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探析论文本科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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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探析论文本科论文
PINGDINGSHANUNIVERSITY
毕业论文
题目: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探析
院(系):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年级:
13级会计专升本三班
姓名:
李钥
学号:
133270310
指导教师:
张俊(副教授硕士)
2015年4月30日
Thesis:
TheconflictandCountermeasureofthetrademarkandenterprisenameright
SchoolorDepartment:
EconomicsandManagementSchool
GradeandSpecialty:
13gradeaccountingundergraduateclassthree
Name:
LiYue
Advisor:
ZhangJun(AssociateProfessorMaster)
April30,2015
平顶山学院本科学士学位原创性声明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本科学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人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
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年月日
摘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是一种具有可识别性特点的标志,它们彼此间有着较为相似甚至相同的功能。
因为都能给企业带来无可限量的经济利益而使企业越来越重视它们,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不够完善,所以导致了近几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越来越严重。
本文针对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概念、性质以及相关法律的阐述介绍了冲突带来的问题,产生的缘由,目标在于避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保护驰名商标、知名企业的切身利益,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和平发展。
关键词:
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冲突
Abstract
Trademarkrightandenterprisenamerightisasignofrecognition,therearealotofthesameorsimilarfunctionsbetweenthetwo,Becausetheycanbringhugeeconomicbenefitstotheenterprise,And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lawoftrademarknamerightofenterprisesarenotperfect,haveledtotherecentconflictbetweentrademarkrightandenterprisenamerighthastheincreasinglyfiercepotential.Inthispaper,accordingtotheconceptoftrademarknamerightofenterprises,analysisofthenatureandtherelevantlawintroducestheconflictproblems,causes.Thepurposeistosolvetheconflictoftrademarkrightandenterprisenameright,theprotectionofwell-knowntrademarks,famousenterprises’vitalinterests,inordertomaintainmarketstability.
Keywords:
rightoftrademark,namerightofenterprises,conflict
目录
前言………………………………………………………………………………………1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概述及其冲突…………………………………………2
(一)商标权的定义及特征………………………………………………………2
(二)企业名称权的定义及特征…………………………………………………2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危害………………………3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4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4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分析…………………………………5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对策…………………………………………6
(一)企业加大自身的保护措施…………………………………………………6
(二)法律坚持在先权原则………………………………………………………7
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前言
在中国当下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里,商标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频率直线上升,日益增多,其中以驰名商标或著名企业引起的冲突较多。
为了避免更多不法分子以谋取经济利润而钻法律漏洞,必须从法律和体制各个方面加以管制,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有名称,所以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往往就是商标与特有名称的冲突。
因为我国制度上的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了属于不同主体的商标和特有名称因为其相同或类似的特点在形式上处于一种合理的状态,造成一系列的利益冲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如果这些冲突在过去十几年里只是微不足道的问题,那么目前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并呈上升趋势的知识产权案件,仅仅上海区域就有“天上人间”、“永久”、“张小泉”、“梦特娇”等众多类似的冲突事件。
我们可以料想如果这些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解决,将会引起更多的纠纷,严重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损害更多企业及非企业的相关利益,更不利于中国对外的产业发展。
本文主要针对这些冲突出现的原因及不断呈上升趋势的局面进行浅析,其后果怎样?
其法律依据为何?
