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五证的办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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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五证的办理流程
房地产报建所需办理的五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业务名称:
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1. 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2. 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含拆迁房屋);
3. 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按要求填写好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在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索取或在附件中下载);
2. 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1份;
3. 核放规划要素的现状地形图4份(1:
500或1:
1000,含电子文件);
4. 《建设用地规划综合技术论证报告》1份;
5. 若属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附送载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1分(复印件);
6. 其他必要的文件及图纸等。
注: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需要带证件原件进行核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工程类
设计条件审批
⑴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④《土地证》及附图复印件,若为新征土地未办好土地证,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⑤拟建设地块附路网的地形图一份(1:
500或1:
1000,在市规划局一楼城规地理信息中心购买,咨询电话5700351);
⑥市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新征地的建设单位、学校和有市规划审定总平面的单位都需备送);
⑦特殊项目:
根据要求需提供消防、卫生、环保、相邻单位、相邻住户等意见。
审批程序
①受理;
②初审、踏勘;
③审批(市规划局业务会研究—经办人整理—科长审核);
④发件。
说明:
其中①至③为须提交的材料,其余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交。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备 注:
1、已经批准总平面图的多层建筑项目且不需进行方案设计的,不需申报建筑设计红线审批,
可直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材料第3项在发件时退回建设单位。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⑴申报材料
①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②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计划批文或备案文件;
④建设工程土建投资50万元以上的需要提供中标书;10—50万元
需提供发承包审核通知书;10万元以下的提供工程设计总概算书
及合同(原件)。
⑤收回设计红线图原件;
⑥土地证及附图复印件,若属1992年后新征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及附图的复印件;
⑦三套施工图纸(建施图全套及基础平面图),其中一套为建设局审定加盖有技术审定章的(造价超出50万元的需建设局审图);
⑧如已审批过方案,须提供审定方案文本原件及批复;
⑨如需相邻单位、相邻住户意见则需提交市规划局存档;
审批程序
①受理;
②初审;
③审批(经办人整理—科长审核—局长签发);
④发件。
说明:
其中①至⑦为须提交的材料,其余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交。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二、市政工程类
承办科室: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处
职 责:
负责组织市政专业规划的评审工作;审批市政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相关的环境设计方案;审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公用建设);负责市政建设工程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说明:
“审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自2003年7月1日起转由市市政局负责。
●设计条件审批
(1)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条件申请表
②附规划路网的地形图(1:
500或1:
1000)
③相关的协议书
④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土地局权属证明
审批程序
①受理;
②现场踏勘;
③审批(市规划局业务会研究—经办人整理—科长审核);
④发件。
说明:
③-④为项办理加油站及市政公用设施时提交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备 注:
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审批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的各类市政工程项目,属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大型公建如客运站、货运站、公交枢纽等,道路、桥梁、立交工程及市政建设需要的其他工程项目应编制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①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申请表
②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
③计划批文(重大项目须提供)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⑤土地部门权属证明
⑥相关的协议文件
⑦建设、消防、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⑧施工图纸审查会会议纪要
⑨中标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
⑩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红线图及方案文本施工图文本一式两份,以及电子图件(包括平面图、纵断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审批程序
①受理;
②现场踏勘;
③审批(经办人整理—科长审核—局长签发);
④发证。
说明:
其中③-⑥项均为复印件、④-⑦项视工程具体情况提供
备 注:
不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和进行方案设计,可直接进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项目有:
在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和断口的;管线开挖长度≤200米,横过路的管线工程,各类管线的进户管以及按规划实行雨、污分流的居住区或单体建筑的管线综合等工程项目。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类:
①计算机绘图费,由南宁城规地理信息中心收取。
彩色A0:
250元/张,A1:
200元/张,A2:
150元/张,A3:
120元/张。
②城市规划技术综合服务费:
营业性用房或设施2元/M2;工业厂房元/M2;住宅及其他建筑元/M2;企业专用铁路、道路元/M2;工程管线及其它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工程总投资额1‰;
③城建配套费:
工程投资总额3%;
④白蚁防治费:
新建M2;
⑤教育费附加:
工程投资总额1%。
(2)市政工程类
计算机绘图费,由南宁城规地理信息中心收取。
A0图纸:
250元/张;
A1图纸:
200元/张;
A2图纸:
150元/张;
A3图纸:
120元/张。
●收费依据
收费许可证号:
桂价房字[1999]050号
桂价房字[1997]078号(代收)
桂价涉字[1995]061号(代收)
桂政发[1994]84号(代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以下材料除1、8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验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处;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图纸需参照大厅提供的样本叠好提交):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
“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鉴字盖章)(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3221206、3212631)
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质监费按工程中标价的‰计取)(交中标书原件,在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领表:
3221206)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3221206、3212630或市建委安监科:
5521553、5521549)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5、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仅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市建委开发科:
5521520或旧改办:
5521551)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市劳保办:
5521507)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施工单位到保险公司办理,要求: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覆盖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按工程中标价费率计算,赔付金额最低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10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万)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
南宁市财政局;账号:
215011;开户银行:
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
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需交缴款凭证第四联原件;施工单位按南府发[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规定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设部门出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函》核定企业交存数额]和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市国土局窗口:
3221202)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市规划局窗口:
3221203)
10、中标通知书(可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必须是盖有“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的)(市招标办:
5501992)
二、办证注意事项: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所属城区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青秀山管委会、相思湖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侨投资区内的项目由所在开发区(或管委会)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2、属补办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或遗失声明及处罚凭证等资料;
