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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货运事故案例教案07

货运事故案例教案

2011年7月

案例之一:

2011年7月1日,佳木斯站承运到安阳站大米一车,车号:

C64/4885987,3050件,保价18万元,货物实际价值18.3万元。

该车于7月3日途经哈南货检站,货检员检查发现W1054523号篷布端部破口,甩车清点货物较票据记载少426件,部分货件包装湿损,哈南站未进行处理,补苫篷布W012445号,编制货运记录,原车继运到站。

7月10日该车到达安阳站,站车交接检查发现篷布顶部破口尺寸1800㎜×1500㎜,并会同公安卸车清点货物2422件,较运单记载少628件,较哈南站货运记录记载少202件,另发现该货物湿损发霉变质,经鉴定货物残留价值为7.1万元,丢失货物价值3。

8万元,请依照规定划分责任,计算赔偿款额.

(一)事故责任划分

1.哈南站发现篷布端部破口,未按《管规》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拍发站车交接电报,补苫篷布原车继运,卸车清点短少的426件货物损失应由哈南站负责。

2.到站卸车时发现2422件货物湿损发霉变质。

依据《事规》附件二、六、8之规定,因事故处理不认真,换装、整理不当,致使货物扩大损失时,扩大损失部分由换装、整理不当的车站负责。

即由哈南站应承担货物湿损变质的损失.

3。

到站卸车清点丢失货物较哈南站货运记录增加202件,依据《事规》附件二、二、2、(5)之规定,换装后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货物发生被盗、丢失,由换装站与到站共同负责,哈南站与安阳站应各承担101件货物损失.

综上所述:

(1)湿损货物的损失由哈南站承担。

(2)被盗货物的损失由哈南站承担527件、由安阳站承担101件.

(二)计算赔偿款额:

全车货物件数3050件,货物实际价值18。

3万元,保价18万元,货物湿损发霉变质2422件,残留价值7。

1万元,货物丢失628件。

根据《货规》第56条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根据《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五之规定,处理赔偿的货物如已办理保价运输时,应按声明价格赔偿,但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1.哈南站赔款额:

(1)货物湿损损失:

2422/3050×180000。

00-71000。

00=71937。

70(元)

(2)货物被盗损失:

(426+101)/3050×180000.00=31101.64(元)

合计:

71937.70+31101。

64=103039.34(元)

2.安阳站赔款额:

101/3050×180000。

00=5960。

66(元)

答:

哈南站应赔款103039。

34元;安阳站应赔款5960.66元,本案由哈南站统计事故件数。

相关规章链接

1.《管规》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

2.《事规》第二条之规定。

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3。

《事规》附件二、六、8之规定。

因事故处理不认真,未采取积极措施,换装、整理不当,以致货物扩大损失时,扩大损失部分由处理不当或换装、整理不当的车站负责.

4。

《事规》附件二、二、2、(5)之规定.中途站换装时发现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货物发生被盗、丢失,由发站负责;换装后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货物发生被盗、丢失,由换装站与到站共同负责(货物发生被盗、丢失,如果公安机关破案,则按破案结论定责).

5。

《货规》第56条之规定。

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6.《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五之规定。

处理赔偿的货物如已办理保价运输时,应按声明价格赔偿,但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案例之二:

绥化站发桦南站复合肥料一车,1200件,重量60吨,保价20万元,专用线自装。

到达桦南站卸车前检查,该车苫盖自备篷布一块,捆绑无异状,装载未起脊,卸见发现运行方向前部篷布顶部被割0。

8米长,篷布破口处下凹。

即通知公安会同卸车,卸见篷布被割处货物装载下凹,同时发现运行方向后部篷布顶部不均匀分布着8个小洞,掀开该块篷布,发现小洞下货物有湿损,实卸化肥1180件,其中200件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湿损。

当即编制货运记录送查。

湿损货物统一按1.5元/公斤降价处理。

根据发票,该批货物每公斤2。

5元,税款17%,包装费每件2.5元,已产生的短途运输费用800元。

问:

1。

本案如何划分托运人与承运人各自的责任?

2。

如何计算收货人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货物实际经济损失金额?

3。

铁路内部各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金额?

请提出理由和依据。

4。

该案湿损,收货人承担有困难,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应如何处理?

请提出理由和依据。

(一)事故责任划分

1.货物湿损属于托运人责任。

造成货物湿损的原因是由于托运人在使用篷布前没有对篷布的质量状态进行认真检查,使用了一块质量不良的篷布苫盖货物,造成了货物湿损.属于托运人的过错,货物湿损应由托运人负责。

2。

货物短少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短少的原因是由于社会不法分子割开篷布盗窃车上货物,虽然不是承运人的过失,但属于承运人应赔偿的范围,货物被盗应由承运人负责.

