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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伤赔偿标准

2014广西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广西区统计局:

2011年月公布2010年广西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年平均工资3184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2653.5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广西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

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伤残津贴:

(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2、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3、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4、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

5、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6、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2、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3、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

(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8个月=元

16个月=元

14个月=元

12个月=元

10个月=元

8个月=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6个月=元

14个月=元

12个月=元

4、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10个月=元

5、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8个月=元

6、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元/月)×6个月=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

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

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

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

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

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

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

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

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

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分别

支付18个月、1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

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七级

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五、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

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

1、丧葬补助金:

2653.5元/月×6个月=15921元【丧葬补助金为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

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9109元/月×20年=382180元(国家统计

局公布: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

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六、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

责。

七、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

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

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

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

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653.5元/月×50%=1326.75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653.5元/月×40%=1061.4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653.5元/月×30%=796.05元/月

九、工伤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注: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

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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