这需要各个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做出相应的对策。
即使我国法律中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都做出了相关的保护规定,但对于触犯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的界限依然难以区分清楚,导致了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无法解决权利冲突和处理因冲突引起的民事纠纷,最终出现了更多的两权并存的法律事件。
为了找到冲突产生的缘由,分析冲突的现状,避免冲突带来的混淆,本文采用了论证以及与法律相关规定相互照应的方法,探析出冲突是企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种标示的性质所引起的,二者的管理体制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不断地提升企业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以及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与完善,可以很大的避免二者的冲突。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概述及其冲突
(一)商标权的定义及特征
商标是一种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示,由图形、三维标志、文字等构成。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商标权人对自己的商标拥有占有、处分、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有以下特征:
1.专用性
商标权的专用性是指商标归属人对其注册登记的商标拥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如果没有经过商标归属人的同意都不能使用,否则就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企业拥有商标权的期限。
在规定的期限内,商标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超过规定期限后,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权的期限有的是20年,有的是7年,但较多的是10年,我国对商标权的固定期限就是10年,当然也有国家不设定期限,但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注册人便可以无期限的拥有商标所带来的各项权利。
在规定了商标权固定期限的国家里,到期后企业人可以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但如果期限到期后未提出申请,便丧失了商标的拥有权。
3.地域性
商标登记注册人所拥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范围内得到保护,在其他的国家便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想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相应的保护,必须按照相应的国家的法律申请注册登记,也或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所以对于出口商品,不但要在本国对商品的商标进行注册,还要得到商品销售的国家的商标的注册登记。
否则一旦被他人在商品销售的国家抢先注册登记,则该商标的商品就不能进入该国,因而影响我国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
(二)企业名称权的定义及特征
企业名称是一种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经营特点、行业形式及特有名称组成。
企业名称权是对自己的企业名称所拥有的权利,其中包括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自己名称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有以下特征:
1.规范性
企业名称要由所在区域的名称加上特有名称再加上行业名称组成。
譬如全称为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其中吉林就是名称所在的管辖区域,大华铭仁为本公司所特有的名称,律师事务所则是一个行业名称。
企业名称权主要是对其中特有名称权的保护,不管是重名问题还是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都是表现在这部分特有名称。
2.唯一性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提到,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只能注册登记一个名称,并且在管辖区域内对自己的名称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在同一个管辖区域内,同一行业的企业不得注册登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否则便侵害了他人的名称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地域性
企业名称权有地域的限制,即只在行政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拥有专有权,如果超出管辖范围或者同一区域与别的企业所属行业不一样,都不再享有名称专有权。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企业名称能够代表企业特征和最具标示性的就是其特有名称,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实质意义主要在于保护其特有名称,特有名称和商标的冲突造成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先合法登记注册的文字商标被其他企业登记注册为自身的企业名称使用。
这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中最普遍的情形。
例如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因商标专用权被侵害状告了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其原因就是后者企业名称中的特有名称与在先取得的商标发生冲突。
还有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伊利”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使消费群体产生混淆,也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2)先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特有名称)被其他企业登记注册为自身的商标使用,从而引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例如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状告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店的商标侵权案,就是后者的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特有名称发生了冲突,损害了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权。
2.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危害
(1)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过去市场运作基本都是依赖政府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相互间基本没有竞争,但在如今自由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和界限不再受政府的管制,而是由市场发展决定的。
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价值,面对很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处于本能的对市场利益的追求,便捷地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便出现了将其他有很高认可度的商标,想办法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来用,或将其他有很大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不管是哪种情况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侵害他人的切身利益为代价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润。
