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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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试行)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项目公司做好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的各项工作,满足国家对新电源点建设与管理的要求,特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简称“本导则”,下同)。

第二条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必须以批准的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图纸及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控股建设的所有新(扩、改)建火电项目。

第四条项目公司是各专项检验与验收的责任主体。

集团公司控股建设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都必须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始,对照本导则的要求,在开展项目前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过程中,熟悉各专项验收的工作内容与要求,有计划地做好各专项验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导则描述的专项验收工作主要是指应通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水土保持、档案、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吊机械)、涉水工程(水利、港务、海事、航道)、铁路、防雷接地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验收工作应充分遵循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涉外工程,应遵照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章一般工作要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根据整体工作计划,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专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协调等。

第八条对项目公司的要求。

8.1项目公司在集团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领导下,须高度重视专项验收工作,保证必要的投入。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指定有专门人员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工作。

8.2项目公司在制定工程的总体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专项验收的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有效实施。

8.3项目公司应熟悉各专项验收的依据、条件、要求与程序等,负责专项验收工作的对外联系与协调。

8.4项目公司负责对专项检验或验收条件的实施、检查与确认。

在条件具备后,首先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

自查合格后,由项目公司申请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8.5专项验收工作必须按节点完成,不得影响机组整套启动、移交生产等工程进度。

第九条对参建单位的要求。

9.1项目公司对设计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设计规程与标准,保证设计质量,所有须专项验收的设计应通过国家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合项目单位完成专项验收工作。

9.2项目公司对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施工组织与设计应得到设计单位和项目公司的批准,保证施工安全与质量。

施工质量需分阶段检验或验收的,应按照有关检验或验收要求,取得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配合项目公司完成专项验收的其它工作。

9.3项目公司负责设备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对设备制造厂家,须保证所供应设备的质量,对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产品出厂,须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等出厂资料。

9.4项目公司对调试单位,要求编制调试大纲和调试措施。

按计划与措施组织与落实调试工作。

须由验收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参与调试、检验或评价的项目,应完成项目验收前的调试、评价或评估工作。

出具调试或检测报告,配合项目公司完成专项验收的其它工作。

9.5项目公司对监理单位,要求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工作细则,明确监理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等控制目标。

监理人员到位,严格履行监理工作职责,负责设备供货、施工、调试等环节监理实施项目的受理与签证。

出具监理结论与报告,配合项目公司完成专项验收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环保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二消防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三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四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五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六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七涉水工程(水利、港务、海事、航道)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八铁路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九防雷接地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附录一环保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1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录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的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程。

未全部列出的,以检验或验收的主管部门的依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第13号

《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4]65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2工作要求

2.1项目核准阶段

2.1.1项目公司在项目初期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是否需要办理项目环境保护申请或备案手续。

2.1.2项目公司在项目前期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要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同步。

2.1.3项目公司将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4]65号《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报送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咨询机构(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省级评估机构)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

咨询机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或省辖市)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规定: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公司)。

2.2设计阶段

2.2.1初步设计阶段

2.2.1.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2.2.2项目公司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必要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2.2.2施工图设计阶段

2.2.2.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项目公司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2.2.2项目公司报批开工报告。

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2.3施工阶段

2.3.1项目公司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

2.3.2项目所在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2.3.3项目公司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

2.4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2.4.1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项目公司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电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2.4.2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公司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需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做好试运转记录。

2.4.3项目公司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实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公司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公司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4.4项目公司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4.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

3.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3.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

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3.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3.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3.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3.9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项目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3.10项目公司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正式验收前所有问题整改结束。

4验收程序

4.1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4.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4.3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附录二消防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1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录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的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程。

未全部列出的,以检验或验收的主管部门的依据为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BG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93-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G/TJ08-306-2001J10112-2001惰性气体IG541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美国全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2001(1996版)清洁灭火剂灭火系统标准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9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GJ24-91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范

2工作要求

2.1因火电工程建设的规模不同,各地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管辖权限不尽相同。

一般2×300MW及以上规模机组建设的消防工程管辖权为省级消防局(总队)建审处。

项目单位应事先做好与公安消防机构的沟通联系,掌握工程项目消防审核与验收申报的要求。

2.2消防设计审核

2.2.1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完成与公安消防机构的沟通与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2.2项目单位出具设计审核申报文函,并提供项目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施工图、工艺流程图、其他专业消防设计图、消防设计专篇说明等。

