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759530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0.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docx

经济法课件会计法

第十一章会计法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具体有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我国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3)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等。

3、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1、依法建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准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运用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三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填制。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②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③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

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2)附注。

2、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6)企业不得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七账务核对与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2、财产清查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档案的种类。

会计凭证类;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2、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

保管期满后,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

4、会计档案的销毁

(1)专人负责监销。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②在建项目的会计档案,即使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九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变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1、单位首长负责制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1)会计人员各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监督中的职权

三国家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1、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四社会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不具备独立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中介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的行为,为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财务核算业务。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申报纳税;

(4)受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

(1)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人的职责。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总会计师

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地位

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由《总会计师条例》规定

3、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任免作了如下规定:

(1)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2)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3)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可比照《总会计师条例》执行。

五会计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的范围

凡从事会计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

取得方式为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属地管理。

(2)证书的颁发。

4、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的管理

(1)注册管理。

(2)调转登记。

(3)变更登记。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和对象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2)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主要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1)财政部。

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地方财政部门。

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部署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3)各单位。

会计人员所在的各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

(1)一般规定。

(2)教育顺延。

(3)内容。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我国的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级别。

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制度。

(2)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3)高级会计师的评聘制度。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按规定与其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1、一般规定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工作交接后的责任界定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

(2)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3)以未经审计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7)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会计档案,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8)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监控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9)任用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二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责任

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责任

四指使别人编造虚假资料的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的责任

六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罚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