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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柜台场地合同书.docx

租赁柜台场地合同书

XX有限公司

 

租赁(柜台、场地)合同书

 

出租方:

XX有限公司

承租方:

 

租赁(柜台场地)合同书

出租方: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1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用相关行政管理法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所投资的位于北京海淀区曙光花园社区XX有限公司内租赁场地(柜台)进行合法经营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签定本合同。

第2条:

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位于北京海淀区曙光花园社区XX有限公司内为乙方租赁甲方的场地及柜台签定的合同。

2、乙方类别按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进行区分,不同类型的乙方均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

3、本合同所设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采用的条款应“/”表示。

4、本协议的补充、变更、解释、删减,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

5、本合同以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第三条

1、本合同所称租赁应以甲方统一布置、经营模式及广告宣传、统一的经营规范,并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经营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场地,相关公共设施和能源的使用权。

2、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人员及与商品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

3、市场采取甲方收取场地(柜台)租金,乙方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第4条:

租赁位置及方式

乙方在甲方所投资的位于北京海淀区曙光花园社区XX有限公司内租赁场地(柜台)进行类项目经营,摊位号(场地)。

第5条:

租赁期限

乙方租赁期为年。

即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6条:

租赁及合同保证金

1、柜台(场地)租赁费为元/平方米/月,面积:

平方米,全年租金为元。

2、合同保证金元,营业执照保证金元,合同签定时一次付清。

合同期满且乙方在合同期内合法经营,服从甲方管理,无违规行为,不作其他任何用途,并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否则,本合同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水费元/吨,电费元/度。

每月一日登记,三日收取,逾期一天不管费用多少处以罚金人民币50元,至交完费为止。

超出五天(含五天)未交者,自动解除合同,所剩租金、合同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4、市场统一服装、胸卡,一次性缴纳服装费元。

管理费元/月。

5、以后每年的租金视情况采取逐年递增%。

6、其他暂不能确定的费用,如:

清洁费、政策性新增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行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7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甲方市场柜台(场地)租赁费采取付款方式。

即合同签定之日交付租金元整。

2、乙方以后每次交费应提前十五日向甲方缴纳,逾期每天按当年总租金1%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如至交费截止日仍未交齐租金时,甲方将立即停止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租场地(柜台)的经营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以后每期缴纳租金的具体时间为:

3、乙方自办一切相关有效证件。

(健康证、暂住证、就业证、女性婚育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动防合格证、营业执照等)。

4、甲方市场所收场地(柜台)租赁费中,不含工商管理费和税费及、费。

5、乙方应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如逾期未付,每逾期一天,按当年总租金1%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如超过十五天还未交齐,甲方有权收回本合同中乙方所租场地(柜台)并解除合同,乙方所余租金及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责任、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8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市场的公共照明、水电的正常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甲方有权据此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2、为提高市场整体经营效益的需要、合理布局,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中乙方所租赁的场地(柜台)的位置及所经营商品的项目进行规范调整,一旦甲方下达调整通知后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否则,视作乙方自动解除本合同,所交租金及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长期经营所形成的理念、形象、模式、制定全体租赁方(乙方)均应遵守的制度、行为规范、商户守则等,乙方应必须遵守。

4、甲方有权受理顾客的商品退换及投诉并按甲方制定的制度规范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甲方有权按期向乙方收取水电费、租赁费、以及国家对集贸市场中个体经营者要求代收代缴的费用。

6、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场地(柜台)享有永久的所有权的管理权,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合法和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制止,乙方必须服从。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守法经营,对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甲方有权解除其合同,乙方必须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甲方只出租场地(柜台)供乙方经营使用,乙方自负盈亏。

所有乙方不得以甲方市场名义对外发放任何经济性质的票证和在经营期间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己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8、乙方所经营商品或服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为规章制度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因商品的缺陷给消费者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为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如因此导致甲方受到非经济出发性质的行政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甲方的声誉、信誉、商誉的损失,乙方应根据甲方所受害的程度向甲方赔偿不少于一万元以上。

第9条:

