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集团矿用钢丝绳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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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集团矿用钢丝绳使用管理规定

焦煤集团矿用钢丝绳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用钢丝绳使用和管理,提高矿井机电运输管理水平,促进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运转,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所有钢丝绳使用单位和钢丝绳管理人员。

“规定”中钢丝绳管理,指矿井井上、下使用的各种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包括小绞车、井下运输绞车、架空乘人装置、主副井提升等钢丝绳。

各钢丝绳使用单位和管理、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机电处是主副井提升(含1.6米及以上绞车)钢丝绳选型、使用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矿井钢丝绳选型、规格型号变更的审核批准和钢丝绳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机电处对各矿井钢丝绳规格型号的选型及改型审核批准后才能报供应处备份,以保证供应处对各矿井钢丝绳供应的准确性。

第四条物资供应处是钢丝绳的供应部门,负责钢丝绳的采购、到货验收、保管及钢丝绳悬挂前、使用中的定期检验。

第五条矿机电科是钢丝绳现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矿在用各种钢丝绳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钢丝绳的选型、计划、审批、验收及现场使用管理等工作,定期检查现场使用情况,督促现场检查。

第六条矿供应科负责全矿钢丝绳的供应,到货落实、入库验收、质量反馈、库存保管、发放、调拨、回收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矿安检科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钢丝绳的现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矿机电科、安检科对事故隐患单位出具整改通知单及处理意见。

对违反钢丝绳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任何责任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据本“规定”进行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九条各钢丝绳使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钢丝绳现场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钢丝绳管理全面负责。

钢丝绳检查、维护人员是现场使用、维护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钢丝绳使用、维护和完好状态负责,检查中发现异常要立即通知矿机电主管部门。

第十条钢丝绳使用单位对钢丝绳管理部门或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各种隐患,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处理,对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安全隐患或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机电处、物资供应处进行反馈,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钢丝绳的选型

第十一条凡具备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选型的新建或改扩建、主提升改造矿井等,应由机电处参加审核后,按设计选用钢丝绳。

第十二条选择钢丝绳类型时应考虑提升机类型,提升负荷,使用环境、缠绳层数等因素,钢丝绳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其选用原则如下:

1.对于立井单绳缠绕式提升,以疲劳断丝为钢丝绳损坏主要原因的,可选用线接触圆形股或三角形股钢丝绳,钢丝绳韧性等级可下降一级,但要满足强度要求。

2.对于立井多绳摩擦式提升,选用钢丝绳捻向必须对称使用,防止钢丝绳旋转受力不均。

3.对于斜井,以磨损为钢丝绳损坏主要原因的,可选用外层钢丝较粗的线接触圆股钢丝绳或异型股钢丝绳及面接触钢丝绳。

4.在矿井淋水大、酸碱度高和作为出风井的井筒中,由于锈蚀严重而影响钢丝绳使用寿命的,应选用镀锌钢丝绳为宜。

第十三条向采购部门提交的钢丝绳采购计划应注明钢丝绳规格型号、长度、捻向、使用地点、生产厂家、到货日期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钢丝绳的采购、验收和保管

第十四条物资供应处所采购的钢丝绳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十五条物资供应处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及库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平衡后订货,以保证集团公司有一定数量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主副井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第十六条各矿井普通常用钢丝绳提前一个月报计划,特殊用途钢丝绳提前两个月。

主副井用钢丝绳最迟在备用绳更换后应立即报计划。

第十七条新绳到货后,物资供应处应委托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并同时检查上述相关证件和验收证书等完整原始资料,铭牌与实物一致,外观检查无明显缺陷。

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八条钢丝绳验收合格后入库统一妥善保管,防止锈蚀或损坏。

库存备用的钢丝绳,物资供应处应建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及入库前的验收报告。

第五章钢丝绳的悬挂与检验

第十九条新绳悬挂前,使用单位必须指定工程技术人员对新绳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质量证明书,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使用要求是否一致,并对其外观进行检查如绳径、锈蚀、断丝等。

如有可能,应倒盘检查。

第二十条主、副井提升机用钢丝绳,新绳悬挂使用前,机电科必须组织专职钢丝绳检查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一起,对所要悬挂的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如:

绳径、锈蚀、断丝等,并按照产品的铭牌、钢丝绳产品质量证明书、钢丝绳检验报告对照检验钢丝绳规格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所要更换的钢丝绳技术要求,如发现证件不符或其它严重问题,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钢丝绳经检查检验合格,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依据检验报告提供的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并结合提升负荷验算钢丝绳安全系数,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验算结果须经矿机电科审核,报矿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钢丝绳的检验:

1.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使用中的缠绕式提升机钢丝绳必须定期试验。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截取绳样时,对立井提升绳应从容器绳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绳应在容器端将危险段切除后截取,绳样长度做单丝试验时应不小于1.5m,整绳试验时应不小于2m,为保证校验准确性,应注意不使试样受机械损伤。

4.使用中的钢丝绳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依据检验报告提供的合格钢丝破断力总和,并结合钢丝绳负荷验算钢丝绳安全系数,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验算结果须经矿机电部门审核,报矿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5.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可不进行检验。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检查

