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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调整方案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

附表

附表1:

盐城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附表2:

盐城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3:

盐城市主要规划指标分解落实表

附表4-1:

盐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表

附表4-2:

盐城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表

附表5:

盐城市中心城区已批未保障承诺地块统计表

附图

附图1:

盐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

附图2:

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附图3:

盐城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附图4:

盐城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图

附图5:

盐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

附图6:

盐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

附图7:

盐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前言

盐城市地处苏北沿海中部、长三角辐射区的北缘、淮河流域尾闾、黄海之滨,是江苏省面积第一、人口数量第二的地级市,是长江三角洲北翼重要的战略支点,占据江苏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位,沿海滩涂土地资源丰富。

《规划》自2011年批准实施以来,在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盐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为基础,以资源坏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对《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

第一章调整背景

第一节区域概况

第一条自然地理概况

盐城市位于江苏省沿海中部,地处北纬32°34’~34°28’,东经119°27’~120°54’之间,是长三角城市群北翼门户和规划建设的淮河生态经济带出海门户。

东临黄海,南与南通接壤,西南与扬州、泰州为邻,西北与淮安相连,北隔灌河和连云港市相望。

全市土地总面积1.69万平方公里,是江苏省面积最大的地级市,拥有江苏省最长的海岸线、最大的沿海滩涂、最广的海域面积。

现已形成以盐城港、南洋机场为枢纽,沈海、盐淮、盐靖高速公路以及新长铁路、通榆运河等为骨架,多交通方式兼备的综合交通体系,未来随着“K”型高铁网的加快建设,在东部沿海综合交通网络和区域空间开发格局中的门户枢纽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第二条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2014年末盐城市总人口828.54万人,常住人口722.28万人,城镇常住人口422.82万人,城镇化率58.54%。

2014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835.62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0.9%,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3115元。

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三次产业结构为12.76:

46.47:

40.77,第三产业比重比上年提高了0.89个百分点。

财政收入993.53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414元。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征

第三条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末全市土地总面积1693129.01公顷,其中农用地1096142.82公顷,建设用地277395.00公顷,其他土地319591.19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64.74%、16.38%和18.88%。

农用地中,耕地836345.72公顷、园地15730.11公顷、林地12367.01公顷、其他农用地231699.12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76.30%、1.44%、1.13%、21.14%,另有牧草地0.86公顷。

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62086.65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143020.11公顷、交通水利用地54128.82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8159.42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2.38%、51.56%、19.51%、6.55%。

其他土地中,水域260739.86公顷、自然保留地58851.33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81.59%、18.41%。

第四条土地利用特点

1、耕地比重大,基本农田保护率较高。

2014年,全市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达49.40%,人均耕地0.12公顷,远高于全省0.06公顷的平均水平。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66011.50公顷,保护率达到91.59%。

2、土地开发强度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014年,全市建设用地面积277395.00公顷,土地开发强度为16.38%,如扣除盐田面积,全市土地开发强度仅为14.56%,远低于全省20.99%的平均水平。

3、沿海滩涂湿地规模大,生态资源丰富。

2014年,全市沿海滩涂137155.13公顷,是我国沿海地区面积最大的滩涂、湿地,其间分布珍禽、麋鹿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较脆弱。

第三节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第五条资源环境承载力限制因素

盐城市耕地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土地承载压力增大,土地利用效率逐年提高,但距国内一线城市以及国外发达国家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市域纵横交错的河网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布局也造成了一些阻碍和制约,城市化过程改变了地表用地类型的景观结构和植被特征,导致城市建设的生态脆弱性增加;盐城市域辽阔,地质情况复杂,复杂的地质条件为盐城市带来地面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

第六条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压力

2000年以来,盐城市域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总体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

盐城市人口空间分布不均,亭湖区、盐都区人口稠密,经济密集区与人口密集区的分布特征相似,呈现出中心城区高、周围地区低的分布形式,其中亭湖、盐都两区的GDP密度最高,达51.36万元/公顷。

第七条实施差别化的国土空间格局优化措施

市区土地资源所能承载的人口将要处于临界超载和经济将持续处于超载状态,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力度;大丰区资源环境所能承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处于不超载及临界超载状态,应加强生态防护网络建设,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升资源环境利用效率;郊县(市)是盐城是生态保护相对完好的地区,承担着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生态屏障功能,应大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推进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推进零散基本农田有序归并调整,提升耕地质量保护。

第四节现行规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规划实施成效

规划实施期间,盐城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14年耕地保有量完成了规划目标的105.8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了规划目标的100.34%,有效地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了粮食安全。

