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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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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和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定期或即时确定并公布的,对人体、环境直接或间接构成危害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第四条凡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和的人员,必须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相关的知识;国家或行业、上级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我公司范围类生产、储存的一切危险化学品,只供我公司生产等工作的需要,不得经营和转让。

如确需对外调拨,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公司制度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等。

对于有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生产、储存、使用等设施和系统,还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策划部、安监室、保卫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策划部的职责

(一)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负责生产用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审核归类、审批。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盛装容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验。

(四)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汇总、分类和联络协调。

第九条安监室的职责

(一)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二)各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的审核。

(三)危险化学品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各部门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相关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全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对外的统一协调,包括检查组织、统计上报等。

第十条物资站的职责

(一)根据策划部审批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和分类,依据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采购凭证的办理申请。

(二)根据策划部审批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和分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申请数量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购买,更不得无计划采购。

(三)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管理要求。

(四)化学药品申请计划单的设计、外送印制、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保证其符合消防、防火、防盗的要求。

(三)内部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的指定、押送及移交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部的职责

(一)对非生产用危险化学品购买计划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所辖范围内非生产用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运行部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全公司生产用爆炸品、剧毒、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工作。

(二)制氢、用氢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制氢站氢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填报、验收、储存管理、领用、试剂配制、登记建账。

(四)所辖范围内大宗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制度的编写和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各部门负责所辖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填报、验收、储存管理、领用、试剂配制、登记建账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第十四条因生产工艺要求,在我公司范围内,只允许生产氢气(易燃易爆品)、次氯酸钠(腐蚀品)之外,不得生产其它任何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公司制度的要求。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审批与采购

第十六条使用班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材料申请计划,并按照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进行分类,经所在部门审核签名后,属于生产用化学物品的,送交策划部化学专工审核、分类,属于非生产用化学物品的,送交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后,由物资站按计划分类办理相关手续后采购。

第十七条锅炉点火、食堂、幼儿园、宾馆等全厂用燃料油,使用部门按照第十六条和公司物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计划、审批程序办理使用计划后,由华茂公司按照Q/SHYZ-254-01-2000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统一采购,其闪点(闭口)必须大于(等于)66℃。

不得以车用柴油替代燃料用油。

第十八条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单独填写材料申请计划,不得与其它物资混报。

第十九条属于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单独申请,并必须详细写明用途,按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属于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的,最多只能申请一年使用量或一件最小包装;属于其它类的危险化学品,用量大的申请半年使用量,用量较小的申请一年使用量或一件最小包装量。

第二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武装保卫部和安监室备案,按规定办理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农药、除草剂、灭鼠剂等非生产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购,一次用完。

不得申请、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药品。

第二十三条采购危险化学品,物资采购部门应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由专人向有经营许可证的专营单位或商店购买,不得超量或无计划采购。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四条在厂外运输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由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用车辆和人员运输,我公司提供运输费用。

确因种种原因,需要我公司承担运输的,需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及相关认定资质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在我公司范围内,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保卫部门指定的行车路线、运行时间行使,中途不得随意变更,并在保卫部门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新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通知武装保卫部,在武装保卫部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行使。

第二十七条厂内运送酸碱的专用车辆,只限在厂区倒运酸碱使用。

每年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八条厂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交接,必须由运送、采购、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和交接,确认标签、标志、包装完好无损后,各方人员方可签名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标签不全、标志模糊不清、过期、包装破损的,应原样退回,不得移交入库。

危险物品的移交应有保卫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在移交手续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不得重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角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混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三十一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和相关技术要求,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贮存建筑应符合国家消防、环保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外,其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第三十三条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消防、防火、防爆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要远离火源,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防护用品与消防器材及专门工具。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储存地点的设置

(一)生产用氢气、锅炉点火用柴油、再生和中和用酸、碱在专属区域内储存,生产用压缩空气按已建生产、储存系统使用。

(二)在生产试验楼环保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本办法规定的环保和金属试验用危险化学品和试剂(有毒和具有整体爆炸性的化学药品除外)。

(三)在化学楼设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并加装防盗门、窗,保管全厂范围内其它生产用所需小剂量和化学危险物品。

(四)在检修部设焊接用氧气、乙炔等气体储存库房。

(五)在物资库设其它压缩、液化气体、油品、易燃物品等大量用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

(六)大量使用的其它化学危险物品,应按需随用随购,并由物资库房设置临时储存仓库,使用部门和物资库房共同派专人进行看管,直至用完为止。

第三十七条依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我公司制氢站为法定重大危险源。

燃油库因储存轻柴油闪点较低,数量大,列为我公司内部重大危险源。

其它部位不再设重大危险源区域,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不得超过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

制氢站和燃油库,因其具有可燃性和爆炸性,且储存量大,属于高度危险区域,除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储存管理部门应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上报武装保卫部和安监部备案,氢气的生产与储存还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并经保卫、安监、策划部门审核备案。