2.2.3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项目单位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对施工图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3火电工程建设的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的消防设计规范,积极采用成熟的消防设备与技术。

消防系统的设备供应单位、设备施工安装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并具有在电力行业的工程业绩。

2.4设备的安装调试除应满足消防行业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做到设备选型得当,管线布置合理规范,标志标识清楚,接线接触牢固可靠,防护保护措施得力。

2.5消防竣工验收

2.5.1项目隐蔽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与公安消防机构联系进行施工期间的消防监督检查。

2.5.2项目竣工前,应完成消防系统工程的技术检测。

此项工作一般由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依合同约定)委托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资格的消防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

2.5.3由于火电工程建设的特殊性,一般同期工程为两台机组建设,因此要求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同期完成,各机组的消防验收可分步实施,最后履行整个工程的整体消防验收。

2.5.4每台机组的消防工程验收,都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验收批复,作为机组启动与投产的依据。

2.5.5每台机组竣工投产前,其消防系统均应符合竣工投用的标准,局部尚未完工的辅助设备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同时消防车辆(含随车器材)配置、营房建设及人员配备应到位。

2.6整个消防工程的竣工图纸应完整,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备品齐全,系统软件密码、设备机箱钥匙应按规定向项目单位移交清楚。

2.7设备供应、安装施工及调试单位应提供系统操作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负责为项目单位的运行、检修、管理等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支持。

2.8消防系统属安全设备,其调试、验收应严格执行规范,完全符合设计与质量标准,不允许降低标准和隐瞒暇疵。

3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

3.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3.2竣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3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联动控制试验记录和灭火系统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或吹扫记录。

3.4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自验收合格记录。

3.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6消防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规范规定的进场检(试)验报告,以及消防产品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消防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7与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合同。

3.8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制度和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9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工程建设国家消防标准和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对项目消防质量进行自验收。

自验收合格后,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验收程序

4.1项目单位出具消防验收申报文函和填写好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2项目单位联系公安消防机构,约定验收时间,并提前通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施工安装单位、消防检测单位,准备工程项目消防竣工验收的工作汇报。

4.3由项目单位牵头,公安消防机构主持,相关单位参加,进行工程项目消防竣工验收。

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附录三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1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录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的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程。

未全部列出的,以检验或验收的主管部门的依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8-2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1994]513号文1994-11-22)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1993-1-1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1995-5-30)

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3]79号)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2004-8-18)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

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水利部保监[2001]1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2002-10-14)

2工作要求

2.1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应及时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做好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申报工作。

2.2在初设前,项目公司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或水利厅)进行审查。

报告书必须有项目单位提供的下列附件:

(1)编制方案的委托书。

(2)市规划局对工程规划选址的复函。

(3)市国土资源局对工程用地的复函。

(4)省水利厅或水利厅主管部门对工程取水的复函(最好是取水许可预申请)。

(5)工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协议。

(6)脱硫副产口石膏综合利用的协议。

(7)工程所需回填土的供货协议。

(8)工程所需砂石料的供货协议。

(9)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承诺函。

2.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利部发批文。

报批稿除送审稿9项附件外,还需附:

(1)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2)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确认函。

该函内容由编制单位提供、项目公司、地方水利局、编制方三方盖章。

2.4工程施工前,项目公司需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对工程水土保持进行监理、监测的合同,委托该单位对工程水土保持进行监测、监理,提供监理、监测报告。

2.5施工阶段

2.5.1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必须按水保方案中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中的各项水保措施。

2.5.2根据监测、监理合同的要求和内容,监理单位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测、监理。

2.5.3项目单位应加强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的联系,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

3.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3.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3.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3.5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上述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完成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3.6项目公司编写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4验收程序

4.1以上工作完成后,项目公司向水利部(水利厅)发要求验收的请示函。

并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和项目公司编写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4.2项目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附录四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导则

1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录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的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程。

未全部列出的,以检验或验收的主管部门的依据为准。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法[1997]15号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法[1988]4号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整理规范》DA/T28-2002

2工作要求

2.1项目公司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包括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2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应及时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沟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报工作。

2.3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2.3.1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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