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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增城市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增府函〔2003〕36号

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增城市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增城市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突发性特大化学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控制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本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增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或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或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二)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或者处置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原因,引起泄漏、污染、燃烧、爆炸,造成危害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特大事故。

(三)事态严重,如处置不当可能迅速蔓延,对周边地区的设施、人员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四)事故特殊,本单位难以处置,需要专门力量参与救援。

第三条增城市化学危险源集中分布在新塘、中新、镇龙、福和、朱村、荔城等镇,主要有: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成品油和化工原料经营单位;油库和气站等。

重大危险源、使用的剧毒物品概况及其救援见附件1。

第四条应急救援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查明事故原因,控制抢修危害源。

(二)组织消防灭火、抢救人员。

抢救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先救命后疗伤。

(三)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四)组织抢救、转移危险品及物资设备。

(五)组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气象、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等相关保障工作。

(六)组织事故后现场的清理,恢复正常秩序。

(七)调查事故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

第二章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组建增城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特大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特大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经贸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组成部门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六条事故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市安监局局长任指挥,由发生事故的镇(街)主要领导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指挥。

当现场指挥没有赶到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镇(街)主要领导暂时履行现场指挥的职责。

第七条事故现场专业救援人员编为四个组:

(一)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及武警增城中队组织成立一支3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由市公安部门和武警中队共同推荐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

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抢险救灾小组,配合抢险救灾工作。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建以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单位的医务人员为主的医疗救护组,要求15人以上,由市卫生局推荐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

(三)治安运输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共同组建,其中市公安局15人,市交通局10人,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共同推荐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

(四)抢修组由市建设局负责组建,要求7人以上,市建设局推荐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

市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指挥图见附件2。

市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人员联系方式见附件3。

第八条各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

(一)指挥中心职责统一组织领导救援准备工作,决策救援行动,指挥调度各种救援力量及社会各方面的行动;制定和组织化学事故救援行动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做好救援的人员、物资、器材准备工作;组织建立指挥、通信、信息、值班等保障系统,保障救援指挥中心远程和现场指挥;发生危化品特大事故时按有关程序向广州市报告及求援。

根据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以及驻军、武警部队、公安警察等有关单位参加化学事故救援工作;可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疏散或者隔离人员,并依法对灾区实行封锁。

(二)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紧急处理。

3、根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突变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场地,事故后应及时组织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若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及事故现场专业救援组职责1、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对化学事故进行预测、侦检、监测、估算、报告,为市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救援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对各专业救援队进行技术指导。

如测定毒物性质、危害程度、危害范围,标定染毒和危险区域,对该毒物的解毒物资方法,毒物的扩散速度,事故发生地的气候条件和天气预报情况等。

(四)抢险救灾组的职责抢救危险区人员,协同事故单位控制危害源,抢修设备、排除险情,抢修处置设施设备,消防灭火、洗消、实施特种救援。

(五)医疗救护组的职责对事故现场受伤害人员进行简易分类,按类急救和做好安全转送治疗;根据需要开设现场救护所,通报有关医院做好接治抢救人员的工作。

(六)治安运输保障组的职责对救援现场实施警戒,根据现场指挥部指示疏导群众、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协助医疗救护组护送伤员,转移物品,运送抢险救援物资以及必要的交通管制。

(七)抢修组的职责对大型建筑物实施抢险抢修,以大型工程机械作业手段实施抢险救援。

第九条其它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问题,妥善安排伤员的救治和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二)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的宣传教育和采访报道。

(三)市计划、卫生、医药、建设、商业、交通、物资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保证化学事故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供应和运输。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第十条事故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均应迅速报警。

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单位,除了积极组织自救外,必须及时将事故向有关部门准确报告。

对于特大等本单位不能及时控制的事故,应尽早争取社会救援,以便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

报警内容包括: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物名称和数量、事故初步原因,事故性质(化学毒品外溢、爆炸、燃烧)、危害程度和对救援的要求,以及报警人与联系电话等。

市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全天候值班制度,并与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火警119、治安110、急救120、交警122建立联动报警系统。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警电话为:

82750818,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为:

82752119。

凡发生化学事故,事故单位应向市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警,其他联动。

第十一条实施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基本程序

(一)接报接报指接到执行救援的指示或要求救援的报告。

接报人一般应由总值班担任。

接报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主要毒物、事故性质(毒物外溢、爆炸、燃烧)、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对救援的要求,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3.向指挥中心领导或该类事故负责部门的领导报告情况。

(二)接警处置指挥中心领导根据事态形势决定是否启动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属于一般性化学事故,根据单位请求,命令有关队伍前往现场救援。

如属于特大化学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应立即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和市经贸局相关领导到安委会办公室或事故现场,通知各救援队伍立即集结,依令前往现场救援,同时向广州市有关部门报告及求援。

市指挥中心要保持与现场指挥部和急救队的联系,并视事故发展状况,及时派出后继梯队予以增援。

(三)设点各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应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遵从指挥中心的指挥,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选择有利地形(地点)设置前线指挥点和救援、急救医疗点。

前线指挥点和救援、急救医疗点的设置应考虑以下几项因素:

地点:

应选在上风向的非事故威胁区域,但注意不要远离事故现场,便于指挥和救援工作的实施。

位置:

各救援队伍应尽可能在靠近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地方设点并随时保持与指挥部的联系。

路段:

应选择交通路口,利于救援人员或转送伤员的车辆通行。

条件:

现场指挥部和救援、急救医疗点,可设在室内或室外,应便于人员行动或群众伤员的抢救,同时要尽可能利用原有通讯、水和电资源,有利救援工作的实施。

标志:

指挥部、救援或医疗急救点,均应设置醒目的标志,方便救援人员和伤员识别。

悬挂的旗帜应用轻质面料制作,以便救援人员随时掌握现场风向。

(四)报到指挥各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后,要向现场指挥部报到以接受任务,了解现场情况,便于统一实施救援工作。

(五)救援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要遵从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开展工作。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恢复生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撤点在救援行动中应随时注意气象和事故发展的变化,一旦发现所处的区域受到灾害威胁时,应立即向安全区转移。

在转移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保持与救援现场指挥部和各救援队的联系。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撤离现场以前应取得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同意并要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以及注意自身的安全。

(七)总结每一次执行救援任务后各组组长和现场指挥部都应该做好救援总结(包括救援经验、教训以及对本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一式2份分别报市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第十二条事故得到控制后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马上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写好事故调查报告,上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调查组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安、监察、安监等部门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

(三)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坚持分级管理上下对口的原则。

市本级调查组人员要在做好事故救援、现场保护的基础上,尽早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做好事故目击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确保掌握事故的真实性,主动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查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调查报告递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救援器材与设备第十四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可装备下列必要的器材和药品。

(一)化学事故救援专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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