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人员入厂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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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人员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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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人员入厂安全管理规定通用模板

Makeallthestaffknowwhattheyshouldandshouldnotdo,clarifytheirresponsibilities,andfullymobilizetheenthusiasmofallthestafftobecomethedrivingforcefortheproductionandoperationoftheenterprise.

撰写人/风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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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人员入厂安全管理规定通用模板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文档可用在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

  1 目的 

   规范厂区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厂内交通和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包队及外来车辆和人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外包队负责教育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

 

  3.2 基建科负责厂区道路状况维持和规划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工作。

 

  3.3 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年检上报和组织工作。

 

  3.4 总务部负责设置停车位置和标志,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3.5 保卫科负责人员入厂安全检查。

 

  3.6 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工作。

 

  4 内容 

  4.1 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1 可行驶厂外的汽车的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1.2 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安全监督部换发胸卡后方可驾驶车辆。

 

  4.1.3 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1.4 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1.5 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

 

  4.1.6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1.7 严禁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者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1.8 驾驶员应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1.9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10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载情况,装载牢固可靠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11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12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13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14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4.2 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4.2.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4.2.2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4.2.3 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载质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特殊情况必须采取车厢挂显著的警示标牌,车前方有人引路,货物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等安全措施。

 

  4.2.4 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

 

  4.2.5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4.2.6 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气瓶禁止接触油类。

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4.2.7 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 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4.3.1 所有摩托车(含轻骑)、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

 

  4.3.2 进厂车辆由保卫科根据办公性质发红、蓝两种颜色进厂许可证,分别代表:

红色:

经常需要进厂办公的车辆;蓝色:

临时办公车辆,许可证背面印有厂区驾驶安全须知。

总经理办根据需要对贵宾车辆发“贵宾通行证”。

 

  4.3.3 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码头等作业现场车辆行驶速度应视现场情况按限速标志控制安全行驶车速。

进入厂门口、厂房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人多、情况复杂处应“一慢二看三通过”。

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

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4.3.4 非生产车辆禁止驶入码头作业现场,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其它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车辆需进入现场经总经办批准并发“贵宾通行证”,事先通知安全监督部,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经检查确认现场安全,予以放行。

公司在办公楼广场、1区质保部楼下、船电厂房外、3区门岗设停车场。

候工楼门前设临时停车场供非生产车辆停靠。

 

  4.3.5 车辆在遇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4.3.6 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4.3.7 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4.3.8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4.3.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4.3.10 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雾天气所有车辆一律由中远路行驶。

  4.4 车辆安全要求 

  4.4.1 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

 

  4.4.2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动力部组织由市级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4.4.3 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b) 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c) 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d) 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e) 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f) 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g) 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h) 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i) 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g) 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k) 轮胎气压正常。

 

  4.4.4 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4.5 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4.5.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4.5.3 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4.5.4 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4.5.5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4.5.6 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4.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4.5.8 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装卸货物时,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使过往车辆注意减速慢行通过。

 

  4.5.9 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全监督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夜间安装警示红灯。

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地下施工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施工现场地下管网、电缆等设备情况,向施工队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如需临时堵塞通道应设标识,请绕道行驶。

 

  4.6 行人安全要求 

  4.6.1 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道通行;无人行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4.6.2 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4.6.3 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4.6.4 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4.7 骑自行车安全要求 

  4.7.1 自行车按线行驶,通过路口时要慢行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

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过。

 

  4.7.2 自行车禁止载人。

 

  4.7.3 用自行车载物时,长不超过1米,宽不超过0.5米,重量不超过30公斤。

 

  4.7.4 自行车必须保证车后制动良好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4.7.5 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停乱放。

 

  4.8 入厂检查安全要求 

   保卫科应对外来入厂人员施行安全检查,首先了解入厂去向,如需到码头现场和登船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绝入厂。

 

  4.9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4.9.1 停车场位置和允许停放车辆类别 

   序号停车场位置允许停放车辆不允许停放车辆 1办公楼门前中远船务办公车公司办公车、外来办公车(轿车、面包车等)货车、通勤班车、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 2车队南侧通勤班车、员工自驾车、外来办公车生产车辆 3船电车间南侧员工自驾车生产车辆 4侯工楼南侧员工自驾车、送货车辆、外来办公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不含起运车间)。

起运生产车辆 5质检部办公楼北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 63区东堤边检岗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 72区东生产车辆除生产车辆  

  4.9.2 停车场设固定停车位,每辆车按车牌号停车,新增加辆需向总务部申请车位,外来办公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4.9.3 各部门、车间及个人不允许将停车场地占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事先请示总务部,按批准意见执行。

 

  4.9.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场,对乱停乱放车辆(除生产车辆作业需要外)给予100元罚款。

 

  4.9.5 凡因生产或公司总体规划需要取消停车场地,主管部门需提前15天报总务部,并对停车场另做安排。

 

  4.9.6 各停车场设专用标志P。

 

  5.0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负责编写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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