规划实施以来,全社会依法用地、节约用地意识明显增强,土地利用更加规范,城市化、工业化合理用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全市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从2009年135.60公顷/亿元下降至2014年72.32公顷/亿元,促进了土地产出效益和节地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九条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规划实施过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沿海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形势发生显著的变化,规划建设用地保障压力加大、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土地综合整治难度加大,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且开发利用难度加大,投入成本也越来越高;规划实施的机制不够健全,措施有待完善,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难以聚焦合力等。

第五节规划调整必要性

第一十条规划调整必要性

1、是保障盐城市“十三五”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十三五”期间,是聚力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关键时期。

盐城市处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交汇点,也是江苏省韩资企业最集中的城市,是江苏呼应两大国家战略和中韩自贸协定的关键区域,是长三角城市群中苏北唯一城市,新一轮沿海开放开发发展将迎来新的机遇。

为适应盐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需对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2、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要求。

“十三五”时期全市产业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冲突仍然明显,合理的建设用地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

同时,2016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划定任务,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从源头上坚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3、是推进国土集聚开发的有效途径。

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在框定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前提下,促进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和内部挖潜,走节约集约发展道路,着力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保障科学发展。

4、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途径。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标分配和布局安排上已不能很好的满足盐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步伐的需求,需要对规划控制指标及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根据盐城市未来发展的客观要求,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用地矛盾和突出问题,立足“十二五”,展望2020年的土地资源保护和保障需求,需对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主要指标调整情况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一十一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围绕“两聚一高”主题和“产业强市、生态立市、富民兴市”发展导向,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深入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沿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统筹推进形成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与综合整治“三位一体”总体格局,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业、开放、生态、幸福、厚德的美丽盐城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节调整原则和依据

第一十二条调整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

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

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土地空间开发格局。

2、总量控制、布局优化。

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的城乡建设开发格局。

3、节约集约、城乡统筹。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的节约集约用地“五量调节”战略实施,引导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战略性调整。

4、多规合一、公众参与。

围绕“多规合一”的目标,推进“三线划定”。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坚持开门规划,充分征求群众、专家学者及部门意见。

第一十三条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1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9、《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

1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13、《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14、《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0-2009);

15、《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

16、《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47号);

17、《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280号)。

18、《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19、《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

20、《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

21、《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2、《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3、盐城市其他部门和行业规划。

第三节规划范围和期限

第一十四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调整范围为盐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和东台市等9个县(区、市)。

根据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市土地总面积1693129.01公顷。

第一十五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以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重点对2015-2020年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安排。

第四节土地利用战略调整

第一十六条土地利用战略任务

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空间格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城市开发边界”,推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建设万众创新的创业盐城、合作包容的开放盐城、绿色宜居的生态盐城、协调共享的幸福盐城、风清气正的厚德盐城。

第一十七条土地利用基本策略

1、三线划定,优化土地空间格局。

优先保护全市各类生态本底资源,划定生态红线;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科学规划城市用地规模,引导城市用地理性拓展,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2、节约集约,控制土地开发强度。

通过“控总量”、“盘存量”、“提效率”、“优结构”等路径,调整盘活存量用地,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不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有效抑制建设用地快速扩张的趋势。

3、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进一步强化盐城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着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陆海统筹发展、跨区域融合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协调发展中挖掘潜力、拓展空间、增强动力。

第五节指标调整

第一十八条土地利用规模调控目标

完善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利益调节机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长。

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及实有耕地面积均保持在815393.3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720865.30公顷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88185.00公顷、213925.51公顷以内。

第一十九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

农用地中高标准农田、优质园地和林地比重显著提高,交通水利用地规模满足基础设施用地要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有效缓解资源有限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

至2020年,建设用地比例提高至17.02%,农用地、其他土地比例控制在64.14%、18.84%。

农用地中耕地比例稳定在75.09%;建设用地中交通水利用地比例稳定在19.91%,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从51.56%降低至47.23%。

第二十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土地配置的政府与市场协同机制更加完善,各类各业用地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城镇低效用地潜力得到充分开发,土地利用方式逐步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至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5.0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一条土地综合整治目标

加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加快村庄闲置地、工矿废弃地整理和复垦,推动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空间整合,实现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的逐步缩减,耕地补充任务得到严格落实,基本农田质量明显提升。

全市共安排规划流量指标8546.67公顷,2015-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不低于6692.79公顷。

第三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推进耕地“三位一体”保护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提高全社会节约用地意识,强化耕地质量和数量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完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源头控制”,稳步降低单位固定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规模。

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引导,鼓励各类建设在不影响生态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其他土地。

