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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柜内控标准

EL-QA001-ZD/1

浴室柜内控标准

 

EL-QA001-ZD/1

修订页

修订原因说明:

章节号

修订(内容)说明

编制人/时间

新增

朱振宇/2015.08.25

审核/日期:

会审/日期:

 

单位外会签:

批准:

编制人(品质经理)→批准(供应链中心经理)

 

1.目的和适用范围

阐明和确保浴室家具都符合此规范,适用于卫浴家居的来料检验,本标准会根据实际需求不断更新。

2.引用标准

GB24977-2010卫浴家具

GB/T9846-2004胶合板

GB/T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4897.5-2003刨花板第5部分:

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

GB/T23148-2008民用装饰镜

JC908-2013实体面材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19766-2005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GB/T10125-2012盐雾试验

GB/T4897-2003刨花板

GB/T11718-2009中密度纤维板

GB/T10357-3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GB2828-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18884-2002家用厨房设备

ISTA国际安全运输协会运输包装检测标准

QB/T3914-1999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3.内容

3.1材料性能要求

3.1.1胶合板:

符合II类胶合板《GB9846.3-2004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要求》的要求及《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3.1.2刨花板:

应符合《GB/T4897.5-2003刨花板第5部分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GBT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限量》的要求。

3.1.3中密度纤维板:

各项性能要满足潮湿环境下使用MDF的要求及内控标准、《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限量》。

3.1.4人造石:

人造石的各项性能需符合《JC908-2002实体面材》的全部技术要求。

3.1.5天然大理石:

各项性能需符合《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和《GBT19766-2005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的规范要求。

3.1.6金属配件根据BOM材质要求,耐腐蚀性能符合《ELLAI-QC-002金属塑料涂层技术规范》。

3.1.7油漆:

性能及有害物质要求符合相应国标及GB24977-2010卫浴家具。

3.1.8镀银玻璃镜:

各项指标符合《JC/T871-2000镀银玻璃镜》的全项技术要求。

3.2外观要求

3.2.1分区原则及图示:

A区为直接可视面:

直接可视面是指人在500-1000毫米处直立情况下正视前方(待测物件和视线呈60-90度角),按照零部件实际安装位置,能够直接看到的产品表面,通常指正面和正边,如地柜门板的正面,抽屉面板的正面,吊柜门板的正面,地柜侧封板的侧面和正前边等。

B区为间接可视面:

间接可视面是指人在500-1000毫米处直立情况下正视前方(待测物件和视线呈60-90度角),按照零部件实际安装位置,不能够直接看到,但是在打开使用过程中能够直接看到的产品表面,通常指背面和某些打开能够看到的某些边,如地柜门板的背面和左右上3边,吊柜门板的背面和左右下3边,抽屉面板的背面和左右上3边等.

C区为不可视面:

不可视面是指人在500-1000毫米处直立情况下正视前方(待测物件和视线呈60-90度角),抽屉按照零部件实际安装位置,不能够直接看到,在打开使用过程中也不能直接看到的产品表面,如吊柜门板的上边,抽屉面板的下边,地柜侧封板的上下边,侧封板与侧板接触的面等。

3.2.2检验环境条件和结论判定:

距离板件500-1000mm处,保持光照度在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观察5秒,进行判定,如果对判定有争议,可有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

3.2.4外观接受标准

不明显:

指目测时,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观察5秒,肉眼看不见,但是在有提示的情况下观察,肉眼可以看见的缺陷等级定义为不明显,当然,由于人的主观不一样,因此,需要多人同时检测,并取多数人的意见作为结论。

 

A.烤漆漆部分:

Name

A级面

B级面

C级面

抛痕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砂痕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水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透底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露底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凹坑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压痕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桔皮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指纹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针孔

每个针孔≤0.1mm²,颗粒之间的间隔为300mm以上,颗粒的总数量≤2个/m²;

每个针孔≤0.2mm²,颗粒之间的间隔为200mm以上,颗粒的总数量≤3个/m²;

每个针孔≤0.3mm²,颗粒之间的间隔为200mm以上,颗粒的总数量≤8个/m².

