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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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办事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欧阳歌谷(2021.02.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办事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良年夜气环境质量,包管公众健康,不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呵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夜气污染防治法》《年夜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令律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办事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担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办事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夜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包管检测投入,催促有关部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分担任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担任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分依照有关法令、律例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办事单位是餐饮办事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令律例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六条餐饮办事业成长及空间规划规划应当合适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办事场合,现有餐饮办事场合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别离。

第七条餐饮办事单位选址应当合适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呵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办事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办事单位应设在商业办事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该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办事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办事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办事项目。

第九条餐饮办事业平面安插应合适相关规范要求:

(一)餐饮办事单位人流、物流收支口应分隔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办事单位收支口应自力设置。

(二)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办事单位鸿沟与环境敏感目标鸿沟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办事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办事单位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餐饮办事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分、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规模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合适以下条件:

(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办事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办事单位。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从事餐饮办事业的区域和场合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办事单位。

第十五条油烟污染物应当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或正在经营的所有餐饮办事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种可燃废料、生物质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炉灶,必须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或正在经营的餐饮办事单位,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餐饮办事单位应装置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合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餐饮办事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装置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办事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餐饮办事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辨别设置。

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米。

(三)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合适小、中型餐饮办事单位年夜于90%、年夜型餐饮办事单位年夜于95%的规定,并包管正常运行,油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装置未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不到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在规按期限内改装合适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八条餐饮办事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坚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裁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办事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按期维护调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鼓励餐饮办事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第十九条餐饮办事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记。

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应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规定执行。

年夜型餐饮办事单位应装置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分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办事单位,限期装置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各级监督管理部分建立餐饮办事业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办事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餐饮办事单位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

(一)建立健全餐饮办事业油烟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依照属地管理、分级担任、全面笼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的餐饮办事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机制。

(二)依照餐饮办事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采纳针对性的整治办法。

(三)对所有餐饮办事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餐饮办事单位散布、规模、油烟净化设施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办事单位清单和静态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各级相关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加强对餐饮办事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监督管理部分应按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二)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出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合适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办法的依据。

(三)被检查的餐饮办事单位必须如实反应情况,并提供需要的审批、管理、维护维修台账等资料,不得波折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又未改革的餐饮办事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惩罚、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办法。

情节较严重的,申请本地政府责令关闭或取缔。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监督管理部分应建立和完善餐饮办事业环境呵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法。

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挂号、核实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应将查处结果反响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及监督管理部分应采纳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餐饮办事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令、律例、标准、技术和政策,加年夜《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办法的宣贯及培训力度,催促餐饮办事单位履行相应法令责任和义务,包管标准、办法全面实施,增进全民共治。

第四章违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依律例画环境影响挂号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办事业项目,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夜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餐饮办事单位未装置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纳其他油烟净化办法,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由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夜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更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油烟,尚不构成犯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呵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令律例规定予以惩罚外,由城市管理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惩罚,依照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和行政执法综合变革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分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监督管理部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办事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办事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合和设施的办事。

(二)餐饮办事单位包含以盈利为目的的餐饮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食堂、排放餐饮油烟的食品加工企业等。

(三)无组织排放,指未通过专用烟道等设施收集或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四)年夜、中、小型餐饮办事单位,依照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有灶头的餐饮办事单位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应按经营场合就餐位数量折算。

无灶头的餐饮办事单位规模划分参数见表2。

表1餐饮办事单位规模划分(有灶头)

规模

小型

中型

年夜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表2餐饮办事单位规模划分(无灶头)

类别

小型

中型

年夜型

就餐座位(座)

≤40

>40,≤75

>75,≤150

>150,≤200

>200,≤250

>250

折合基准灶头数(个)

1

2

3

4

5

≥6

就餐座位>250座的餐饮办事单位每增加5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五)在线监控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装置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排放指标变更等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备。

(六)环境敏感区指包含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饮用水源呵护区、文物呵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呵护地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攻坚办公室担任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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