第二十二条所有使用或保管钢丝绳的单位,都要建立钢丝绳储存、投入使用、维护、管理台帐。

台帐必须包括备用和在用各种规格钢丝绳的型号、抗拉强度、破断拉力总和、购置日期、数量、储存(使用)地点、配套设备的型号、换绳日期、允许载荷量、实际载荷量(提升空、重车数),使用地点的巷道最大倾角和平均倾角大小、涂油和检查周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对钢丝绳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护。

钢丝绳检查工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并经技术培训合格。

钢丝绳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工。

各钢丝绳使用地点必须有钢丝绳检查记录本,钢丝绳检查记录本上的内容包括钢丝绳规格型号、悬挂日期、检验日期、检查日期、检查位置、每个检查点检查情况(直径、断丝、磨损、锈蚀、松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主、副井提升钢丝绳、罐道绳、架空乘人装置用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钢丝绳的检查内容应包括:

断丝、直径缩小、松股、意外损伤和锈蚀等情况,并注明部位。

对易损伤、锈蚀严重及断丝较多的部份应停车详细检查,所有钢丝绳检查必须从滚筒出绳侧开始。

主副井提升钢丝绳的检查应包括钢丝绳从滚筒到天轮段以及天轮到提升容器段的检查,整绳不得漏检。

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本中。

第二十五条主要斜巷升降物料的绞车钢丝绳和采掘区队使用的小绞车钢丝绳,必须有专人每天检查一次。

检查质量标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各轨道上下山地辊、立辊要安装齐全,做到钢丝绳不磨轨枕、钢轨、巷帮等。

绞车停运超过8小时的,钢丝绳必须缠到滚筒上或将钢丝绳挂到巷帮上,不得泡在水中或受水淋。

钢丝绳的钩头、绞车卷筒入绳处等受力部位必须每天检查一次,中间段每50m至少设有一个检查点,并且经常变动检查位置。

对钢丝绳径变化较明显的部位要定点检查,并认真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各级机电管理人员检查周期的规定:

1.对主副井提升、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的检查,机电运转队、运输区主管技术人员每周参加一次,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机电队长、运输区长、机电科长(分管队长、区长、科长)每旬检查审核一次,并签字确认。

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并签字确认。

以上检查结果存机电科备案。

2.主要斜巷升降物料的绞车钢丝绳和采掘区队使用的小绞车钢丝绳,由负责维护单位的班长每周检查一次,区队主管领导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检查中若发现断丝断面积或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款规定,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矿、科、队领导汇报,并停止提升。

第二十九条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吐红”,说明绳芯缺油、内部锈蚀,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

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

第三十条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通知专职检查钢丝绳人员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立即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3、直径减小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长度伸长0.5%以上。

斜巷运输物料绞车用的钢丝绳也可以将受力段剁掉继续使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一条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的沟纹或外层钢丝绳松动时,不论断丝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二条两根钢丝绳连接时,只允许插接(严禁使用卡具),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并且只允许在以下地点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无极绳绞车;

3、架空乘人装置。

第三十四条主副井提升钢丝绳验绳的方法及要求:

1.工作开始前要与提升机司机、监护人员及信号工共同确定好联系信号。

检查期间不得同时进行井筒和提升机的其他检修作业。

2.验绳时应采用不大于0.3~0.5米/秒的验绳速度,以目测观察和用手捋摸相互配合的方式进行。

3.验绳人员的站立位置、验绳方法都要在现场的钢丝绳检验制度中注明。

4.验绳时禁止戴手套,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前边的手作为探知是否有突出的断丝,以免伤手,后面的手抚摸可能发生的断丝和绳股凹凸等变形情况。

5.应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它提前确定的起始标志,确定断丝、锈蚀或其它损伤的具体部位,并及时记录。

对断丝的突出部位应立即剪下、修平。

6.对容器停车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层缠绕的上、下层换层临界段和断丝、锈蚀严重的区段、重容器处于井底位置时钢丝绳出绳处、井筒淋水的过渡段均应停车详细检查。

7.验绳结束后,要做好钢丝绳检查记录,将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详细填入钢丝绳检查记录本。

第三十五条提升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至少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三十六条摩擦轮式主提升钢丝绳使用期限应不得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

到期经检查如果各项指标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单位必须书面申请告知集团公司机电处,申请延期使用。

机电处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认定后,批复是否延期。

每次批复延期不得超过半年,延期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库存的每卷钢丝绳应建立技术档案,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如钢丝绳的铭牌、出厂及到货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及入库前的验收报告等内容。

钢丝绳的档案资料由物资供应处设专责人员妥善保管。

出库后必须将以上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钢丝绳档案保存期限为在用钢丝绳报废(更换)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新绳悬挂后,应将悬挂日期及检验报告原件报机电科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机电科根据钢丝绳记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整理出技术资料存档。

使用中的每根钢丝绳都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应包括:

原始资料、每次检验后的检验报告,根据检查记录或检验报告整理的统计分析资料及各时期采取的技术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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