(二)收货人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货物实际经济损失金额

1.货物的实际价值

A.货物价值:

2。

5×60000=150000(元)

B。

150000×17%=25500(元)

C。

包装费:

2。

5×1200=3000(元)

D。

已产生的短途运输费用800元

合计:

179300元.

2.货物实际经济损失金额

A.被盗:

20/1200×179300=2988.33(元)

B.湿损:

(200/1200×179300)—(200×50×1.50)=14883。

33(元)

合计:

17871.66元。

(三)铁路内部各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款额和依据

根据《事规》附件二、二、2、(3)的规定,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发生被盗、丢失,破案前由发、到站共同负责。

因此,该案的被盗损失2988。

33元,由绥化、桦南站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

(四)收货人承受有困难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是与规定有悖。

该全车货物实际价值179300元,保价金额20万元,纯属多保价,依《铁路法》第十七条

(一)或《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按照这一规定不能多保多赔。

对货物湿损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于是托运人责任,承运人不能按赔偿办理.

但可依铁道部运输局运保价[1992]49号电第一条的规定,托运人自装的保价货物发生损失时,依照有关规定属于托运人责任,但承受有困难时,可按赔偿处理权限的规定,由到站(铁路局)征得发站(铁路局)同意后(以书面答复为准)给予补偿,货物湿损的经济损失14883.33元,由发站承担。

相关规章链接

1。

《事规》附件二、二、2、(3)之规定。

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发生被盗、丢失,破案前由发、到站共同负责,但因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损失,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2。

《铁路法》第十七条

(一)之规定。

托运人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3。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4。

《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第三条、2之规定。

各项赔偿价格,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

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如起运地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对变质、污染、损坏的货物,也可按受损货物减低的价值或支付加工、修理费用的方式赔偿。

5.铁道部运输局运保价[1992]49号电〈关于试行保价货物事故在特定条件下给予补偿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集装箱运输的保价货物和托、收货人自装卸及其派人押运的保价货物发生损失时,依照有关规定虽属托、收货人责任,但托、收货人承受有困难时,可按赔偿处理权限的规定,由到站(铁路局)征得发站(铁路局)同意后(以书面答复为准)给予补偿。

案例之三:

2011年5月23日德州站发佳木斯站面粉一车,车号P62/3102068,5月28日到哈南站发现一侧无封,拍发电报依长春北站责补封继运。

5月30日佳木斯站卸少40件,票记1200件,该货实际价值12万元,保价3万元。

佳木斯站按保额赔款1000元。

收货人诉至法院,法院判按实际损失赔偿,共赔偿4000元.依照规定划分责任,计算赔偿款额?

(一)事故责任划分:

依据《事规》附件二、二、1。

(3),货车发生补封,由补封单位负责;连续补封,共同负责;如属委托补封的或以上一责任检查站责任补封的由委托单位或上一责任检查站负责。

依据《事规》附件二、六、13,不足额保价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依照规定赔偿,如法院判按实际损失赔偿时,其差额部分由发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二)计算赔偿款额:

货物实际损失:

40/1200×120000=4000(元)

按保价赔款:

30000/120000×4000=1000(元),差额3000元。

佳木斯站按保额赔款1000元,依章列责任单位长春北站;

法院判按实际损失赔偿,其差额部分由发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德州站承担1500元,责任单位长春北站承担1500元。

即长春北站承担2500元,德州站承担1500元,长春北站统计事故件数.

相关规章链接

1.《事规》附件二、二、1.(3)之规定。

货车发生补封,由补封单位负责;连续补封,共同负责;如属委托补封的或以上一责任检查站责任补封的由委托单位或上一责任检查站负责。

2。

《事规》附件二、六、13之规定.不足额保价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依照规定赔偿,如法院判按实际损失赔偿时,其差额部分由发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复习题

一、填空题:

1。

交接检查发现问题拍发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车次、()、车种、()、发站、()、()、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

(到达时分、车号、到站、品名)

2。

换装后发现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发生货物被盗、丢失,由()与()共同负责。

(换装站、到站)

3.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

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篷布苫盖、()有无异状,()是否完好.

(货物装载状态、施封)

4.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变质、损坏以及严重的(),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短少、办理差错)

5.棚车装运的货物,门窗关闭、施封良好情况下,原装货物发生丢失由()负责,加装货物由()负责。

(原装车站、加装站)

6。

货运事故分为火灾、()、丢失、()、变质、()、其他,共七类。

(被盗、损坏、污染)

7.货物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为货运()事故。

(一般)

8。

对赔偿要求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发到站均不得()或相互推诿.

(拒绝)

二、选择题:

1。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接时出具的()。

A普通记录、B证明文件、C定责依据

(答案:

A)

2。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实行站间交接检查的区段负责制,车站负责()工作。

A安全检查B交接检查C装载检查

(答案:

B)

3。

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发生被盗、丢失,破案前由()负责。

A前方货检站B发站C发、到站共同

(答案:

C)

4.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如已办理保价运输时,应按声明价格赔偿,但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应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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