杂质

每个颗粒≤0.1mm²,颗粒之间的间隔为300mm以上,颗粒的总数量≤2个/m²;

每个颗粒≤0.2mm²,颗粒之间的间隔为200mm以上,颗粒的总数量≤3个/m²;

每个颗粒≤0.3mm²,颗粒之间的间隔为200mm以上,颗粒的总数量≤8个/m².

污染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流挂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油窝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色差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或者以色差分析仪辅助之,DeltaE≤1.0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或者以色差分析仪辅助之,DeltaE≤1.0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或者以色差分析仪辅助之,DeltaE≤1.0

接缝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渗色

不允许

不允许

不明显

划痕

不允许

长度≤50mm,允许2处/m2;影响到基层的不许有。

长度≤50mm,允许3处/m2;影响到基层的不许有。

损坏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崩边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拼缝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色花

不允许

不允许

不明显

胶线

不允许

不允许

不明显

光泽度

高光:

光泽度≥95%.哑光:

和封样色板的光泽度误差≤2%

高光:

光泽度≥93%.哑光:

和封样色板的光泽度误差≤3%

高光光泽度≥92%.哑光:

和封样色板的光泽度误差≤4

B.非烤漆部分:

缺陷名称

A级面

B级面

C级面

干湿花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污斑

不允许

≥3mm2不允许;

20~50mm2允许3处/m2

色差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光泽不均

不允许

不允许

和封样色板的光泽度误差≤4%

缺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裂纹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透底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崩边

不允许

每个崩边/掉角≤0.2mm²,在同一边上,崩边/掉角的总数量≤3处/m;在同一平面上,崩边/掉角的总数量≤3处/m²;修补后不明显

每个崩边/掉角≤0.3mm²,在同一边上,崩边/掉角的总数量≤5处/m;在同一平面上,崩边/掉角的总数量≤5处/m²;修补后不明显

龟裂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气泡

不允许

不允许

≤20mm2,允许1个/m2

鼓包

不允许

不允许

≤20mm2,允许2个/m2

分层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划痕

不允许

不允许

不明显

损坏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变形

≤1.4mm/m

≤1.4mm/m

≤1.4mm/m

脱胶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虫眼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乱纹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树脂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明显

干裂

(木材)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C.银镜外观要求:

缺陷名称

A级面

B级面

C级面

色差

与封样色斑比较,颜色目测无明显色差。

与封样色斑比较,颜色目测无明显色差。

不明显

气泡鼓泡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污染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磨痕

直视距离500mm不明显

直视距离500mm不明显

不明显

定位孔崩边

最大长度≤2mm

最大长度≤2mm

最大长度≤2mm

白角

直视距离500mm不明显

直视距离500mm不明显

不明显

线道

不允许

直视距离500mm不明显

直视距离500mm不明显

彩底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变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蚀边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疙瘩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反射率

镀银镜反射率应不小于85%

镀银镜反射率应不小于85%

镀银镜反射率应不小于85%

 

D.天然大理石外观要求

缺陷名称

A区

B区

C区

破损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污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划痕

长度≤10mm,同一表面≤2条,且手触不明显

长度≤10mm,同一表面≤5条,且手触不明显

长度≤10mm,同一表面≤5条,且手触不明显

乱纹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拼缝

目视不明显,表面平整,手触无明显缝隙

目视不明显,表面平整

目视不明显,表面平整

天然大理石裂纹

长度不允许超过10mm,不能密集。

参考GB优等品要求。

长度不允许超过10mm,不能密集。

不明显

台面色斑

天然大理石每个面积不超过2cm2不能密集,参考GB优等品要求。

人造石φ在0.3-0.5mm,允许3点且两点相距大于100mm;小黑点不允许聚集成片

天然大理石每个面积不超过2cm2,不能密集。

人造石φ在0.3-0.5mm,允许4点且两点相距大于100mm;小黑点不允许聚集成片

天然大理石不超过2点,面积在2-6cm2。

人造石φ在0.3-0.8mm,允许5点且两点相距大于100mm

台面砂眼

不允许

不允许

不明显

台面缺角

不允许

不允许

不明显

凹坑

不允许

单个≤0.1mm2,连续排列长度50mm,间隔200以内,≤2处/㎡

单个≤0.1mm2,连续排列长度50mm,间隔200以内,≤4处/㎡

倒角

均一,光滑

均一,光滑

均一,光滑

矿物线

3≤且≤10mm2允许4条/m2

3≤且≤12mm2允许5条/m2

3≤且≤12mm2允许8条/m2

色差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和封样色板比较,颜色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光泽度