至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6692.79公顷以内。

第二十三条合理引导其他各类耕地减少

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科学引导,引入耕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和提升地力的方向发展。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抗灾能力,及时修复和补充灾毁耕地,将灾毁耕地规模降至最低,确保规划期内耕地面积不低于815393.30公顷。

第二十四条加大耕地补充与质量建设力度

理顺“投资-收益”机制,完善项目管理模式,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通过土地整治落实耕地补充任务,增加优质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至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不少于6692.79公顷。

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占用的耕作层土壤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节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第二十五条划定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按照“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保护优先、优化布局,优先劣出、提升质量”的原则,围绕“守住红线、保护红线,引导城市串联、组团、卫星城式”的总体要求,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优先划定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63088.50公顷(其中城市周边17909.61公顷,城镇周边45178.89公顷)。

划定后,盐城市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中的耕地比例提高到97.01%,其中水田与水浇地比例提高至86.33%,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模、集中连片程度、耕地质量和地力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落实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基础上,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调整方针,对全市的基本农田进行布局优化,划足补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720865.30公顷,同时全市统筹各县(区、市)多保障永久基本农田859.95公顷(1.29万亩),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高于原有质量等级。

现状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经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宜耕作、质量较差等不宜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现有集中连片,有良好农业设施保障的现有基本农田继续保留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第二十七条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管理

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符合法定条件的确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斑落到地块、确定边界,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同步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同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

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与整合涉农补贴政策相衔接,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地方及农民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第三节合理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二十八条合理利用城市生态农业用地

城市周边农用地利用与城市的生态建设相耦合,强化城市组团间的结构性生态绿地保护,以高档蔬果花卉种植为主,配套能够集中展示现代高科技农业的休闲、旅游、观赏科教和农产品交易场所,改善城市生态。

第二十九条统筹近郊生产-休闲复合农业用地

围绕近郊“美丽乡村”建设,推广菜、果、花和高附加值的农副产品相结合的近郊农业模式,实行种、养、加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满足城市居民新鲜农产品需求。

同时合理预留零散建设用地,依托蔬菜、果园和养殖基地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

第三十条规范利用远郊生态农业用地

远郊生态农业区因地制宜发展果、林、茶等低丘生态农业等特色养殖产业,形成立体生态农业,鼓励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农用地经济价值。

规范有序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涉及永久建设性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禁止在城镇规划区、生态控制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各类控制区500米范围内从事水厂、畜禽养殖业,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严禁设施农用地非农化,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土地、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

第三十一条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到控制在288185.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控制在213925.51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77822.73公顷;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至2020年全市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17.02%以内。

第三十二条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双提升”

全面调查评价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处置城镇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土地,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分析和制定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方案;鼓励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深度利用,加强对城镇内低效用地和零星分散土地的清理、收购、归并和前期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充分挖掘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一步加大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的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

积极推进低效和废弃盐田复垦,支持低产盐田用途转换,加大对低效和废弃盐田的复垦力度。

开展盐田置换,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市统筹利用。

第二节合理安排城镇用地

第三十三条优化中心城市空间布局

加强盐城市区规划建设,按照“拓展主城、培育新区、优化提升、弹性预控”的思路,构建以高速环内的中心城区为主城区,以大丰为副中心,以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国家级高新区、大丰港城经济区、环保科技城、智慧科技城等主要载体为支撑,进一步推进“五大组团”的规划建设,形成“一主一副、三区两城”的空间布局结构,适时推进必要的区划调整,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

第三十四条强化县城的支撑带动能力

加快县(市)城区建设,提升功能配套水平,增强集聚带动能力。

重点建设东台、滨海、阜宁、响水、射阳和建湖六个中小城市共同构成的县域中心层级。

东台抢抓国家级滩涂综合开发试验区战略机遇,建设江苏中部沿海现代化工商业城市和次级中心。

滨海、阜宁县城作为盐城北部沿海开发和淮河生态经济带出海门户组群城市,建成淮河下游地区沿海港口城市和新兴工贸城市,形成沿海城镇轴的次级中心。

响水、射阳、建湖县城强化县域中心功能,提升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十五条加快特色小城镇培育

根据空间功能分区引导小城镇特色发展,按照因此制宜、分类发展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按照“产业特色鲜明、自然风光优美、乡土文化浓郁”的要求,加快特色小城镇培育发展。

重点引导临海镇、益林镇、上冈镇、安丰镇等30个国家重点镇、省级重点中心镇和市级中心镇结合自身基础和优势,加快向沿海港城、工业强镇、旅游名镇、历史古镇、商贸重镇等特色化方向发展,探索新型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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