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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职工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形象代言人。

一流的企业还需有一流的职工。

我们的企业老总高屋建瓴,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

我们在座的每一个职工学习法律,努力提高个人法律素质,当遇到有法律风险的事情时,如何规避风险,远的说,关乎企业形象,近的说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

今天希望通过这个讲座,能够把“交通事故案”这方面的知识给大家讲清楚,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咱们大家可以在会后以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的形式在交流。

一个完整的交通事故案件,你要过四关:

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车辆维修(包括评估)、贬值评估。

三、医院。

四、法院。

从理论上讲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之外的事儿,不是律师的服务范围,但是从实务上讲当事人找律师的目的是为了谋打赢的。

该如何给行行色色的人打交道,某些事情该如何具体操作,这里面的事情很多。

由于时间关系,以及本人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有限,无法全部讲出来。

下面仅将实务当中,经常遇到和经常被质询到的一部分内容,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在座的各位在遇到同类问题时能够有所帮助。

一: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类问题在实务中,交警一般都会秉公办案,但是也不排除受到来至于各方面的干预,同时在事故责任认定这一块相关法律法规很是能体现我国法律的整体状况:

体系庞大、层次复杂、且自相矛盾。

当你拿到一个认为不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可以想办法找律师质疑它。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案件中的证据之一,有异议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在三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是如果在三日之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核中止。

当某一方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对自己比较有利,及时的去起诉,这一类问题比较棘手。

咋办?

既然是证据之一,就并非当然有效。

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院查证的事实重新认定。

把法律法规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找清楚,当庭提出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认定(当然在实务中让法院去推翻交警的认定,还是有困难的)。

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可以从行政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找突破。

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1、关于车辆受损后的贬值损失的问题

实践中是由当事人委托人民法院指定一家评估机构,或者是交警部门指定。

当事人自行找鉴定机构有可能法院不认定。

 许保庆代理的宝马车案例

2、车速鉴定问题。

李茂全案例

3、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天数、对营养的补充需求的鉴定。

侯瑞杰案例

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到法院立案需准备什么证据材料?

除了有关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外,你经济受损的证据一定要齐全,比如医药费、误工费、交通餐饮、营养费等等,都需要证据,主要来源于你就医的医院。

如果已经致残的,还要申请鉴定,按照鉴定等级要求对方给付残疾赔偿金。

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

1、医疗费赔偿金: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家属或护理人员误工费、或称护理费:

护理报酬 X护理天数

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2、住院院伙食补助费:

天数 X人数 X基数(30元

3、营养费:

基数(30原)×人数×天数

4、交通费:

以实际票计或由法官裁量(500元) 

5、住宿费:

住宿费 X住宿天数 X人数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6、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均年消费支出 (于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同)×抚养年限

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7、伤残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

人均年收入 X伤残系数 X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个人年均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国产普通型×需更换次数

9、死亡赔偿金 :

人均年收入 ×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 :

职工平均月工资(死亡人是农民的一样)×6个月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五:

2014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2月28日《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58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注:

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955元

1 、误工费:

参照河南省2013年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58元/年/365天=104元/日工资,有月收入者按月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日工资104元 =误工费

安阳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均350元。

2、护理费: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和河南省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即:

25379 元/365天=69.5元*护理天数*人数。

护理人员有月收入者按月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予以确定,

即:

住院天数*30元/天

4、营养费:

营养费,每天按最普通的标准20元计算,即:

酌情天数*20元/天

5、

(1)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即: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标准计算*应承担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的扶养义务份额*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6、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即:

37958元/年/12个月=3163.16*6个月 =18978.96元

7、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标准*20年。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标准*20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398.03元×20年 =447960.6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475.34元×20年 =169506.8元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应表: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城镇居民=22398.03元×20年×10% = 44796.06元

农村居民=8475.34元×20年×10% = 16950.68元

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 城镇居民 = 89592.12元

农村居民 = 33901.36元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 城镇居民 = 134388.18元

