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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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总结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令人纠结“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描述

视同销售(狭义),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的分类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分情形说明: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情形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情形2: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情形3: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情形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成本为30000元,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向W公司投资。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

长期股权投资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涉税处理: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情形2: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分配给投资者。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58500

贷:

应付利润58500

借:

应付利润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涉税处理: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情形3: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部门职工。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

生产成本585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58500

借:

应付职工薪酬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涉税处理: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情形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情形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

情形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直接无偿赠送给育才小学。

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30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借:

营业外支出85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

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直接捐赠支出38500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纳税调整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的捐赠支出项目作纳税调增;对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在《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相关项目填报5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相关项目填报30000元。

 情形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

销售费用30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借:

销售费用85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

对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在《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相关项目填报5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相关项目填报30000元。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情形1: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情形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部门等内部管理部门使用。

情形1: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不动产建筑工程(营改增)。

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

在建工程385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

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部门等内部管理部门使用。

(例题):

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空调用于新建的职工饭堂。

空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

借:

固定资产385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所得税处理:

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视同销售行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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