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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基本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

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

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

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应具有合理的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模

1.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

2.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亲子班(1-2岁),每班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生。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60㎡。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小于2㎡/生,规划指标不小于4㎡/生。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二)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指标。

表1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m2

项目

指标类型

规模

6班

9班

12班

15班

用地面积

基本指标

3610

5261

6924

8456

规划指标

4543

6540

8477

10422

生均指标

基本指标

20.05

19.48

19.23

18.79

规划指标

25.23

24.22

23.54

23.16

注:

1.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按0.9计算。

2.室外活动场地按4㎡/生计算。

3.绿化用地:

基本指标按2㎡/生计算,规划指标按4㎡/生计算。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等。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洗衣房。

(二)园舍建筑面积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

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规模

指标类型

规模

6班

9班

12班

15班

使用面积

基本指标

1366

1966

2537

3108

规划指标

1676

2371

3022

3684

建筑面积

基本指标

2277

3277

4228

5180

规划指标

2793

3952

5037

6140

生均建筑

面积

基本指标

12.65

12.14

11.75

11.51

规划指标

15.52

14.64

13.99

13.64

注:

本表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K=0.6计算。

(三)园舍用房面积

幼儿园各类用房面积见表3-1、3-2、3-3。

表3-1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房

名称

指标类型

每间

使用面积

6班

9班

12班

15班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小计

活动室

基本指标

70

6

420

9

630

12

840

15

1050

规划指标

80

6

480

9

720

12

960

15

1200

寝室

基本指标

40

6

240

9

360

12

480

15

600

规划指标

50

6

300

9

450

12

600

15

750

卫生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15

225

衣帽间

(兼教师办公室)

10

6

60

9

90

12

120

15

150

多功能

活动室

基本指标

1

120

1

150

1

180

1

210

规划指标

1

150

1

180

1

210

1

240

专用

活动室

基本指标

45

2

90

3

135

4

180

5

225

规划指标

60

3

180

4

240

5

300

6

360

小计

基本指标

1020

1500

1980

2460

规划指标

1260

1815

2370

2925

注:

如非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表3-2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m2

用房名称

指标类型

6班

9班

12班

15班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行政办公用房

75

123

139

150

会议兼接待室

基本指标

30

40

50

60

规划指标

40

50

60

70

图书资料档案室

基本指标

20

30

40

50

规划指标

30

40

50

60

教研室

基本指标

20

30

40

55

规划指标

30

45

60

80

保健及观察室

基本指标

14

16

18

24

规划指标

25

30

35

40

隔离室※

14

14

14

14

晨检

兼接送室※

基本指标

18

21

24

27

规划指标

25

30

35

40

器材室

基本指标

36

42

48

54

规划指标

36

48

48

54

仓库

基本指标

18

21

24

27

规划指标

25

30

35

40

传达(警卫)室

基本指标

22

22

22

22

规划指标

25

25

25

25

教工厕所

基本指标

12

18

24

30

规划指标

20

30

40

50

小计

基本指标

247

342

405

472

规划指标

306

421

492

569

注:

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面积小计中不含选配用房面积。

表3-3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房名称

指标类型

6班

9班

12班

15班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面积小计

厨房

基本指标

69

87

107

124

规划指标

70

90

110

130

辅助用房

基本指标

30

37

45

52

规划指标

40

45

50

60

教工餐厅※

15

20

25

30

幼儿餐厅※

150

225

300

375

淋浴室※

15

20

25

30

洗衣房※

12

16

20

24

小计

基本指标

99

124

152

176

规划指标

110

135

160

190

注:

1.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面积小计中不含选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园舍建设中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幼儿园参照本标准的要求,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无害、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1)活动室: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活动室地面以木质为宜、天花板和墙面宜进行吸音处理。

教学区配备儿童桌椅、钢琴(或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计算机、投影仪、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建构区、美工区、木工区、益智区、图书区、音乐区、科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操作材料和儿童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

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儿童自由取放。

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见表4-1)。

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

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每班不必强求同一标准。

表4-1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

单位:

cm

桌椅

型号

课桌尺寸

座椅尺寸

儿童身高

适应范围

桌面高

桌下

净空高

座面高

座面

有效深

座面宽

靠背上缘

距座面高

靠背下缘距座面高

幼1号

52

≥450

29

29

27

24

13

113~

幼2号

49

≥420

27

27

27

23

12

105~119

幼3号

46

≥390

25

25

25

22

11

98~112

幼4号

43

≥360

23

23

25

21

10

90~104

幼5号

40

≥330

21

21

23

20

9

83~97

幼6号

37

≥300

19

19

23

19

8

75~89

(2)寝室:

儿童寝室应分班使用。

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

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

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4-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专用寝室,配备固定式单层床、不同照度的灯具和儿童专用衣橱、被褥等,设有教师值班设施。

表4-2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

单位:

cm

年龄

2-3岁

3-4岁

4-5岁

5-6岁

床铺标准

高度

30

30

35

40

宽度

60

70

70

70

长度

130

130

140

150

(3)卫生间:

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

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

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

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

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

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4)多功能活动室: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

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5)专用活动室:

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

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

儿童图书应以绘本为主,达到幼儿人均8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剔旧更新。

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5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10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

建构室应配备中大型结构材料及材料柜,留有足够空间,便于开展大型主题建构活动。

美工室应配备画架、画板、纸张、笔、颜料等各种美术工具(包括泥工工具),并提供水源。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涂鸦墙、作品欣赏区及儿童作品展示区。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备。

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

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2.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

卫生保健器械及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分别见附件5、附件6。

3.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

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专用儿童餐厅,餐厅内应配备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的儿童餐具、桌椅及洗刷设施。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一般应配备:

园长:

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2人。

专职教师: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3人。

保育员: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人(如每班配备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

炊事员:

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医务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

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1人。

安保人员:

根据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的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

七、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保证房屋修缮、设施添置更新等办园条件改善,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二)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幼儿园应按规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

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

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

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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