对聘任制书记员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慎重考虑我们的职业发展前景问题。

解放思想,尊重科学,大胆探索,完善制度,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充满活力的干部选用机制,不拘一格选人才,让更多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优秀法律人才,走上人民法官的工作岗位。

特此报告,急盼佳音!

xx法院:

xx

xx年十二月一日第七篇、法院有关组织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第一讲法院与法官

一、法院

1.法院的设置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

全国设立一个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一并直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一个高级法院,行政级别为正局(厅)级。

每一个地级市、包括副省级的省会城市设立一个中级法院,值得说明的是,有三个直辖市有不止一个中级法院,北京有两个、上海有两个、重庆则有六个,在一般情况下,中级法院的级别为正处级。

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的区、县都设立一个基层法院,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值得说明的是,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这四个直辖市中,由于一个省级城市只有两级人大,而法院的行政级别是与各自人大的行政级别相对应的,而直辖市的区的行政级别为正局(厅),故此直辖市的区法院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的行政级别。

同时,按照惯例,每一个法院的正院长及其常务副院长的行政级别是要高配半级的,例如,中级法院的行政级别为正处,其正院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局(厅),常务副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正处,而一般的副院长的行政级别则是副处。

可见,同是副院长,在行政级别上是有差异的。

同时又可见,我国法院的行政色彩是非常浓厚的。

2.各级法院

(1)基层法院:

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则,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为基层法院,故此,基层法院是我国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

由于基层法院一般设置在县,管辖广大农村地区,为了便于群众诉讼,基层法院之下还设立了一些派出法庭,称人民法庭。

派出法庭代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判决书上的公章是基层法院的公章,当事人上诉对象为中级法院。

法院书记员工作现实表现

(2)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是四级法院中地位最重要的一级法院,因为90%以上的民事案件一审在基层法院,换言之,中级法院是90%以上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

同时,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是集中管辖的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案件等必须由中级法院一审。

中级法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高级法院:

一审案件极少,主要审理二审案件。

但高级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很强,一旦高级法院针对某个问题作出某项判决,该判决对辖区内所有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在诉讼中注意收集辖区内高级法院的相关判例是非常重要的。

(4)最高法院:

迄今为止没有一审民事案件,所有最高院的二审判决都具有事实上的判例法效力。

(5)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往往会成为上级法院辖区内的审判通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上级法院不是不会改,而是改得很慎重,毕竟下级法院的成绩好坏是算入上级法院之内的,为了照顾成绩,也碍于脸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的发、改非常慎重,一般需要庭长审批,所以,

放弃一审打二审的想法不太现实。

3.法院的内部设置

(1)两个最高机构:

一个是院党组或者院党委,由全体党员院长及政治部(处、科)主任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法院内部除审判外的一切重要事项,包括人事任免;另外一个是审判委员会,由全体院长、个别资深庭长或者研究室主任组成,其中,中级法院以上的刑庭庭长肯定是审判委员会成员。

审委会对案件的判决、再审的决定等与审判有关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可以说,无论是独任法官还是合议庭,都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真正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委员会。

(2)几个非审判业务部门:

政治部(处、科),主管人事、党务,正职主官相当于副院长级别,党组成员。

办公室,管理法院的财政、接待、车辆调度等事务,权力非常大,主任单独走行政序列,可以没有法官资格,且必须为院长所信任。

研究室,实际上是法院的秘书班子,承担大部分的文秘工作,中级法院以上的研究室还承担一定的调研、规则起草工作,作用的大小视院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而不同。

法警队,管理法警。

(3)业务庭:

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分派案件,决定案件具体分派到哪一个业务庭,哪一个法官手中。

刑庭:

审理刑事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可能划分为刑一庭、刑二庭等,划分的依据可以是辖区,也可以是审级。

民庭:

民间纠纷、房地产、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破产案件等案件均有民庭审理,依审理案件的类别不同分别由民一、

二、三、四、五庭审理。

民庭的数量各法院不一。

行政庭:

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较为清闲,往往人手较少,其法官在极度清闲是往往被其他业务庭借调。

审判监督庭:

决定是否再审,但最终决定权往往在审判委员会手中。

执行庭:

也称执行局,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法官

1.什么是法官

在这里,我们将从通常意义上来解释什么是法官。

所谓法官,是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工作人员。

抛开法官等级不论,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三种。

其中,书记员肯定没有审判权,审判员肯定具有审判权。

值得一提的是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晋升后便是助理审判员,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助理审判员并不具有当然的审判权。

助理审判员只有经过审判委员会的授权后方可行使审判权,反之则没有审判权。

经过授权行使审判权的助理审判员在司法文书上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意思是经审判委员会授权代行审判员的职责。

当然,目前我国法院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一旦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一般都会予以授权。

故此,我们一般将助理审判员纳入到法官的范畴当中。

换言之,所谓的法官就包括了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两种。

2.法官的等级如何规定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只是一种通常的称谓。

事实上,在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当中还存在比较复杂的等级划分。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

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首席大法官;副院长:

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

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

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

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

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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