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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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全省新农村综合体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促进三化联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是指按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原则组织起来的,人口集聚适度、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能够体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新型城乡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指对划定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

第三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调控空间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战略,促进综合体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组织开展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县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范围展开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研究报告应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充内容,同时作为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依据。

新编制或修编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全域新农村综合体规划、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

跨镇乡的新农村综合体,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工作。

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应当符合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要求。

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组织和编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

第九条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地村民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区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涉及特殊用地及其设施时,应当听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有关部门和机关提出的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报批材料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报送审批之前,须经相关区域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议,对上报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

经县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指定为全省试点的新农村综合体,其建设规划成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批准后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批准实施之后,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进行修编或调整的,须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核准。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提出修编或调整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就修编或调整的内容和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必要时应附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按核准内容重新编制完成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重新组织报批。

第十四条承担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十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前,应当认真解读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展开现状调查与基础研究工作。

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着眼于增强综合体对周边农村地区辐射带动能力,要有利于促进相关区域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为十年,同时可以对远期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规划具体期限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区域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应当符合以人为本、分类指导、集约发展和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十八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生产发展和村民增收为核心,以区域空间的合理、高效利用为重点,按照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涉及综合体发展的产业、土地、交通、环保,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新村(聚居点)建设等相关内容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中涉及区域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以及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应严格执行的规定性内容。

第二十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和新村(聚居点)两个部分。

其中区域部分应达到总体规划深度,新村(聚居点)部分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综合体总体规划应当以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研究确定综合体的定位、目标和发展策略,相应完成综合体产业布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新村(聚居点)组织体系与综合防灾等规划内容。

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职能、布局和建设标准,在用地评定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用地及其空间形态,完成新村(聚居点)建筑、道路、竖向、绿地景观,以及管线工程与综合防灾等规划内容,并相应完成各类农房建筑的方案设计。

第四章 成果表达

第二十一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两部分。

其中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两个部分,规划图纸包括区域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两个部分。

规划文本主要针对总体规划部分,文本应包含法律地位、管理要求、内容重点和强制性规定等基本内容。

规划说明书应按照完成的规划内容,分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对规划成果进行详实而明了的解释说明。

规划图纸按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对应于相应的文本和说明书内容,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规划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十二条规模较大、跨行政区较多,或发展背景比较复杂的综合体,宜针对具体情况组织专题研究,并形成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划文本宜采用以下表达方式进行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综合体总体发展战略

第三章主导产业及其空间布局

第四章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

第五章新村(聚居点)组织体系

第六章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七章综合防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规划说明书宜采用以下表达方式进行组织

第一部分现状概况

一、区位关系

二、自然环境

三、社会经济

四、产业状况

五、村落建设

六、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现状

第二部分综合体发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区域发展及地缘关系分析

二、相关政策及支持力度分析

三、生态环境及其承载力分析

四、产业基础与发展条件分析

五、相关设施系统性建设分析

六、新村(聚居点)建设分析

第三部分规划总则

一、规划范围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依据

四、指导思想

五、规划原则

第四部分发展战略

一、总体定位

二、发展目标

三、发展策略

第五部分综合体总体规划

一、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二、主导产业及其空间布局规划

三、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四、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

五、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六、综合防灾规划

第六部分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

一、用地及建筑布局规划

二、道路及竖向规划

三、市政工程规划

四、风貌景观规划

五、综合防灾规划

六、农房建筑方案设计

第七部分相关指标及实施措施建议

一、综合体用地统计表

二、综合体建设用地统计表

三、综合体建设投资估算表

四、新村(聚居点)公共设施配建情况汇总表

五、新村(聚居点)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

六、新村(聚居点)建设投资估算

七、建设时序与实施措施建议

第二十五条规划图纸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体总体规划部分

(一)区位关系分析图

(二)综合现状图(比例1:

5000~1:

20000)

(三)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图(比例1:

5000~1:

20000)

(四)主导产业布局规划图(比例1:

5000~1:

20000)

(五)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比例1:

5000~1:

20000)

(六)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图(比例1:

5000~1:

20000)

(七)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图(比例1:

5000~1:

20000)

(八)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

5000~1:

20000)

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部分

(一)综合现状图(比例1:

500~1:

1000)

(二)用地及建筑布局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三)道路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四)风貌及景观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五)市政工程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六)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七)农房建筑方案设计图(比例:

1:

50~1:

200)

(八)新村(聚居点)鸟瞰图和农房建筑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内容不缺项的情况下,可根据规划编制的具体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或其他规划图纸,或对规划图纸进行拆分表达。

第二十七条规划图纸必须在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上绘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为明确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及其深度要求,增强编制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省内已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及其内部的新村(聚居点)。

未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以及未包含在新农村综合体内的其他新村(聚居点),可参照本导则编制村域规划及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

1.3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实施战略和空间布局,系统安排综合体内部的产业、设施、生态、环保和新村(聚居点)建设及综合防灾等各项工作,促进综合体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1.4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支撑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工作的意见》;

(四)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

(五)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六)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水力、电力、旅游、交通、林业、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七)当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或新农村示范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八)与综合体规划有关的其他政策、文件及基础资料。

1.5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思路展开工作,并符合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把满足当地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和发展需要作为规划的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二)因地制宜。

在深入研究本地综合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组织模式,促进新农村综合体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三)集约发展。