(2)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或名称权
几年前有一则新闻“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因侵害“奔驰”商标被德国奔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被要求取消它们的企业名称。
以及两年后享用“福记”商标专用权的公司把福记餐饮公司和福记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上这两个公司不但仿冒福记商标而且还将福记突出使用,进行广大宣传,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误解,侵害了商标专有权人的切身利益。
众所周知,兰陵集团的“兰陵”商标和“兰陵”特有名称是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品牌,兰美酒厂是98年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四年后改名为兰陵兰美酒厂。
而在兰美酒厂改名时兰陵集团早已使用了“兰陵”商标和“兰陵”特有名称,那个时候兰陵集团已经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了,并且兰美酒厂和兰陵集团它们经营的商品主要都是白酒,也就是说他们是同类商品的竞争者。
所以兰美酒厂并没有使用兰陵特有名称的任何正当理由,兰美酒厂在使用“兰陵”特有名称的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具有恶意,对消费群体造成了混淆和一定程度的欺骗,侵害了兰陵集团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因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特有名称出现相同或近似,使消费群众难以区分有关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冲突。
尤其最近几年很多搭顺风车、傍大牌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更多相关人的利益。
在主观上有些企业明知另一企业的名称在其所属辖区甚至全国范围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则该企业便利用企业名称中的特有名称登记注册为自身的商标,也或者利用在全国知名的商标注册登记为自身的企业名称,从而产生混淆引起冲突。
而且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已经有《商标法》等相关司法解释来规范和维护商标权的使用,但是我国除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没有一部关于企业名称的部门法,而且规范的内容过于宽泛,给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带来许多不便,也不利于作为当事人诉讼的有力证据。
在客观上,由于科技的发展和传媒的影响,信息越来越不受到地域的限制而在各地广泛快速的传播开来,这也容易使冲突产生,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着维护市场公平的重任,但其中关于对市场上各个经济行为的规定太过理想化,针对市场经济内容的各个原则和条文的规定也不够完善。
而且此法指的不正当行为是指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行为,其中并没有提到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冲突所带来的问题,所以对于减少商标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没有丝毫的帮助。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1.商标与企业名称易产生混淆
关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特有名称)的性质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而企业名称权属于人身权,企业法人有权使用和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跟企业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均属于工业产权的范围。
本文坚持第一种观点。
由于大众常常会把产品或服务与企业名称或商标联系起来,所以它们两者都可以代表不同的企业主体,并承载着一定的隐形商誉。
例如提到的传统的蛋糕,每个人都会想到“稻香村”;一提到北京烤鸭,大家都会想到“全聚德”;说到巧克力,我们就会想起“德芙”等等,这就说明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容易被消费者误认,加之商家近年来更加重视两者所带给他们的经济利益,也就引起了更多的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的注册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商标局也是唯一负责商标管理的机关,另外商标申请一旦受理,审查合格后在全国都有交叉,并且其所有人享有唯一使用权。
但企业名称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到各个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可以在管辖区域内进行注册登记,只要检索没有重复的,就可以进行注册。
因为没有检查其中的特有名称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两者的冲突。
我国对企业名称都是采取分级管理的,核准登记注册后的企业名称在登记管理的机关办理范围内对企业名称拥有唯一使用权,所有者的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有的却只是在省或市级区域内有效。
由此导致企业名称的效力范围在各个地区是不同的,各地各省之间也就出现了众多的包含相同特有名称的企业名称。
譬如青岛橡胶九厂于1983年在商品上登记并开始使用“双星”商标,从1995年4月被商标局确立为驰名商标。
而1994年7月某公司却将“双星”作为企业名称的特有名称进行注册,1996年10月青岛双星集团投诉此公司生产销售假冒“双星”运动鞋,此公司虽遭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查处,但是双星集团要求撤销此公司企业名称的要求并没有予以解决。
2.商标遵循“优先权”原则
由于我国对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注册登记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局便会根据申请文件提供的日期,采取公告的方式注册登记在先的商标。
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渐渐发现虽然是自己的申请日期在先,为什么结果是对方登记注册了商标呢?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商标申请的优先权问题。
优先权原则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条约是为了方便有缔约的国民在自己国家提出商标申请后再向别的缔约国提出申请。
条文中的第四条规定已在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企业,从首次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缔约国国家就其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申请拥有优先权。
我国于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商标法》中便体现了优先权原则。
《商标法》中规定,商标登记注册人从商标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接着又在中国的相同商品上注册申请相同的商标,根据外国同我国签订的相关协议或者根据相互承认的优先权原则,便拥有优先权。
优先权日即为申请商标注册人在国外首次提出申请的时间。
享有优先权保护的个人,商标注册登记的日期不受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日期的限制,而是以国外首次注册的日期为准。
由此便会造成申请在先的日期却输给了申请在后的日期。
另外《商标法》中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拥有优先权的情形。
如果商标是在国际展览会展出的或者是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的,则从这个商品展出的当日起六个月内,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便享有优先权,这是对于商标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但申请注册人需要自己去主张,优先权并不是自动产生的。
