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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山东省信息工程学校,2002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秉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德技双馨、产教融合、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

山东信院。

英文译名为ShandongCollegeofInformation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

SDCIT。

第三条 学校设奎文区、滨海经济开发区两个校区,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494号;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办学定位为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突出电子信息行业特色,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艰苦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九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适当保留中专教育,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和联合办学,发展本科教育,形成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模式。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注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遵循“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突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第十二条学校以电子信息大类为主,兼顾制造、财经等大类,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适应地方、行业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省、院级重点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优秀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聘训并举,打造高素质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党委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应用技术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决策学校重大事项。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学术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主体,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评估、审议、服务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规划和设计学校的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研究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专业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师德良好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

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节民主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校党政部门推进学校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室、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扎实专业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用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鼓励教师改革创新,为教师开展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构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校支持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条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坚持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对所接受礼物、礼金的使用情况在全校张榜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外部关系

第五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积极探索建立学校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徽志是由3个“C”及“&”组成,“&”居于3个“C”组成的圆形中间。

图案:

释义:

三个C分别代表:

计算机(computer)、控制(control)、通信(communication),体现学校以电子信息专业为主的办学特色。

第六十条学校标识色为蓝色、红色。

第六十一条学校确定每年的5月22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由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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