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燃气专项规划安化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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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燃气专项规划安化县
安化县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2016-2030)
文本
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
工程名称:
安化县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设计阶段:
规划
工程编号:
16FAH-GH-001
规划委托单位: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划编制单位:
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院长:
石文瑞
总工程师:
葛金先
副院长:
王蓉
主要参与人员:
涂伟罗莎王超
刘承旺龙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促进安化县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湖南省安化县县城总体规划》,制定本燃气发展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5)《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与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6)《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7)《湖南省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湘建城[2012]53号
(8)《湖南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湘政办发[2013]20号
(9)《湖南省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湘发改能源[2014]1014号
(10)《湖南省安化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
(11)《安化县统计年鉴(2013—2015)》
(12)《安化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2015)》
(13)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委托书
第三条规划原则
(1)贯彻国家关于能源利用和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贯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技术经济可行,统筹兼顾,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2)既要充分考虑安化县燃气现状,又要比较准确地把握安化县燃气发展方向,规划不但要做到起点高,还要具有可实施性。
(3)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区域协调、统筹发展、底限控制、以人为本、特色导向”的规划指导思想,切实加快城市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满足安化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使燃气事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较合理地预测燃气需求量。
(5)合理选择规划方案,对城市管道燃气利用工程的实施,起到强有力的指导作用。
(6)坚持科学态度,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既要做到技术先进,又要保证经济合理。
(7)遵循“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规模经营、集中配送”的原则,逐步整合液化石油气资源。
第四条规划期限
近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第五条规划范围及规划人口
管道燃气气源规划范围:
主要包括县城中心城区以及安化县下辖各大镇区;
管道燃气气源规划人口:
近期规划人口42.32万人,远期56.4万人;
管道燃气规划范围:
按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19.6平方公里计,包括中心组团、木子组团、东部组团;
管道燃气规划人口:
近期规划人口14万人,远期22万人;
瓶装液化石油气规划范围:
全县域面积4945.2平方公里;
瓶装液化石油气规划人口:
近期规划人口92万人,远期94万人。
人口规模及城镇化率一览表
类别
2020年
2030年
县域常住人口(万人)
92
94
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46%
60%
县域常住城镇人口(万人)
42.32
56.4
中心城区常住人口(万人)
14
22
下辖镇区常住(万人)
28.32
34.4
第六条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
(1)《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5)《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
(7)《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第七条规划目标