和封样色板比较,光泽度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和封样色板比较,光泽度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和封样色板比较,光泽度用目测判定差异不明显

气泡鼓泡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污染

不允许

不明显

不明显

3.3成品尺寸要求:

项目

试件名称及规格

允许值(mm)

外形尺寸

长、宽、高

±3.0

翘曲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

对角线长度≥1400

≤3.0

<1400

≥700

≤2.0

<700

≤1.0

底脚平稳性

≤1.5

平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

≤0.15

邻边垂直度

面板

对角线长度

≤1.0

框架

对角线长度≥1000

≤1.5

对角线长度<1000

≤1.0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2.0

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1.0

分缝

开门

嵌装式

上、左、右分缝

≤1.5

中、下分缝

≤2.0

盖装式

门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2.0

抽屉

嵌装式

上、左、右分缝

≤1.5

盖装式

抽屉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1.5

下垂度、摆动度

抽屉

下垂

≤20.0

摆动

≤15.0

孔(槽)工差

孔(槽)位

±0.5

孔(槽)深

+1,0

孔径/槽宽

±0.2

玻璃及银镜厚度

2,3,4

±0.25

5,6

±0.30

8,10

±0.40

玻璃(含镜片)尺寸工差

-1<δ<0

3.3.1家具尺寸分设计尺寸、极限偏差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尺寸3种。

3.3.2设计尺寸是指产品图样上标注的尺寸。

如产品高、宽、深的外形尺寸。

主要尺寸亦称产品的功能尺寸,是指产品某一个部位的设计尺寸,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这个部位的尺寸要求。

如衣柜内标准规定这个部位净空深应≥530mm,设计尺寸必须符合此项要求。

3.3.3极限偏差尺寸。

是指产品实物经测量所得的测量值减产品设计尺寸后的差值。

标准规定的极限偏差非折叠式±5mm、折叠式±6mm。

形状和位置公差尺寸分翘曲度、平整度邻边垂直度、位差度、抽屉摆动度、下垂度,产品底脚着地不平度和分缝等8项。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3.3.4标准规定面板、正视面板件,若对角线长度L<700mm,允许差值<1mm。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3.5标准规定的不平度应≤0.2mm。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标准规定对面板,测量两个对角线长度L允许差值≤2mm;框架对角线长度L≥1000mm,允许差值≤3mm;框架对角线长度<1000mm,允许差值≤2mm。

3.3.5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

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标准规定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两表面间折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2mm,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1mm。

3.3.6抽屉摆动度、下垂度是指抽屉与框架的配合精度。

标准规定将抽屉拉出深度的2/3时,摆动度应≤15mm,下垂度应≤20mm。

3.3.7产品底脚着地不平度,是指产品底脚着地面时的平稳性。

标准规定不平度应≤ 2mm。

分缝是指产品外部启闭部件与框架间的配合间隙。

标准规定最大分缝不得超过2mm和1.5mm。

3.4半成品尺寸工差

组装要求

3.4.1玻璃产品

a.所有玻璃产品四周需进行1mm机磨双斜边处理(除非设计图纸另外要求除外),且斜边需处理成光滑面。

b.外贴镜门:

镜片允许内缩于门板0.5mm,但四周线条一致,镜片视觉上需居中,不得有视觉上的偏移;镜子绝不允许突出门板。

c.内嵌镜子门板:

镜子组装后牢固无晃动

d.镜子四周必须做防锈处理,比如刷防锈漆等。

3.4.2拉手:

拉手安装水平,垂直,误差≤1mm。

孔位不能裸露可见,安装牢固。

3.4.3门板:

