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资料包打击与防范非法集资资料包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手册标语口号非法集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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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手册、标语口号、非法集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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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手册、标语口号、非法集资案例目录第一篇: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可制作手册)第二篇: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第三篇:

非法集资案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写个提纲方便你掌握材料结构(共七大部分):

定义、种类与形式、手段特征、危害性、相关法律、如何识别与防范、处罚。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手段特征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有关法律法规常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

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2、珍惜一生血汗钱,谨防集资骗局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5、自觉抵制高息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12、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社会和谐13、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14、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5、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16、拒绝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17、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18、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19、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生态环保、养老养生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20、脚踏实地累积财富幸福全家,非法集资高额回报害人害己21、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22、你看中他的回报,他算计你的本金23、关爱老人生活,远离非法集资24、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25、高额返利消费模式风险大,参与须谨慎非法集资案例电子商务领域搭建购物平台上以虚高价格行情消费,规定期限全额返还,“消费返利”积分、虚拟币等形式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杭州伙伴家案:

浙江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成立,开发“伙伴家”APP手机软件,软件功能类似淘宝网的手机购物平台。

购物分为试用中心购物和普通购物两大块。

在试用中心内的商品价格远超正常市场行情价格多倍(3到4倍不等),且每一件商品针对不同会员等级和不同的全额返还期限(15-120天不等),返还期限到后,承诺在不收回商品的前提下通过“伙伴家”APP全额退还客户支付的款项。

案发后发现有活跃注册用户账号16万余个,涉及资金20亿余元。

20xx年9月杭州市滨江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投资理财领域利用手机APP、网站等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理财产品、虚拟货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吸收公众存款杭州妙资金融案:

杭州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有限公司通过手机APP“妙资理财”和官方网站两个平台,向不特定公众推广理财产品,并通过“妙资理财”APP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连连支付”上开设的账户吸收公众存款,发案时,未兑付金额100元以上的投资人共1.3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未兑付金额9亿余元。

20xx年8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交易场所领域以夸大投资盈利、虚构分析行情走势、后台交易运行中操纵市场交易和行情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骗取客户资金沈阳中港大宗案:

20XX年6月,杨某等人在沈阳中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通过其公司分支机构和代理商,向不特定人群,以约定回购、配送商品、保证涨5跌0等手段,利诱3万多户投资者在中港市场电子平台注册投资交易中港公司自有商品。

为达到骗取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又采取虚构交易商品价格及后台操控商品交易“K线”涨跌电子数据的手段,促使中港市场电子成交额达近百亿元,造成损失8000多万元。

20XX年11月,沈阳市公安局法库县公安局以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文化旅游领域以书画等艺术品“拆分”交易、或在互联网设立招生团队打着招生学员,或以“旅游、健康、养老”为晃子,通过街头派单、电话寻访、组织、推介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群体推销华商山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温州书画宝案:

20XX年8月起,温州瓯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网络开通“书画宝”交易平台,以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酒会等,以及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苏州、西安、山东和福建等地招聘地方市场负责人开拓市场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获利为诱饵,将书画作品拆分成若干均等份额进行网上交易。

涉及投资会员2万余名,涉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涉案资金10亿余元。

20xx年6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P2P网络借贷领域通过发布网络借贷业务标的,以较高年化收益吸引大众投资、吸收公众存款,因风控不严或自融等违规经营行为产生借贷风险北京酷盈网案:

北京中凯拓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在海淀区万寿路17号A座2层成立,以“酷盈网”从事P2P业务。

借款人通过“酷盈网”向中凯公司提出借款需求,公司将借款需求形成标的项目放到“酷盈网”上,并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合同后,出借人资金从个人绑定的账户转入中凯拓富公司指定的徽商银行账户。

借款人支付相应手续费后,资金再从徽商银行账户转入借款人账户中。

合同到期后,出借人得到本金和利息。

至案发,注册用户近9万人,金额6亿元,未兑付合同19115份,涉及本金1.68亿元,投资户12925个。

20xx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融资租赁领域以融资租赁业务流程进行包装,吸引公众投资、购买特权,实则向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苏州绿能宝案:

2014年10月以来,彭某某等人在苏州、上海等地成立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美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服务于绿能宝网络投资平台,以光伏电站项目方在平台上发布光伏电站相关组件,包装成“美桔、美橙”等系列产品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购买物权,后委托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回租给电站项目方使用,以收益租金的形式作为收益,承诺5%-10%不等的投资收益、到期回购,返本付息,非法吸收资金40亿余元,未兑付金额约6.3亿。

20xx年7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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