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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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019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主要变更如下:

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调整;

2、更严格的平面布置要求;

3、合建规模受限;

4、合建建筑的功能受限;

5、合建须独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笙笙I等等!

本文共九章节,文末附疑难探讨:

怎样处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矛盾?

第一章基本原则及概念

(2.0.1)

学前使用场所。

(2.0.2)

三、生活用房: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5)

四、活动室: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7)

五、多功能活动室: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9)

六、服务管理用房: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3)

七、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

八、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

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3)

九、托儿所,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十三条)

十、托儿所、幼儿园属于公共建筑,应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卜一、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附录B)

十二、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条文相冲突时,以相对较严者为准!

第二章耐火等级

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其中: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5.1.8)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

544)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

F列规定:

(322)

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

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

施。

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

I.OO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2)

四、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

下室。

(4.1.3)

五、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A)

六、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

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

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3B)

七、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

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1.0.4)

八、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

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3)

九、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OO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4.5.8)

十、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

当符合下列要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注:

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适应不同标准,以较严为准。

、修车库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或贴邻。

(4.1.6)

十二、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4)。

注:

本条引自《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第四章安全疏散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设置1个安

(5.5.8)

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二、托儿所、幼儿园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2个,以下情况可以设置一个:

(5.5.15)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二、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

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6)

四、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1.8)

1、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五、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六、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

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疏散走道的墙

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

告牌等突出物。

(4.1.13)

规定。

(4.1.14)

八、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

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4)

九、安全疏散距离: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

(注:

表5.5.17对托儿所、幼儿园有特定要求。

第五章内部装修

一、当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

5.1.1

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的规定。

三、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章消防设施

涉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室内消火栓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

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0)

二、自动灭火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3)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7)

2、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幼儿园等

儿童建筑,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公消〔2015:

289号)

四、灭火器: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附录D)

2、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附录D)

五、其他:

1、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2、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6.1.3)

3、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

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3)

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

需要确定。

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

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6.3.5)

1.8m。

5、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636)

6、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7)

1)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4)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7、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

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8)

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9)

9、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7.3.4)

10、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

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3)

1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

六、凡以上未涉及的部分及内容,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施行。

第七章补充说明

本文所述的本规范,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本文未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申明

本文所述,均为与托儿所、幼儿园场所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疑难探讨

2019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提出了更多的平面布置要求,尤其是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情况,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较大出入,怎样处置?

处置原则:

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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