(三)产品性质及其安全技术说明必须编入运行和检修过程,并在生产、储存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四)生产和非生产用燃料油,其(闭口)闪点值必须大于(等于)66℃,不得以车用柴油代替,从而增加储存、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危险性。

(五)报警装置必须定期进行试验,每月不少于两次,应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六)建筑物和区域内有醒目的、足够数量的严禁吸烟和严禁使用明火的警示牌。

(七)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八)应设有避雷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保证完好有效。

(九)进、出该区域必须有严格的检查登记记录。

(十)禁止机动车辆进入专属管理区域。

第三十八条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剧毒、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开储存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运行部化学转工保管,密码由药品库房管理员管理。

(二)严格实行“三双”、“六对头”管理制度,即:

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发放;购进、库存、领用、发出、退回、销毁与帐目要对头。

(三)运行部应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上报武装保卫部和安监部备案,相关管理部门还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四)其储存量、流向和用途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浓度大于40%的硫酸、硝酸,有毒药品必须储存与危险品仓库内,不得放置与实验室等易于丢失的场所。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按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规定,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储存,并由醒目的标志。

标志应符合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可混放,不得超量储存,不得影响消防。

第四十一条凡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化学试验楼库房防盗门钥匙由化学试验班班长保管,药品柜钥匙由库房管理员保管。

第四十三条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和须实行定额储备制度,各保管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定额储备台帐:

(一)大量使用的以使用半年需要量储备。

(二)小剂量使用的按照一年或一个最小包装量储备。

(三)已经购买,储存量超过以上要求的普通药品按现有量储备,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五年使用量或药品有效期储备,超过要求储备量的,按照废弃处置程序上报上产技术部统一销毁。

第四十四条运行岗位用试剂和连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最多只能领存一周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

第四十五条必须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适时通风,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

对泄漏、变质、过期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物品,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经核准后报地方有关机构统一销毁。

第四十六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储存资格的部门和班组之外,任何部门和班组、人员不得私自储存任何、药品、油品、压缩和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更不得私拿、私用或转借、赠送他人。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四十八条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最小量申请、领取和发放,不得虚报多领或随意多发。

第四十九条领用危险化学品,以一次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为限,剩余药品必须在如数交回领取储存库房。

第五十条运行岗位和其他连续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岗位,以一周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领取。

属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药品、试剂,必须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妥善保管或交接班。

第五十一条领用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性的物品,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领用时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使用人等,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用量。

经使用部门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和保管部门主任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发放和领用。

(二)发放时每次须详细记载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名。

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实验的最低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

(三)领取时必须由申请使用人领取,严禁代领。

由两名专管人员同时领取,并在库房登记卡上签字。

(四)使用剩余的剧毒品,应由两名专管人员负责返库,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找他人代为返库,不得在使用场所过夜。

第五十二条各种危险化学品和,改变日常用途,因我公司工作确属需要而领用的,必须办理使用申请单,经策划部审批后交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

有毒品、爆炸品、浓硫酸、浓硝酸应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我公司储存的各类、配制的试剂,只供我公司范围内生产或非生产工作需要,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第五十四条产生实验的废液、废渣、变质料以及使用的容器应集中收集在一起,统一处理至符合环保要求,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第八章危险化学品的销毁

第五十五条因失效、过期、储量超额等原因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任何、试剂、包装物,均不得私自自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废弃处置以上物品时,均应由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报废申请,注明名称、数量、性质(危险化学品分类),上报策划部审核后,属于普通和一般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策划部审批意见处置;属于剧毒等具有严重危害性质的物品,还需经安监、武装保卫部门审核,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报请当地安监、消防、环保部门同意后,统一妥善处置和销毁。

第九章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

第五十七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班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划申请、采购、生产、储存、领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活动和行为。

第五十八条毒品、氢气、爆炸品、浓硫酸、浓硝酸、燃油库应当向安监部、武装保卫部上报备案,并经常性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九条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法定重大危险源的制氢站,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应当向国家和地方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六十条毒品、氢气、燃油库、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其它有可能造成中毒、爆炸、人身伤害和重大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安监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下发执行。

毒品和制氢站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保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事故演练。

第六十二条制氢站的生产、储存装置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一)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储存、运输酸、碱、燃油的容器,定期进行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安监、保卫、策划部门。

对社会、环境等影响较大的,由安监和保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和备案,不得拖延、推诿,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章检查、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章制度不健全、记录、台帐不符合要求,一处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六十六条定期监督检查不到位,无记录,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六十七条未按规定妥善计划、采购、储存、领用,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六十八条因工作、管理疏漏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外溢等事件者,视情节每次考核责任部门200~1000元。

第六十九条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性的物品,未按规定办理申请计划、采购、储存、领用等规定,未造成后果者,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

第七十条私拿、私用或转借、赠送他人者,一次性考核个人1000元,管理部门2000元,并由厂部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因工作疏漏,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严重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公司范围内的一切从事危险化学品、试剂等活动和行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车用油品和医疗药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策划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策划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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