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招生宣传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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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招生宣传方案
中小学招生宣传方案
根据目前的教育状况和各阶段升学的游戏规则,合理的幼升小择校、升学设计一定能够为孩子获得更多、更大的机会。
但幼升小又绝对不意味着只选择“重点”小学,还需要结合区县、学校、课外辅导、特长开发、操作技巧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理性考虑。
中小学招生宣传方案1
2021年海南海口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和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免试就近划片入学。
(二)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须满6周岁(即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依法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二、本市城区学校招生办法
(一)本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招生办法
(1)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本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一户一生,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此限制,下同),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本市城区的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租房居住未满2年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父母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
(1)或
(2)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7年8月31日前);
(3)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户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证。
)。
(二)本市乡镇户籍进入本市城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本市乡镇指海口市主城区外围16个乡镇,即永兴镇、石山镇、东山镇、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遵谭镇、大坡镇、甲子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旧州镇、大致坡镇、三江镇)
1.招生办法
(1)父母在本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本市城区的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该住所(套)目前没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父母在本市城区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
(1)或
(2)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7年8月31日前);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本市市场监督(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的证明(从2021年8月向前推算);
(4)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户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证。
)。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招生办法
(1)随迁子女父母在本市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随迁子女与父母在本市城区租房居住的,应是随迁子女与父母在本市的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该住所(套)目前没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随迁子女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连续居住在祖辈名下本市城区自有住房满二年的,且父母在本市无第二住所的,参照本条第
(1)项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及随迁子女在本市2年以上居住证(从2021年
8月向前推算);
(3)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7年8月31日前);
(4)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本市市场监督(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的证明(从2021年8月向前推算);
(5)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户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证。
)。
(四)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参照本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办法执行。
2.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护照);
(2)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3)监护人的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7年8月31日前)。
中小学招生宣传方案2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8〕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2021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经晋城市规范市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和运行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划片免试、相对就近及房户一致优先入学原则,结合市区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合法权益。
(二)坚持“两为主”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要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规范有序、简化便捷原则。
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强化过程管理,规范招生秩序,优化报名流程,简化报名手续,保持招生政策延续性,实施阳光招生,逐步实现群众“最多跑一次”,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招生办法及步骤
(一)小学段
小学段新生招生遵照“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网上登记+学校验证录取”的办法进行。
具体步骤为:
1.招生对象
在城区行政区划内实际居住,且年龄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网上登记
8月5日至9日,在“晋城市2021年市区小学一年级信息登记系统”(网址:
)进行信息登记。
监护人要如实进行信息登记,保证信息真实性,凡填报虚假信息和未登记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后果由监护人自负。
网上登记截止日期为8月9日24时。
8月15日至23日,由监护人在“晋城市2021年市区小学一年级信息登记系统”打印《晋城市2021年市区小学一年级信息登记表》。
3.学校验证录取
8月17日至18日,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对应服务片区的学校进行验证。
验证时携带如下证件:
(1)《晋城市2021年市区小学一年级信息登记表》;
(2)户口簿;
(3)和常住地户口簿地址一致的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等);
(4)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单。
验证后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校根据学位情况进行录取。
8月22日至23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选择到居住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小学进行验证。
验证时携带如下证件:
(1)《晋城市2021年市区小学一年级信息登记表》;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居住情况证明材料(居住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卡);
(3)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创业就业情况证明材料(创业就业证/劳动合同备案表/营业执照等);
(4)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单。
验证后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校根据空余学位情况,按照《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签发时间顺序进行录取。
非城区户籍,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4.办理缓学等情况
城区户籍因身体状况等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报城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核准备案。
缓学期为1年,缓学期满如不能就学,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申报材料:
(1)延缓入学申请书;
(2)户口簿;
(3)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证明材料。
中小学招生宣传方案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依法办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引,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及居住地划片,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探索在部分片区实行多校划片,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满足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坚持程序规范,招生划片方案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整个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城区学校招生由区教体局和学校组织实施;位于农村的区属学校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镇(开发区)所属学校招生由各镇(开发区)中心学校组织实施。
三、招生条件及时间安排
(一)招生条件。
小学一年级招收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2021年完成小学五年级学业的学生。
(二)招生时间及程序
1.民办学校招生。
7月7日-8日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地址及相关要求将通过区教体信息网发布公告。
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学校,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于7月10日组织进行电脑派位录取学生。
7月12日—13日组织学生报到。
任何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面试和特长展示。
2.镇(开发区)中小学和非城区区属中小学招生。
7月13日-1日各学校根据学校服务区域进行招生。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由监护人持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服务学校报名;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各小学统计好就读学生信息集体到服务范围内的初中学校报名或监护人持户口本等材料直接到初中学校报名。
3.城区中小学招生。
实行划片招生,符合城区划片招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经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合格后统一打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在7月20日-21日持入学通知书及户口本、不动产(房产)证明材料到招生学校报到。
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材料或到学校报到的,招生结束后区教体局将调剂安排入学。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淄川区外户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城区合法经商或务工且持有城区派出所签发的居住证,经审核合格后统筹调剂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与本地学生同样对待、统一管理、混合编班,接受完义务教育段学习后,按当年的淄博市高中段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是否在本地报考或回原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学校。
外来务工人员子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监护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定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为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3.法定监护人原籍户口簿,法定监护人非本人父母的,同时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证明书。
各镇(开发区)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招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小学招生宣传方案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1〕17号)精神,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公平有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招生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原则。
2.坚持“科学划设、动态调整学区,学区保持相对稳定,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坚持以学生本人住址和户籍为主,同时兼顾法定监护人房屋和户口有效证明的原则。
5.坚持“两个一致”优先的原则。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坚持“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和家庭实际住址一致。
三、小学招生
1.萍师附小
①萍师附小招生学区范围设定为:
东起老同乐酒楼,西至八一街金祥公寓,南至南门桥头所包含的环形范围(河口下社区范围内)。
②萍师附小入学条件:
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申请入读萍师附小,根据学校可容纳学位,按下列顺序依次录取:
第一批:
户籍在学区内,随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
第二批:
户籍不在学区内,但随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居住,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
第三批:
户籍在学区内,但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而随直系亲属(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居住,且居住时间满三年以上(计算时间为2016年8月8日以前),家庭实际住所房屋具有法定有效证明(不包括商用、商住两用住房),同时适龄儿童及父母必须在城区无房产(需出示具有法定有效证明)。
随意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
第四批:
可接收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政府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对象人员、省级以上劳模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直系子女。
第五批:
若有空余学额,其招生办法由萍师附小拟定,并报市中招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