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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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

常宁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包括:

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公务员”包括: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确定整治工作重点。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

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

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底起,至2017年12月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底)

召开全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成立我市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各市直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报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

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

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2017年9月30日前,各单位将情况汇总报送市专项整治办(市纪委204室)。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1月)

各乡镇(街道)、各市直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报送市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专项整治办对所辖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4.规范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要建立并落实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党委的关键作用和纪委的监督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

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

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市直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本级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督促全市各级各单位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市专项整治办。

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国土、农业、水利、安监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各自职能范围肉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注册登记信息。

3.严肃查办案件。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街道)、各市直单位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

鼓励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现佥奖励。

同时,各专项整治办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各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办报告。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指导,对相关职务犯罪行为要提前介入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起诉。

附件:

1.常宁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常宁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3.常宁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常宁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一、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

吴乐胜

副组长:

周晓侣邹雄杰郭松青

三、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

包括:

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简报编发、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

四、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许智维

办公室副主任:

雷发清李华山曹诗鹏谭航华

 

附件2

常宁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手机号码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常宁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

填写前请认真学习《常宁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

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口”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口”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

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

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

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寺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在职状态

国家公职人员□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原工作单位

原任职务(职级)

现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参与经营类型

涉矿类□涉砂类□涉鱼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其他类□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参与经营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市

场主体名称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成立时间

注册地

经营地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额数)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注

配偶基本情况

配偶

姓名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

妻子□

丈夫□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国(境)外□

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参与经营类型

涉矿类□涉砂类□涉鱼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其他类□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额数)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注

 

子女基本情况

子女

姓名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

儿子□

女儿□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国(境)外□

子女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参与经营类型

涉矿类□涉砂类□涉鱼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其他类□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额数)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注

 

子女配偶基本情况

子女配偶

姓名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

妻子□

丈夫□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国(境)外□

子女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参与经营类型

涉矿类□涉砂类□涉鱼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其他类□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额数)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投资收益情况

万元

清理纠正情况

备注

本人承诺

我已认真学习《常宁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

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月日

 

附件3

常宁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序号

国家公职人员基本情况

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清理纠正情况

核查情况

处理情况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级

政治面貌

参与经营性

活动人员

参与方式

涉及行业部门

参与时间

参与内容

涉及金额(万元)

主动报告阶段退出

核查阶段退出

约定退出

本人

近亲属(姓名、关系)

说明:

1.本表供单位统计使用,如有其它情况,另附说明。

2.“涉及行业部门”:

填涉矿、涉砂、涉渔、涉小水电、涉烟花爆竹、涉危险化学品等6大类,不属于上述6大类填其他类。

3.“退出情况”:

(1)在主动报告阶段已退出的,填写“已退”;

(2)在核查阶段中退出的,填写“已责成退出”;(3)在核查阶段未退出,但已明确退出时间节点的,按约定时间节点填写。

4.“核查情况”:

核查与主动报告情况一致的,填写“属实”;不一致的,按参与人员、参与方式、参与内容、涉及金额及获利等情形如实填写。

5.“处理情况”按免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填写,并注明给予相应处理原因;给予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另附页报送个案情况。

6本表格可用A3纸张打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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