居民用户气化率规划目标
燃气气化率
近期气化率(%)
远期气化率(%)
中心城区
85
100
梅城镇、平口镇
75
100
其他乡镇地区平均气化率
30
15个镇区
90
其他乡村地区
60
管道燃气
近期气化率(%)
远期气化率(%)
中心城区、梅城镇、平口镇
45
90
15个镇区
0
60
瓶装液化石油气
近期气化率(%)
远期气化率(%)
中心城区
40
10
梅城镇、平口镇
30
10
其他乡镇地区平均气化率
30
15个镇区
30
其他乡村地区
60
一、近期(2020年)
(1)管道天然气
A、年用气量:
1175.50万方/年
B、居民气化率:
45%(仅考虑中心城区)
C、供气人口:
6.3万人
D、供气户数:
1.91万户(3.3人/户)
(2)瓶装液化石油气
A、年用气量:
10106.0吨/年
B、居民气化率:
中心城区40%,其他乡镇地区30%
C、供气人口:
29万人
D、供气户数:
8.79万户(3.3人/户)
二、远期(2030年)
(1)管道天然气
A、年用气量:
3903.30万方/年
B、居民气化率:
90%(仅考虑中心城区)
C、供气人口:
19.8万人
D、供气户数:
6万户(3.3人/户)
(2)瓶装液化石油气
A、年用气量:
13164.4吨/年
B、居民气化率:
中心城区、梅城镇、平口镇10%;其他15个镇区30%;乡村地区60%。
C、供气人口:
31.48万人
D、供气户数:
9.54万(3.3人/户)
第2章气源规划
第八条气源的确定
规划采用天然气作为安化县的管道燃气气源,非管道燃气气源选择液化石油气。
在管道燃气供应区域内适当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
对于集镇、农村等分散用户和管道燃气不能覆盖的区域,规范稳妥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体系。
目前可供安化县选择的天然气气源主要有:
1、管输天然气(NG)
2、压缩天然气(CNG)
3、液化天然气(LNG)
县城中心城区、梅城镇、平口镇镇区近期以天然气为主气源,液化石油气为辅助气源,其余乡镇地区以液化石油气为主气源。
远期县城中心城区及各大镇区以天然气为主气源,液化石油气为辅助气源,其余乡村地区以液化石油气为主气源。
中心城区、梅城镇、平口镇镇区主气源选择长输管道天然气。
中心城区、梅城镇镇区利用“益阳—桃江—安化”长输管道气源供应安化县中心城区、梅城镇镇区的管道天然气建设;平口镇利用“新化支线”长输管道气源供应平口镇镇区的管道天然气建设。
(1)天然气供气形式:
近期,长输管道天然气到达安化县前,采用槽车运输液化天然气(LNG)至县城中心城区、梅城镇、平口镇新建的LNG储配站发展管道天然气的建设。
待长输管道天然气到达安化县后,新建天然气门站、调压站接收长输管道天然气作为安化县中心城区、梅城镇、平口镇镇区发展城市燃气项目的首选气源。
同期,新建的液化天然气(LNG)储配站,作为中心城区、梅城镇、平口镇镇区的应急气源。
远期5个重点镇以新建LNG气化站的形式发展管道天然气建设,一般镇以新建LNG瓶组气化站或者CNG瓶组供气站的形式发展管道天然气建设。
规划期限内,安化县域内的小淹镇、江南镇、长塘镇、仙溪镇可结合长输管线建设发展情况,采用管输的形式发展管道天然气建设。
(2)液化石油气供气形式:
安化县域内的液化石油气供气形式采用瓶装的方式进行供应。
第3章中心城区天然气供气规模
第九条供气原则
供气原则如下:
(1)优先供应具有气化条件的居民用户;
(2)积极发展商业用户,尤其是燃煤及非洁净燃料对环境污染较大的商业用户;
(3)积极推行各类污染型工业用户的气代油和气代煤工作,积极改造燃煤燃油中小型锅炉,优先考虑使用天然气后对产品质量有很大提高或生产成本有较大降低的工业用气;
(4)积极供应燃气汽车用气。
(5)中心城区以管道天然气发展为主,瓶装LPG供应为辅。
第十条供气范围
管道燃气规划范围为安化县中心城区。
第十一条供气对象
管道燃气供应对象包括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企业用户、燃气空调用户和燃气汽车用户等。
第十二条各类用户用气量平衡
(1)近期用气量平衡表
各类用户用气量平衡表(2020年)
序号
用户类别
年用气量(104m3/d)
日用气量(104m3/a)
比例(%)
1
居民用户
437.75
1.20
37.24
2
商业用户
131.33
0.36
11.17
3
工业用户
158.92
0.44
13.52
4
燃气空调
30.00
0.08
2.55
5
燃气汽车
358.72
0.98
30.52
6
未预见
58.78
0.16
5.00
7
合计
1175.50
3.22
100.00
(2)远期用气量平衡表
各类用户用气量平衡表(2030年)
序号
用户类别
年用气量(104m3/d)
日用气量(104m3/a)
比例(%)
1
居民用户
1501.41
4.11
38.47
2
商业用户
450.42
1.23
11.54
3
工业用户
530.20
1.45
13.58
4
燃气空调
130.00
0.36
3.33
5
燃气汽车
1096.10
3.00
28.08
6
未预见
195.17
0.54
5.00
7
合计
3903.30
10.69
100.00
(3)高峰小时流量表
各类用户高峰小时流量
序号
用户类别
2020年高峰小时流量(104m3/h)
比例(%)
2030年高峰小时流量
(104m3/h)
比例(%)
1
居民用户
0.20
53.70
0.68
54.49
2
商业用户
0.06
16.11
0.20
16.35
3
工业用户
0.02
6.23
0.08
6.15
4
燃气空调
0.01
2.30
0.04
2.95
5
燃气汽车
0.06
16.67
0.19
15.07
6
未预见
0.02
5.00
0.06
5.00
7
合计
0.37
100.00
1.25
100.00
8
错峰叠加
0.31
1.06
第十三条调峰气量及调峰方式
中心城区近期所需小时调峰气量为0.56万m3,占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14.3%;远期所需小时调峰气量为1.91万m3,占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的14.5%。
安化县中心城区管道燃气季节、日调峰由上游供气方来统筹安排,小时调峰由燃气经营企业储气调峰,采用“桃江—安化”长输管道支线末端管道储气方式储气调峰。
