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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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特殊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对陆地或水域中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开采设计、论证、评价,对采矿基本理论、采矿技术、开采工艺、方法等进行研究和开发,以及从事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三)在大型矿山项目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中型以上矿山项目的研究论证工作。

(五)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六)参与过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I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或编写的大中型项目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采矿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特殊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对陆地或水域中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开采设计、论证、评价;对采矿基本理论、采矿技术、开采工艺、方法等进行研究和开发以及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应用。

(三)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二)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并完成小型以上矿山项目的设计、研究论证工作2项以上。

(四)在中型以上矿山项目中参加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五)参加过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矿山设计、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承担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鉴定认可的。

(三)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奖励或表彰者。

(四)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采矿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上。

4.对照条件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译著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

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

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

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

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

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主要是对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的总结。

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11.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专业文章: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告或实例报道等文章。

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

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3.宣读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4.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

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5.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市级期刊:

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国家(际)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8.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9.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主要作者、主编:

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1.主要编著者:

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加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2.科技进步奖:

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3.项目(或课题):

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4.项目的全过程:

指从调研立项、方法试验、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成图、综合研究到编写报告的过程。

25.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书;若有些奖项,在无法提交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如:

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任职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四、关于项目分类分级和项目完成人划分

1.项目分类分级

项目级别是指按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经费投入规模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划分的项目等级。

具体划分如下:

(1)国家级项目

①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②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局批准下达的项目;

③全国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2)省级项目

①由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

②由省科委下达的项目;

③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

④由省其他相关厅、局下达的项目;

⑤由省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3)地(市)级项目

①由地(市)级政府和相关职能局下达的项目;

②由地(市)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另外,从项目投入经费的数额大小将项目分为大、中、小3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大型项目:

项目经费≥100万元(测绘、物化探专业:

≥50万元,岩土专业:

≥300万元)。

中型项目:

项目经费≥20万元(岩土专业:

≥100万元);

小型项目:

项目经费<20万元。

(注:

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的划分标准执行)

2.项目完成人划分

(1)项目成员组成

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一般可分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和辅助人员。

①项目负责人:

指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②技术负责人:

指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③技术骨干:

指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某一子课题或专题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具体工作。

④辅助人员:

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和带领下,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

(2)项目完成人的划分

项目完成人按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两类,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辅助人员。

①主要完成人排序: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技术骨干。

②主要完成人人数比例:

一般按项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数为2至7人。

其中,大型项目5至7人,中型项目3至5人,小型项目2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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