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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调解书

买卖合同调解书

  篇一:

买卖合同调解书

  篇一: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长县民初字第410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

长沙县黄花镇曹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该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

长沙市芙蓉中路3段神农商务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曹建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少根,男,1951年2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493号。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1956年3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293号1栋3门5房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果久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查明:

XX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红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自XX年4月起至同年6月止,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工地送红砖180万块,每块元,被告应在XX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了红砖,至XX年2月23日止,被告拖欠红砖款20440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某公司红砖款204409元;

  二、被告某公司须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原告某公司支付150000元;

  三、余欠货款本金54409元,被告某公司须在XX年4月1日前付清;四、若被告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2条、第3条履行,被告某公司须按日千分之零点八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自XX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

  五、本案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果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篇二:

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长县民初字第100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湘成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XX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文罗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查明,原告系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的水泥供应商。

XX年4月19日,经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结算,该公司尚欠原告水泥款290974元,另该公

  司欠被告砖渣款40950元,XX年5月28日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支付给被告160000元,其中包括应付给原告的水泥款119050元,被告领取该款后只付了原告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将其余69050元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69050元及其利息3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所应付给张某某水泥款69050元,由张某某在XX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在XX年12月31日前付20000元,在XX年3月31日前付15000元,在XX年6月30日前付余款24050元。

张某某自愿放弃欠款期间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807元,由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罗生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山林篇三:

闫玉江诉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闫玉江诉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中民二初字第45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

闫玉江,男。

  委托代理人:

张晓伟,33岁。

  被告:

张国凯,男。

  本院于XX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玉江与被告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闫玉江诉称,XX年3月5日,原告给被告位于冯湾工地4号楼-6号楼供应上下水材料,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7000元未付。

原告自XX年4月份至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7000元。

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国凯欠原告闫玉江货款17000元,于XX年11月30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元,被告张国凯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滨

  篇二:

货款纠纷调解协议

  协议书

  甲方: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

  乙方:

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

  鉴于:

  1、甲方就其与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事,甲方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乙方提起诉讼,案号:

xxxxxx。

  2、该案件甲方申请保全乙方财产人民币xxxx元,案号:

xxxxx。

  3、该案件甲方支付诉讼费人民币xxx元,保全费人民币xx元。

  就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人民币xxx元;诉讼费xxx元,保全费xxx元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xx年8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xxx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深圳市xxx

  开户银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xxx

  账号:

xxxxx

  三、乙方将上述款项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后:

  1、甲乙双方就xxxx号案再无其他争议。

  2、甲方在收到款项后xxx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查封乙方的财产。

  3、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付款,甲方放弃乙方应支付的利息。

  四、甲、乙双方在xxxx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如果乙方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就人民币xxxx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自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以传真件/扫描件形式签署,传真件及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使用)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乙方:

  篇三:

车辆买卖合同

  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情况

  1、车类型号:

___________;车身颜色:

______;车牌号码:

________;行驶公里:

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车架号码:

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

________;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

_________;车辆保险险种及到期日:

_____________。

  2、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路费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备胎□千斤顶□钥匙()把

  3、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4、卖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

  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买方损失。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车价款为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车辆因过户而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2、买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的_______%作为定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剩余价款在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过户及相关问题约定

  1、买卖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协议签订之日,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定金后,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过户等相关手续。

办理完毕后,买方支付剩余价款,卖方交付相关证件及随车物品。

  2鉴于该车在出卖前卖方已将其借与买方使用,且买方已实际占用该车辆,故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即该车在20年月日时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原车主卖方负责,该车在20年月日时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买方负责,如因买方原因,致使卖方在此期间被追责的,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买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购车款后,需积极、及时的转移车辆的所有权,将车辆交由买方占有、使用。

若卖方无故拖延交付或拒绝交付,则需向买方支付车辆总价款的_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若因卖方的责任导致车辆在约定之时不能过户,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车辆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3、买方应谨遵双方的约定,在车辆未办理过户期间谨慎小心、诚实信用,及时处理车辆所发生的各事项。

若因买方未及时处理给卖方造成损失,买方需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4、买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卖方支付价款,若迟延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需向卖方支付车辆性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五、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争议管辖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仍何一方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买方壹份,卖方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补充协议具有与本约定相同的法律效力。

  买方:

(签章)卖方: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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