优先权的申请人须在申请商标注册登记时提出正式的书面声明书,及在三个月内上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果符合《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申请人的规定,则需要提交首次提出的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声明或超过规定日期没有上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被认为没有要求优先权,便得不到优先权日期的保护。
优先权原则的存在使商标注册人不必同时在若干国家提出商标登记注册申请,否则一个国家的企业的商标很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进而影响企业合法的商业活动。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一)加大企业自我保护措施
企业作为企业名称的承载者,更应该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其企业名称权,因为企业自身的保护是具有预防作用的保护,并且有最大的主观能动性,保护效果也往往最好。
企业可以效仿为保护商标专用权而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方法,即采取“企业名称商标化”的手段,在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相似商品的领域内把自己的企业名称和与之相类似的名称登记为商标。
并且,如果企业名称已经和他人的相同,则在广告宣传中应该着重突出自己的商标,在产品和包装上展示不同于他人的特点,并赋予其产品特有的企业文化色彩。
具体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预防措施:
1.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企业名称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而商标又承载着企业的信誉。
二者的相互结合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创立,并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更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展前景。
所以企业应积极重视二者的结合,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才能高效地避免冲突纠纷,在大众眼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树立特有名称(企业名称)
企业要明确一个企业名称对自身的重要作用,最为关键的就是其中的特有名称。
由于商标是特有名称的延伸及思想,所以如果将特有名称和商标保持一致的话,不但可以避免其他企业侵犯自身的权利还可以减少相关的广告宣传,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3.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企业名称属于企业的人身权,直到企业注销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属于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企业拥有对其唯一使用权。
所以不管是侵害了企业名称权还是商标权,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害的企业还有依法得到经济赔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侵害人不但可以去指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还可以去当地的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对方侵犯的名称权或商标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律坚持在先权原则
对于解决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利冲突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但坚持在先权原则是最根本的。
在修改和完善《商标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时应明确指出任何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部分人身权以及知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特殊的标志权。
所以保护在先权利也就是保护市场上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
只要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后来登记注册的商标之间的冲突或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与后来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都属于在先权的保护范围。
所以先登记注册的企业便拥有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用来对抗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权;先登记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对抗生产同种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商、服务商、或者销售商的企业名称权。
另外《商标法》也要做出以下完善:
(1)规定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时间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的,商标局要撤消该注册商标;个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也可以请求商标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目前的《商标法》中没有关于时间的限制,所以为了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需要限制时间。
(2)完善商标登记注册的程序
我国商标登记注册程序是由商标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的,应该修改为当事人如若对商标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最终裁定权移交给人民法院。
为了减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可以把企业名称的分级管理转换为集中审核名称的相对集中的机制,并尝试在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可以相互交叉检索的制度。
另外针对一些知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要通过核准公告的方式,建立预先防范措施,以避免企业名称中的特有名称作为后者的商标登记注册或者在先的商标作为后者的企业名称的特有名称登记注册。
因我国对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有不完善的地方,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名称权,只有加强广大企业主体的法律意识,健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制度,才能彻底解决二者的冲突问题。
结束语
近些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特有名称)的冲突一直是作为知识产权要重点保护却又一时难以避免的问题,明显的搭“顺风车”、“傍大牌”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国家已逐步将商标与企业名称间的冲突列入立法计划,势必会加大严惩措施。
基于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对法律的不断完善,相信以后再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时法律会做出最公平的判决,保护各个企业的切身利益,让钻法律漏洞的不正当行为的企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而本论文只是浅析了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对冲突的认识、了解及解决对策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相关法律上剖析得也不够具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后必定多加努力积累理论知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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