门板安装水平,垂直,缝隙一致,闭合后与抽屉面板保持在同一水平面。

3.4.4部件:

连接平齐,连接处误差≤1mm。

3.4.5安装适配性

台盆、龙头、去水器跟家具配合良好,无干涉。

台上盆跟家具台面的安装缝隙不超过3

mm。

3.5功能及可靠性要求

3.5.1抽屉和门:

开关灵活,闭合后与柜体的缝隙大小一致且平整。

3.5.2轨道/门铰:

开关灵活,安装牢固。

耐腐蚀性能符合《金属&塑料图层技术规范》,根据GB方法寿命测试达到10万次无损坏。

3.5.3家具结构稳固。

3.5.4家具的力学性能要求、台面及部件表面理化性能要求、镜子、盆、玻璃配件、卫生安全要求、安装要求等符合GB24977-2010及相应内控技术规范(若有相同项目要求不同的,以标准高的内部控制标准为准)。

3.5.5柜门安装强度测试

在柜脚处对橱柜进行固定以防止移动,在柜板及底板面积每1dm2等分布负载1.0kg重的压铁。

离门沿100mm处挂25kg砝码。

此状态下,自开启45°的角度把门打开至全开位,慢慢地反复开闭10次。

1次开闭所需时间为5s左右。

但所开最大角度是90°。

开闭结束后,取下砝码,关闭柜门检查各部分有无异常。

3.5.6柜门水平载荷试验

如下图,在水平中心线与门端100mm的纵向线交点处,门的水平方向加60N的力,每次持续10s以上,反复10次。

检查门的外观及功能。

3.5.7柜门耐久性测试

如下图,在柜门的垂直中心线上挂1.5kg的挂铁,反复开闭40000次。

这时避免开闭位置上安装的组柜挡块受过重的力。

开闭最大角度应小于130°,门开闭要顺利,每次循环开闭动作为3s,建议开闭速度是包括关的时候的休息时间即每分钟进行6次循环。

 

3.5.8包装测试

a.纸箱材料要求:

5层双瓦愣纸箱,耐破强度≥1200kpa

b.泡沫板要求:

密度≥16kg/m3

c.木架要求:

厚度≥12mm,宽度≥36mm,硬木材料,重叠处装订不少于6颗钉,木架方式如下图

材料本身要求可以微调,但必须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测试项目

测试标准

测试参数

测试结果要求

跌落测试

GB/T4857.5

自由跌落;跌落3次;跌落高度:

800mm;跌落测试避免涵盖:

面-棱-角。

试验后样品包装和产品无异常

滚动测试

GB/T4857.6

撞击次数:

8次,必须涵盖6个面。

可以参考以下图示测试

试验后样品包装和产品无异常

堆码测试

GB/T4857.3

承载压力=2M(n-1),M=产品毛重;N=堆积层数;镜柜N=12,主柜N=6,持续:

56天。

试验后样品包装和产品无异常

说明:

滚动测试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棱边

被冲击面

3-4

4

4-1

1

1-2

2

2-3

3

3-6

6

6-1

1

1-5

5

5-3

3

 

3.6检验规则

3.6.1来货检验

A主要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外观质量、加工与组装、金属件盐雾实验、铰链和滑轨的灵活性,包装完好及配件齐全(依据BOM表),家具与龙头和台盆的适配性,标签等。

B来货抽检方法

暂时检验员在供应商现场100%检验后包装出货给宜来。

3.6.2型式检验

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新产品时测试验证一次,正常情况整体家具每2年再测试验证一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增加型式试验频率,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第三方的官方检验报告。

如出现质量问题宜来将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板材、大理石、人造石、滑轨、门铰、油漆的型式试验每年进行一次,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报告。

3.7标志、包装、贮存

3.7.1成品出厂应整洁,有宜来商标及合格标志。

3.7.2包装箱外成品标签需贴在包装箱上的标签区域内,不得明显歪斜和错位,且牢固无开口或脱落。

3.7.3内外包装良好,零配件齐全。

3.7.4产品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不可暴晒或雨淋;堆叠不超过3层,以防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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