第十四条应急保障气量及规划
规划期内采用液化天然气(LNG)作为城市的应急保障气源。
应急保障根据优先保障类用户类别确定保障系数。
中心城区储备量采用中标准,保障天数按3天计。
中心城区各类用户的保障系数
项目
时间
2020年
2030年
居民用户
100%
100%
商业用户
100%
100%
燃气汽车
30%
30%
中心城区各规划年度应急气量表
规划
年限
保障用户年平均日保障供应量(万m3/d)
储备天数
(天)
储备量
(万m3)
2020
1.85
5
9.25
2030
6.25
5
31.25
中心城区近期新建100m3的LNG储罐2个,实际储气能力可供应6.1天;远期新建100m3的LNG储罐4个,实际储气能力可保障5.4天。
第4章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
第十五条压力级制
安化县天然气输配系统为中压一级系统,中压管网设计压力级制为中压A,即0.2MPa<P≤0.4MPa。
第十六条供气方式
新建天然气门站接收长输管道天然气供应城市天然气用户,新建的液化天然气(LNG)储配站用作城市应急储备设施。
第十七条LNG储配站站址选择原则
(1)站区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等重要设施;
(2)节约用地,少占和不占农田;
(3)具备较好的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条件;
(4)具备适宜的地形地貌,较好的水文、工程地质;
(5)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节约土地,站址尽量采用合建的形式。
第十八条天然气场站(LNG储配站、天然气综合站)
LNG储配站:
近期在迎春东路北侧新建LNG储配站与近期规划的LNG/CNG加气站合建,规划总用地面积20亩。
天然气综合站:
近期在中心城区东部组团308省道边新建一座天然气综合站。
天然气综合站包含天然气门站、LNG/CNG加气站、CNG加气母站、LNG储配站。
其中,天然气门站为近期规划,LNG/CNG加气站、CNG加气母站、LNG储配站为远期规划,规划总用地面积37.5亩。
第十九条场站总平面布置
采用一次性设计,分阶段建设的原则,根据各规划区域用气需求负荷分阶段建设。
站区采用分区布置,场站分为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
生产区设置天然气调压区、LNG卸车区、LNG储罐区、LNG气化区、放散塔等;生产辅助区设综合楼、辅助生产用房、消防水池等。
第二十条土建
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安化县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网布置原则
中压管网应按如下原则布线:
a.管网的布置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充分结合城市现状。
b.贯彻远近结合、近期为主的方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c.尽量靠近用户,以减少中压支管的长度,节约投资。
d.在确保安全供气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管道的穿越及跨越工程。
e.为提高管网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中压管网尽量成环布置。
f.充分利用已敷设管道,降低工程投资。
g.尽量避开城内地下管线复杂且空间狭小的干道。
h.南北向道路,原则上沿东侧敷设;东西向道路,原则上沿南侧敷设。
I.根据用户用气需求,原则上规划范围内每条道路都应敷设中压燃气管道。
第二十二条管道安全间距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管底至人行道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小于2.2米,管底至车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米,对于埋地敷设的中压管道其安全间距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3条规定要求。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米;
(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米;
(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米;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米。
为了便于维护和事故时切断气源,桥梁和河流两端位置应设置阀门。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目
低压
中压
次高压
B
A
B
A
建筑物的基础、外墙面(出地面处)
0.7
1.0
1.5
5.0
13.5
给水管
0.5
0.5
0.5
1.0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电杆(塔)基础
≤35KV
1.0
1.0
1.0
1.0
1.0
>35KV
2.0
2.0
2.0
5.0
5.0
通信照明电杆(主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
5.0
5.0
5.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
(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埋
0.5
在导管内
0.15
铁路轨底
1.2
注:
如受地形限制布置有困难而又确无法解决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两表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
