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税法徐孟洲版第七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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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税法徐孟洲版第七章

第七章其他实体税法

第一节关税法

1、关税:

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2、关税的特征:

(1)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在进出关境或国境的有形货物和物品。

(2)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关境为界,而不是以国境(即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为标准。

(3)关税的课税环节是进出口环节。

(4)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

(5)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

由海关总署及其领导正反各地方口岸海关负责征收。

(6)关税具有较强的调解功能。

(7)关税法规相对独立并自成体系。

3、关税种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2)依据关税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以征收关税的计征依据为标准,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动关税。

(4)以一国是否能独立自主制定税法为标准,关税可分为自主关税与协定关税。

(5)按关税计征有无优惠为标准,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

4、滑动关税:

又称滑准关税,即按市场商品价格的涨落,对同一税目的货物,按照其价格的高低设定不同的税率,进口货物按其价格水平适用税率课税。

5、最惠国待遇关税,是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国际条约中如果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则相互给予最惠关税待遇。

6、最惠国待遇:

是指缔约国一方承诺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7、普遍优惠制关税,又称普惠制关税:

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普遍给予优惠待遇的关税。

8、普惠制关税三原则:

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

9、特惠关税:

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单方面或相互间按照协定采用特别低进口税率或免税的一种关税。

10、贸易性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纳税人有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代理人。

11、非贸易性物品的关税纳税人: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物品的所有人;

(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货人。

12、我国绝大部分采用比例税率,少量采用定额税率(如啤酒、原油)、复合税率(如录音机)和滑动税率(如新闻纸)。

13、我国进口税则所设的税率有普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最惠国税率。

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权决定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15、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16、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17、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贸易关税的应纳税额,以进出口货物的完成或应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对从价关税和从量关税而言,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实行复合关税的进出口货物,如进口录(放)像机、摄像机等,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从价关税与从量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结合,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复合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或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此外滑准关税和选择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或者适用从价格关税额的计算方法,或者适用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8、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19、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民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20、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2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23、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以免税。

24、海关应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且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

第二节财产与行为税法

1、财产税:

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2、财产税的特点:

(1)以财产为征收对象。

(2)是直接税。

(3)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为计税依据。

(4)财产税可以与所得税、消费税配合、相辅相成,发挥多方面的调节作用。

3、财产税的分类。

(1)以课税对象的形态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房产税、地产税)和动态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契税)。

(2)以征收范围为标准,财产税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

(3)以财产存续时间为标准,财产税可分为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

(4)以计税方法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

4、行为税的概念和特点。

行为税亦称特定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行为税的特点包括:

(1)目的性。

(2)期间性。

(3)灵活性。

5、契税: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6、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

7、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

8、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等价交换的免征。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补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9、契税税率为3%—5%。

10、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其说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税机关缴纳。

11、印花税:

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12、印花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广、税负轻、纳税人自行完税。

13、印花税的纳税人:

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14、印花税采用的税率有比例、定额。

15、印花税的优惠措施。

根据现行有关印花税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以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上,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用人将财产赠给以下三类单位所立的书据:

①政府;②社会福利单位;③学校。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16、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以此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方法。

为了简化手续,如果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资产数频繁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挥着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另外,凡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收。

(2)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即在合同签订时、帐薄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3)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级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4)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

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如有违章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房产税:

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8、房产税的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19、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是什么?

房产税以在我国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为征税对象,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

房产税的具体征收方位为: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不包括农村农民的房产,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对于城乡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征房产税。

需要注意:

城市的征税方位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20、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房产计税余值(税率1.2%)。

21、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利性用的房产、企业所办的学校自用的房产。

22、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23、车船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按年申报缴纳。

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4、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对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税;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自行确定其车船税的征收或者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位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三节涉及土地与资源的税法

1、土地增值税:

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3、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费用。

(3)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因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有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5、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

6、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7、应税土地包括规定和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8、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9、资源税:

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0、资源税的特点。

(1)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解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2)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征税的方位较窄。

(4)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1、资源税的税目: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

(2)天然气。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开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

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原矿。

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久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卤水)。

12、资源税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或稀油划分不清或者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数量为课税数量;

(5)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6)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选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计算公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7)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8)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以收购的未税应税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3、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销售应税产品的:

A、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预收款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其他结算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贷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贷款凭据的当天。

第四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教育附加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如果要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

具有附加税性质;具有特定目的(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3、城建税实行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县、镇5%;其他地区1%。

4、教育附加费的计税依据: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5、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6、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品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学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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