3、根据国办发[2004]78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视为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我委不予办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4、房地产项目的须按要求登录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南宁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登录网址:
南宁建设信息网()
5、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其中特别要注意层数的表述:
层数含或不含跃层、杂物房、架空层)等事项应一致;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以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所载明的事项为准。
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施工许可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6、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自核发之日起计,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期日历天数加上一~三个月止;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在期限内未完工的,应在施工许可证有效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注销施工许可证。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许可证进行查验;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9、临时性建筑工程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项目开工前应尽快到下列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登记单(市统计局:
3221236)
2、建筑垃圾处置A证(市市政局:
3221209)
3、建筑工地噪声排放申请表(市环保局:
3221208)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同上)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市气象局:
3221258)
6、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证(市散装水泥办:
3219707)
7、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市地震局:
3221259、4852489)
四、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322120632126315521507
监督电话:
55215033221234
《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机构:
南宁市房产局
办理地址:
南宁市园湖北路37号永华大厦B座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流程:
一、新、改、扩建房屋权属登记(办证)
(一)、单位办理提交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改、扩建提交);
3、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4、红线图原件
注:
(1)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提交更名文件。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核原件);
6、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7、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8、《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10、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1、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12、对于2004年7月20日以后报建的房屋,提交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二)自然人办理提交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原件(改、扩建提交)
3、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4、红线图原件
注:
(1)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提交更名文件
5、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6、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7、《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9、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10、2004年8月20日以后的所有新建项目及改、扩改项目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企业改制房屋权属登记(办证)
(一)、有产权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4、《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7、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的证明原件。
(二)、无产权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80年代以前所建无规划手续房屋
1、单位写给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证明属改制企业办理80年代以前《房屋所有权证》的函复印件(函中有上级主管单位盖章注明情况属实)
2、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协助办证的函原件(此函中提到的文件要求业主一并提交)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
4、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5、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6、单位关于房屋建成年份、用途、结构、层数、面积、房屋坐落的列表(加盖单位公章)
7、《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8、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9、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0、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2)、80年代以后所建房屋
1、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改、扩建提交)
4、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5、红线图原件
注:
(1)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提交更名文件
(4)1987年12月以前为市或城区建设局、市土地局出具的规划手续
6、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核原件)
7、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8、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9、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10、《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1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12、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3、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三、无偿划拨房屋权属登记(办证)
(一)、应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财政厅或财政局无偿划拨单
3、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4、《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换(验)证权属登记(办证)
(一)、应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单位换(验)证的需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3、《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4、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五、私有房、房改房增加夫妻另一方共有权证权属登记(办证)
(一)、房改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改办出具的《增加房改房共有权人申请审批表》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二)、私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六、留房权属登记办证
(一)、应提交材料
1、留房证明原件及所附红线图(市房产局盖章)
2、测绘结果及平面图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
七、遗失补发权属登记(办证)
(一)、私房《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应提交的材料
1、业主报告及南宁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
2、刊登该房所有权证遗失声明的《广西日报》(整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二)、单位《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及查档证明
2、刊登该房所有权证遗失声明的《广西日报》(整份)
3、《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八、产权证更正(改错)权属登记(办证)
(一)、私房更正(改错)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2、更正(改错)申请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6、房改房更改平面图的,需提供正确的房屋平面图(两张),私房认为面积错的需提交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二)、单位房更正(改错)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更正(改错)申请
3、《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要提交银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6、房改房更改平面图的,需提供正确的房屋平面图,认为测绘错误的需提交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九、直管公房出售权属登记(办证)
(一)、应提交材料
1、《南宁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南宁市职工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书》、《申请购房职工单位审查证明》、无房证明(单位加盖公章)、房号编排表、测绘结果及附图(以上材料皆由房产局房管科提供)
2、《南宁市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直管公有住房合同书》原件
3、《购买直管公房权属证明》原件
4、《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核原件)
5、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