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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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州区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升教师培训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以实施“4+1”为抓手,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今后五年,对全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每五年要有累积不少于360学时的岗位培训;新任教师要有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

第三条实施“3131”工程,采取研修培训、跨区域交流、大讲堂等方式,促进中小学名师和本土教育专家的培养,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在现有基础上,培训300名省级学科优秀教师(培养200名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60名省级骨干教师、10名省级学科带头人、30名省级导师),培训1000名区域优秀教师(50名“甘州名师”、500名区级学科教研员和蒲公英导师、350名区级骨干教师、100名教坛新秀),建立300个名师工作室和工作坊(100个“导师工作室”,200个农村教师工作坊);建立全区中小学名优校长培养机制,建立10个校长发展共同体,重点实施农村名师名校长专业发展行动计划,打造一批乡村教育家。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任务是:

围绕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努力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基本实现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区提供师资保障。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促进均衡”的原则,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区内培训和省外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促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第六条教师培训由甘州区教育局指导,教研室组织实施,各学校要以实施“4+1”教师培训为契机,根据实际,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七条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着力抓好名师培训、教研员培训、校长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中青年教师学历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

开展农村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

开展幼儿教师师资培训。

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培训对象为全区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教研员,中层管理者、在职专任中小学、幼儿骨干教师。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九条教师培训的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确定,鼓励教师自主选学,在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途径、培训机构等方面,为教师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选择机会。

第十条培训任务承担基地应根据要求,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别、层次、岗位教师的需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

内容以师德教育为重点,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实施主题式培训,为学员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采取政府购买、组织开发、引进等方式,形成多样化的优质培训课程资源。

实施教师培训精品课程资源建设计划。

建立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不断完善优质课程资源评审与推荐制度。

第四章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实行教师培训项目招投标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确保培训机构公平参与、规范运作、能进能出,形成教师培训机构竞争择优机制,并根据培训绩效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基地校在教师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中小学教师。

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薪火教苑”教师培训基地。

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教育机构参与教师培训。

积极开展教师培训跨区域合作项目。

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

第五章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各学校、幼儿园根据区下达的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参训学员。

第十五条参训学员选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教育局审核的程序进行。

原则上三年内每一位教师参加一次区级以上培训。

第十六条参训学员认定后,承担培训任务的基地会同教研室通知学员按时参训。

教育局根据报送的学员情况、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

第六章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教师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培训者队伍。

遴选高水平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组成培训团队,聘请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中小学优秀教师担任兼职导师。

加强教师培训团队研修,每年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完善培训者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培训者队伍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实行培训项目首席导师制度。

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培训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原则上聘请的专家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50%。

第十九条培训任务承担学校要充分利用甘州区教师培训资源库,整合优质资源,同时注重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原则上每学科(基地)报送资源不少于10件。

第二十条培训任务承担学校、幼儿园(基地)要注重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倡导小班教学,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鼓励教师自主选学,在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途径、培训机构等方面,为教师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积极开展教师远程培训。

第二十一条深入推进跨区域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

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将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采取混合学习模式,开展大规模的教师培训。

加强合作,构建开放兼容、资源共享、规范高效、覆盖城乡“天网”“地网”“人网”相结合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教师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校本研修制度。

加强校本研修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校本研修与教研活动相结合,远程教育与校本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高师院校和中小学合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要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等,为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实践提供良好保障

第二十四条强化教师培训质量监管。

建立教师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完善教师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加强项目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

将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各学校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地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教育局要按照教师考核、学员评价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加强跟踪服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要有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采取课题合作研究、跟踪指导等手段,做好学员训后服务,原则上训后跟踪服务期不少于三个月。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育局要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各中小学、幼儿园把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七条教研室要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规划,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和专项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体系能力建设,建立甘州区教师和校长培训专家库(包括评估专家),成立甘州区教师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进行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教师培训工作;制订教师培训实施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确保教师培训计划落到实处。

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进和加强区级教师培训机制改革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上联高校、下联中小学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在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的组织协调、服务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成立教师培训领导小组,单位“一把手”主管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承担培训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顺利实施。

第八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教研室负责培训单位的绩效和专家的考核工作。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承担培训任务的基地(机构)负责优秀学员和优秀专家的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教研室,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培训结果报告制度。

教研室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教师培训工作自评工作,培训结束向教育局报送专家和培训单位的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以及优先学员名单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教师培训管理信息化、制度化。

严格执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制度,将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九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加强经费投入,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区财政要按教师年度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专款用于教师培训。

”加强管理,提高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前期调研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学员食宿费和宣传费。

各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求编制培训预决算,教育局将按照参训人员经费拨付到培训任务承担基地。

第三十六条教育局对培训任务承担基地学校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培训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培训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培训任务单位要按照《甘州区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甘州区教研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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