农村居民 = 50852.04元

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 城镇居民 = 179184.24元

农村居民 = 67802.72元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 城镇居民 = 223980.3元

农村居民 = 84753.4元

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 城镇居民 = 268776.36元

农村居民 = 101704.08元

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 城镇居民 = 313572.42元

农村居民 = 118654.76元

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 城镇居民 = 358368.48元

农村居民 = 135605.44元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 城镇居民 = 403164.54元

农村居民 = 152556.12元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即死亡赔偿金

六: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当然可以将雇主作为单独的索赔对象。

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八、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1、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2、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

故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

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为好。

因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本案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

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十、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出借人无责。

一种出借人有责。

十一、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当然在实务中如果是代理原告尽量将出租方连带上。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如果是从出租车公司将车租出来的承租人,又将出租车外包牟利的,那么是出租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在实践中有的一辩。

十二、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十三、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十四、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十五、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十六、营运损失可主张

1 每天或月营运收入的证明。

2 机动车行驶证。

3 停运时间的证明。

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 行驶线路等证明。

十七、为维护权益,及时诉前保全

交警扣车仅是一种行政程序,他不是为了管肇事双方的民事赔偿纠纷的,是为了从行政上认定事故责任,通常情况下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后,很快就将车放了。

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提出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提出,要向法院提供申请书一份;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事故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还要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

十八、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且明显是对方责任的,劝你最好不要纠缠

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明显是对方责任的,劝你不要再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因为这样有可能是你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还要赔偿对方。

因为有《交法》76条的规定,叫无责任赔偿。

比如自行车逆行与你碰撞,双方都有损失,要是对方不计较,那你就赶紧走。

真是要把交警叫来,责任是对方的,可是你还要赔偿对方。

往往这样还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现在保险条款和交法不配套,受害的只有机动车驾驶者。

十九、 在现场笔录中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

在我们处理的案子中,有个当事人向我们反应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等和肇事方去协商调解时,才知道肇事司机被掉包了,根本就不是当时的肇事司机,但由于当事人没有证据,找交警理论交警却失口否认,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这一点,现在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司机是冒名顶替的,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定要确认以上几点,以防止个别肇事者通过非法途径意图逃避责任.

二十、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当然首选是事故发生地。

二十一、交强险赔偿限额:

共计122000.00元

2千元的财产,一万元的医疗费,11万的死亡、伤残赔偿金。

注意交强险可重复多次使用,只赔第三人,不陪司机和车上同乘人员,他们应当由车上人员险赔偿。

交强险和平常所说的商业险都属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险只能在年度限额内使用。

二十二、死一个赔多少钱: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精神损害赔偿=农村户口20多万、城镇40多万。

二十三、交管部门和法院均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时如何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

1、对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动车一方在50%-70%的范围内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推定事故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同等,负担同等责任。

二十五、交强险和承运人险之比较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险的全称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它们均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都是强制性的,注意:

并非只有交强险才是强制性的。

交强险是公益性的,本着不盈不亏的运营原则,承运人险是商业性的。

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1、保障对象不同:

前者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后者保障本车上人员即乘客,包括本车驾驶员;

2、赔偿范围不同: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前者无条件不予赔偿,后者则赔偿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法律费用;

3、赔偿项目不同: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有项目(《交强险条款》规定20项)均纳入前者赔偿项目范围,后者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免责;

4、醉酒条款不同:

前者仅将醉酒驾车作为免责,而后者则将免责条款扩展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

5、免责条款不同:

后者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6、免赔额条款不同:

前者未设置免赔额条款,而后者设置有免赔额约定;

7、条款制定主体不同:

前者由中保协制定全国统一适用,后者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报保监会备案;

8、责任限额不同:

前者责任限额统一,且按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后者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

9、各分项限额赔偿项目略有不同:

如前者将后续治疗费放置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而后者则放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

10、规范依据不同:

前者有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统一规范,而后者无统一法律规定;

11、责任依据不同:

前者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为承运人对乘客的客运合同责任。

二十四、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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