特别条款

1、由于农贸市场经营的特殊性,顾客及乙方经营人员构成及其复杂,极易发生各类纠纷,所以乙方及其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绝对做到遵纪守法。

若遇对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时,应采取报警的方式解决,而不得与对方发生打架斗殴的事情。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其经营人员均不得与他人及市场管理人员发生打架斗殴的事情,一旦发生,甲方将在立即终止乙方的经营权,并将其清除市场,乙方所剩租金及合同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10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场地(柜台)

1、乙方对租赁的场地(柜台)进行装修改造,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附装修方案。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发出《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不得擅自拆改,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租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场地(柜台)转让、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柜台),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承租场地内的装修不得拆除,应无偿转让给甲方。

但不包括乙方自己增加的可移动的设备、设施。

3、由于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超负荷用电及其他由乙方行为所引起的火灾、设施损坏及其他任何事故,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场地(柜台)及经营项目进行商品经营,在经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如乙方单方面不按本合同规定的场地(柜台)及项目进行商品经营,该情况一旦发生,即视作乙方自动解除合同,甲方立即终止乙方在本市场的经营权,乙方所剩租金和合同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甲方规划的公共通道、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的位置,以所规划的场地(柜台)的垂直为准且货物距地面最高不超过1.5米,否则市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如因此造成国家行政部门对甲方市场的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两次以上(含两次)有上述行为者,甲方将终止乙方在本市场的经营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所剩租金及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11条:

合法经营条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自办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在不违反本合同中任意一款的情况下,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如乙方经营的项目涉及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所需的经营面积标准专用设备、设施标准(如油烟净化器、消毒设备、冷藏设备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备完整、齐全,方可经营,其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否则,按乙方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且由此造成国家有关部门对甲方或乙方进行的处罚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应承担所售商品的质量责任,甲方的质量监督小组有权对乙方所售商品进行处置。

有乙方所售商品引发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后果,有己方全部承担。

4、乙方所售商品必须明码实价,符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5、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租凭场地(柜台)内乱搭、乱建,不得在柜台内摆放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6、乙方严禁在自己所租的场地、(柜台)内存入任何违禁品、危险品,并无条件

接收和协助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进行合法经营,不得随意更改营业时间、或停业、歇业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如乙方在未经过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停业、歇业连续三天者属于乙方单方面自动解除本合同,甲方将从乙方停业、歇业第四日起,收回乙方所租场地(柜台),终止乙方在甲方市场经营的权利,乙方全部

货物由甲方当废品处理,乙方所剩租金及合同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找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与其中任何一条相违背的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

有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

金。

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违约金为当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

2、如甲方原因造成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乙方所剩租金及合同保证金退还乙方;如乙方原因造成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所交租金及合同保证金一律不予退

还同时乙方必须承担违约金。

3、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场地(柜台)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不能足额缴费,甲方有权利收回场地(柜台)并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甲方收回场地(柜台)的措施可采取封摊、封门、停水、停电等。

4、如遇国家的宏观调控涉及到本市场,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如因不可抗力(如国家政策或征用土地、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注册地海淀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合同的解除、变更、续约、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到期后,乙方续约或不违约,都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甲方不退乙方在此合同中的保证金。

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不论继续维持本合同条款,还是调整本合同条款,双方均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签定新的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与乙方续签,则乙方无条件退出本市场。

2、如本合同经营到期满,双方不再继续续约,或者甲方根据市场的布局终止租赁,乙方应于合同期满之日三日内,将所租赁场地(柜台)内所剩商品、设备全部撤离,费用自行承担。

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发生商品、设备和物品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

甲方代为管理的期限不超过三天,逾期甲方有权将代为管理的商品、设备和其他物品变卖。

在扣除撤除、保管、变更所需费用及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后,余额退还乙方,乙方撤离时,应将租赁场地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以完好、清洁、可正常使用的状态还甲方,否则由乙方赔偿。

3、当甲方进行市场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规范管理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否则,甲方将终止乙方的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出本市场经营,其乙方所剩租金及合同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4、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签字或盖章并在乙方付清所有费用后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件:

商户经营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卫生、消防与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有序的工作环境,更好的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及市场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和技术要求,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责任书,并保证遵守责任书的各项条款。

1、严格遵守市场营业时间夏季:

8:

00—20:

30,冬季8:

00—20:

00,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提前通知办公室(办公室电话:

)如无故迟到、早退罚款50—100元/次;超过五次(含五次)按违约处理。

2、不乱粘贴,拉条幅等广告,如有经营需要必须在市场办公室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3、市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接电源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一经发现处以200—10000元罚款。

严禁偷电、漏电,一经发现罚款3000—5000元,若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损失大小追究其经济赔偿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4、摊位摆放的商品不得超出摊位线,摆放整齐,周围做到无杂物、无污水;做到通道畅通无阻;摊位的门前三包由本摊位负责。

禁止在洗手间洗菜、衣物,如有违反者罚款100-500元。

5、每日商品从西侧楼梯进入市场。

6、保持整体的清洁,地面无杂物、污水,检查各自摊位的水、电是否完好,有无异味,做到无安全隐患,如出现问题请及时通知办公室给予解决。

7、摊位内部的垃圾要随时清扫干净,自设垃圾桶,每日下班时把自己摊位内部的垃圾运送到指定点,做到自己的垃圾、杂物商户个人负责清理,如有违反罚款50—100元/次。

8、摊位的商品要远离电源和消防器材,断电断水减少火灾隐患;如有违反罚款500—100元。

9、带小孩的商户要一律自行看管,不得在市场内“嬉戏打闹,扰乱商场次序”,如发现磕碰等意外情况本市场概不负责,由商户自行处理,造成损坏市场公共设施的一律商户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商户追加罚款及警告,警告三次无效者看做自动解除合同,三日之内清除本市场。

10、1)市场内经营食品、肉食、熟食的摊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健康证,无健康证人员罚款100元。

2)统一着装、佩戴手套、口罩和食品夹,严禁穿拖鞋上班经营。

搞好个人卫生,卫生状况要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摊位要防蝇、防蚊、防尘设施,严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进场经营。

3)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在操作间吃东西、抽烟、随地吐痰;不定期进行场内设施消毒。

4)经营者不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三无”商品,不销售霉烂变质商品,不销售“无二期”定型包装食品,不销售灌水力畜肉和掺假海鲜食品;不销售非定点屠宰或未经检疫的肉食品。

5)冷藏包装食品应实行冷藏销售,如出现顾客用了摊位出售的食品出现不良反应或者食物中毒,摊位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

市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0—10000元罚款,并根据实际情况移交司法机关。

11、统一使用电子秤等衡量器,做到标准量足,不短斤少两,缺一罚十,乙方出给消费者十倍赔偿外,市场将对乙方处以100—500元罚款/次(计量允许±0.5)。

12、各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物品、货品、财物,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出现丢失等其他,均由商户个人负责承担。

13、各商户之间应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准超范围经营,杜绝一切不良经营手段;一经查实将处以该商户商品五倍的罚款。

14、经营中做到不叫喊,不叫骂,不打架斗殴,不成帮结队,不造谣,不惹是生非,如市场发现有造谣,说些不合实际的事情扰乱市场次序,诋毁他人,损坏市场名声一律以100—500元的罚款,如不服者一律按自己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处理。

15、市场内严禁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携带凶器,大声喧哗,违反者罚款100—500元;或清出市场,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则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6、遵守市场的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穿着本市场的工作服,佩戴胸卡,发现未遵守者罚款100元/次。

17、为配合限塑令的顺利实施,商户经营过程中统一提供有偿环保塑料袋,严禁使用其他超薄塑料袋,违者将处以每次500元罚款。

18、晚上市场关门前所有人员(管理人员除外)必须全部撤离本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彻底清场并按时关灯、关门;逗留不走或留宿者罚款500元。

19、乙方若经营者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达到《食品卫生法》中的“五专”标准(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20、所有商户必须服从市场管理,遵守以上及市场所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市场各部门的工作;如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教育一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再不服从者视为其自动解除合同,所有费用(合同保证金、租金)不予退回,并限其三日内撤离市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年月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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