合理利用区域空间,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综合体的聚居度及其农业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水平。

(四)突出特色。

深入展开研究工作,保护区域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结合综合体产业组织和聚居点建设,努力塑造各具风貌特色的综合体空间景观。

1.6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增强综合体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区域全面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

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新村(聚居点)建设及聚居度等分项目标,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四川省关于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相关要求确定。

1.7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或其补充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展开编制工作。

1.8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为十年,可以对远期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2 综合体总体规划

2.1城乡用地分类及其统计

2.1.1综合体城乡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相结合的3级体系。

其中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2新农村综合体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1小类。

2.1.3新农村综合体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镇、乡、新村(聚居点)和其他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中心村、基层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与村道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生产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它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1.4综合体城乡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

具体统计工作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单位为公顷(ha)。

2.1.5城乡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其中1:

10000以上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

5000至1:

1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

5000以下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2.1.6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年度)

规划(年度)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H

建设用地

H1

H2

H3

H4

H5

H6

E

非建设用地

E1

E2

E3

总用地

100

100

2.2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2.2.1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结合当地林业发展、环境保护、地质地貌、灾害类型分布等相关信息,综合确定区域空间的总体发展战略和保护利用思路,并相应提出内部土地利用的控制目标,以及相应的类型、方式、强度和控制措施等。

2.2.2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现状土地利用方式进行评价,提出保留、调整和结构优化意见,提出综合体空间组织方式及其结构模式;

(二)按照城乡用地分类的规定,对内部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组织形态进行重新安排,分别确定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比例,提出各类用地的使用方式和建设强度控制要求;

2.2.3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二)结构清晰,各项功能空间安排合理、规模适当;

(三)强化对综合体主导产业及基本功能空间的配置,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建立有序的土地利用与开发建设秩序,平衡保护和建设的需要,维护综合体固有的生态环境和空间景观格局;

(五)为综合体的长远发展留有空间余地。

2.3主导产业及其空间布局规划

2.3.1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并按照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组织农林生产用地,以利形成产业融合互动、劳动力充分就业、农业产业多功能开发的空间格局。

2.3.2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分析现状产业分布及发展状况,确定规划期限内综合体的产业发展方向与产业结构调整方式;

(二)实施内部产业发展分区,落实各区空间范围和主导产业;

(三)合理组织各类农林产业用地,安排产业优先发展区域和特色产业基地,配置相应的服务中心、研发中心和商贸中心。

(四)提出促进综合体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2.3.3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综合体地形地貌和水资源分布等基本条件相适应;

(二)有利于优化和改善综合体自然生态状况;

(三)有利于促进当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进程,为当地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

(四)生产用地布局与综合体道路交通、供水供电设施,以及新村(聚居点)体系建设等工作相互协调。

2.4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4.1综合体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环保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充分掌握当地历史背景、文化遗存分布、自然景观特征和民居建筑风格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目标,划定各类保护控制范围,构建建设用地和各类非建设用地相得益彰的空间格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有序保护体系与合理利用系统。

2.4.2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生态建设与人居环境保护

1、分析现状自然生态及环境质量情况,确定规划期限内综合体的生态建设目标与环境保护重点;

2、确定需要保护、抚育和营造的林地及其位置、范围、面积。

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恢复的区域;

3、划定水源保护区和水域、大气、噪声控制区的范围和相应的检验监测点;

4、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转运设施、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环保设施的类型和空间位置;

5、提出综合体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

(二)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营造

1、落实现状文物、传统建筑和院落、古树名木,以及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控制范围,相应提出保护管理措施;

2、合理确定综合体风貌分区,对各风貌区的空间景观、绿化组织、建筑布局和风格体量提出控制要求;

3、选择并确定内部景观轴线及其主要节点,提出相应的设计指导意见和建设控制要求;

4、对大拆大建、盲目改造地貌景观、采用缺乏文化基础的建筑形式等破坏文化氛围和景观风貌的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

2.4.3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态建设与人居环境保护

1、与综合体地形地貌和自然生态要素的分布状况相适应;

2、有利于优化和改善综合体自然生态状况,形成有序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体系;

3、与综合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形成既有利于生态建设、又能促进产业发展的果林、花木林和其他经济林,有利于依托生态条件的改善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4、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布置监测点、控制综合体总体环境质量。

固体废弃物宜进行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设置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营造

1、在详细展开专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包括保护对象本体及其环境在内的一体化保护方案,确保历史文化及其典型景观得到有力保护;

3、在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及其典型景观价值的基础上,适度组织旅游服务或其他利用工作,使历史文化与典型景观成为开展文化教育工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因素;

4、提出相应的分区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及其相关建设活动,确保综合体建设项目在选址、性质、功能、规模、体量,以及色彩与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及风貌景观保护同步。

2.5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

2.5.1综合体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应当以当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综合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现状居民点的分布特征,合理确定内部新村(聚居点)的数量、规模、等级、职能及其区域布局形态,形成有序的聚居系统,为提高综合体人口聚居度、促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奠定基础。

2.5.2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综合体内部的新村(聚居点)可按特大型(大于1000人)、大型(601~1000人)、中型(201~600人)和小型(50~200人)四级进行组织。

条件较好的综合体,可按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三级进行组织。

2.5.3综合体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照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当地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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