第二十三条输配管网布置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近期中压主干管管网布置:
长输管线到达安化前,从规划LNG储配站出发,沿迎春东路敷设De200、De160主干管,气化城北老城区及东部组团,同时敷设DN200钢管沿安化大桥供往南部新区。
长输管线到达安化县后,从规划天然气门站出发,沿308省道敷设De315的主干管供往中心组团,对接前期已建设的主干管网,沿线同时气化东部组团。
同期,完善组团内部的中压管网建设,并局部成环布置。
远期中压主干管管网布置:
沿柳溪大道向北敷设De160主干管气化木子组团,沿沿江路敷设De200、De160主干管使中心组团与东部组团成环布置。
同时完善各组团内部的中压管网建设,使各区各团成环布置,满足整个中心城区的用气需求。
第二十四条管道保护
1、燃气企业应当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对站场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界定
站场设施的安全设施保护范围为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防火间距。
3、对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界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m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6.5m范围内的区域。
(3)庭院架空燃气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0.5m范围内的区域。
(4)井室、阀门、调压计量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围栏)两侧1.0m范围内的区域。
4、对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等易造成路面整体下沉的安全保护范围界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m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0m范围内的区域。
(3)庭院架空燃气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0.5m范围内的区域。
(4)井室、阀门、调压计量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围栏)两侧1.0m范围内的区域。
5、对燃气管道设施穿、跨越河流、穿堤安全保护范围界定
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安全设施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为通航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托锚、挖沙、淘沙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6、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管材选择
高压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
A级钢管》GB/T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
B级钢管》GB/T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
中压主管道的管材为燃气用L245级以上焊接钢管、无缝钢管或聚乙烯管,钢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钢号为Q235B)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街道、庭院的中压管道采用SDR11,PE80以上聚乙烯管,应满足《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
管材》GB15558.1的要求;室内低压管道采用按国标GB/T3091标准生产的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材质为Q235B。
第二十六条调压系统
居民、商业用户采用柜式、箱式调压方式供气。
工业用户及大型商业用户采用专用调压站或调压箱(柜)、用户调压器供气。
调压柜(箱)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6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管道阀门
中压管道阀门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每隔2公里左右设分段阀门;
(2)穿越或跨越铁路、重要河流两端设阀门;
(3)中压支管始点处设阀门。
中压主管道阀门采用阀门井安装或直埋方式。
第二十八条管道穿跨越
根据管道线路走向,在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选择明开挖沟埋、随桥跨越、顶管及定向钻穿越方式。
(1)穿越城市公路
在穿越主干道时,除应加大埋深外,还应加设套管,套管采用加强级绝缘防腐钢管。
穿越一般小型支公路时,采用直埋敷设。
对于开挖难度较大的地段可采用定向钻的穿越方式。
(2)穿越铁路
规划期限内无穿越铁路工程。
(3)跨越河流
规划期限内管道穿越河流在经桥梁设计部门和桥梁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钢管随桥架设。
若桥梁设计部门和桥梁主管部门未同意管道随桥架设,则采用定向穿越方式。
随桥敷设的管道采用厚壁无缝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管材为20#,作特加强级防腐,管道施工做100%无损探伤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