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该许霆案笔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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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该许霆案笔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案由:
盗窃罪
时间:
2007年8月31
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郑允展
审判员:
钟育周、聂河军
书记员:
纪正海
一、庭审准备
审判长:
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许霆到庭。
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
许霆。
审判长:
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出生年月?
被告:
1983年2月7日出生。
审判长:
民族?
被告:
汉。
审判长:
籍贯?
被告:
山西省襄汾县人。
审判长:
文化程度?
被告:
高中。
审判长:
有无固定职业?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家庭住址?
被告: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
审判长: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
2007年6月5日。
审判长:
何时被逮捕?
被告:
2007年7月11日。
审判长:
被告人许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许霆:
收到,10天前。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9、30、31、154、159、160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争辩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许霆: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许霆,你是否申请回避?
许霆:
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代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许霆: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许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许霆: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对起诉书指控我犯盗窃罪有意见,我是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才把钱全部取出的,准备交给单位领导。
还有就是自动柜员机出现了问题,银行方面也有责任。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许霆,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许霆:
听清楚了。
公诉人:
被告人许霆,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你在哪里?
做什么?
许霆:
当天晚上我到平云路附近的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去取钱。
公诉人:
你当时是在这台取款机上取的款吗?
许霆:
是的
公诉人:
你当时取钱的卡是2006年2月份和公司一道办的工资卡对吧?
许霆:
是的
公诉人:
你的卡属于借记卡是不能透支的是吗?
许霆:
是的
公诉人:
那还记得第一次取款时的情形吗?
许霆:
我当时只想取100元,但取款机不大好用,按100按不出不来,就按了一个双零键,结果多按了一个“0”,然后随便点了一下确认,没想到那取款机就真的吐出1000元来了。
公诉人:
第一次取款后,你是否进行了查询?
许霆:
查询了
公诉人:
结果你发现取出1000元后,卡上仅仅只被扣了1块钱是这样的吗?
许霆:
是这样的
公诉人:
当你明确取款机出现了故障时,所以你就继续一直以同样的方式对取款机进行重复操作是不是?
许霆:
是的,我回去拿了塑料袋再次回到取款机,直到取不出钱来,才回去休息。
公诉人:
总共取了多少次?
许霆:
大概一百多次
公诉人:
也就是说这一次你取了十万元左右?
许霆:
是的。
公诉人:
那你是否知道这次你一共取款的总数?
许霆:
知道。
公诉人:
是多少?
许霆:
17.5万。
公诉人:
你当时取款时有没有被人发现?
许霆:
当时已经很晚了除了我之外没有其他人知晓。
公诉人:
取款机那儿有监视器难道不怕银行发现后找你?
许霆:
但当时银行是不知道的。
公诉人:
你什么时候离开广州的?
许霆:
2006年4月24日下午三点左右坐长途汽车离开的。
公诉人:
为什么离开?
许霆:
(沉默)
公诉人:
你从柜员机上取的钱的去向呢?
许霆:
回到山西省临汾后,我发现在车上原来用报纸包着塞在被子里的5万元不见了,就没有回家,到一家酒店住下。
后来也一直不敢回家,在临汾呆了一个月,然后去太原,和朋友横蝻开了一间网吧,我投资了10万元,后来这家网吧亏本了。
公诉人:
被告人你刚才在法庭上自称取款是为了帮银行保管那你为什么离开广州?
不仅没将所取款项上交单位领导,而且将本该属于银行的钱私自处理?
被告人许霆请你如实回答
许霆:
我、我、我——
公诉人:
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许霆:
2007年5月22号,在宝鸡火车站。
公诉人:
审判长,讯问到此。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
审判长我需要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
可以。
辩护人:
被告人许霆,你能否记得你在第一次取款之前的那张卡上的余额吗?
许霆:
具体数字不大清楚了,当时卡上好象还有170多块钱吧!
辩护人:
你是说究竟有一百七十几块钱并不清楚,是这样的吗?
许霆:
是的。
辩护人:
你刚才说每取一千块钱,银行帐户里只扣一块钱,取款之前你是并不知情的,对吗?
许霆:
是的?
辩护人:
那你为什么成功取款171次,却取出17万5千块钱呢?
许霆:
因为我有4次每次取款2000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2元。
辩护人:
你是在4月21日到4月22日凌晨取的款,那4月22日白天你在做什么?
许霆:
我在上班。
辩护人:
但根据值日表,当天并不该你值班,这是为什么?
许霆:
我帮别人在代班。
辩护人:
你拿了银行那么多钱,为什么不及早脱身呢?
还要替别人代班呢?
许霆:
我从未试过有这么多钱,头都蒙了,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又心存侥幸,做完这件事就一直很后悔。
那几天总希望银行来找自己还钱。
辩护人:
你说的那几天是哪几天?
是4月22日、4月23日、4月24日这三天吗?
许霆:
是的。
辩护人:
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性发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就本案立功事实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
公诉人:
申请证人黄敏穗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黄敏穗到庭,请到庭证人,请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黄敏穗:
黄敏穗,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莲花湖小区103号,现任广州市商业银行监察保卫部副经理,我不认识被告人。
审判长:
证人黄敏穗,今天本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霆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通知你到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明确吗?
证人黄敏穗:
明确。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请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
你是怎样发现取款机故障的?
证人黄敏穗:
2006年4月24日,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安装在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在4月21日晚上的取款交易出现帐户扣帐为1元的情况。
因为该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金额为100元或者100元的整数倍,不可能出现100元以下的数额,所以恒福支行马上将情况通报了自动柜员机的运营商。
公诉人:
通知了运营商之后,你们如何处理的?
证人黄敏穗:
运营商与商业银行个人银行部一起派人到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现场开机查验,发现柜员机的现金已经全部被取光。
随即查看自动柜员机流水日志,发现自动柜员机在不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时正常,而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则出现异常。
公诉人:
什么异常?
证人黄敏穗:
对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自动柜员机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亦出钞1000元,但持卡片人实际扣帐为1元。
公诉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证人黄敏穗: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后出现了异常。
4月21时17时许,该行放入该自动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在案发前几个客户取款属于正常取款。
经查帐,自动柜员机总共短款达17万多元
公诉人:
短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证人黄敏穗:
经核查,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客户拿着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商业银行借记卡在该柜员机恶意取款。
经查询开户资料,该银行卡户名是许霆,开户日期是2006年2月6日。
公诉人:
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人的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
此案发生在4月21日晚,为什么你们到了4月24日才发现取款机出故障呢?
证人黄敏穗:
因为4月22日和4月23日正好是星期六星期天,双休日不上班。
辩护人:
在4月24日开机查验时,柜员机里面的钱已全部被取完,是吗?
黄敏穗:
是的。
辩护人:
证人黄敏穗,为什么与流水清单以及上记录的时间不一致,有的甚至相差十几分钟?
证人黄敏穗:
由于系统升级所引发的故障,所以流水帐单的记录时间是比结杂乱的。
辩护人:
审判长,对证人黄敏穗询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证人黄敏穗的证言是否听清,有无异议。
许霆: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申请证人卢哲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卢哲到庭,请到庭证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卢哲:
卢哲,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云峰社区33号,现任广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管理部副总经理,我不认识被告人。
审判长:
证人卢哲,今天本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霆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通知你到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明确吗?
证人卢哲:
明确。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请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
你是什么时候怎么知道的取款机出现故障了的?
证人卢哲:
2006年4月24日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监察保卫部副经理黄敏穗告诉我的。
公诉人:
你是如何地知道恶意取款的就是许霆的呢?
证人卢哲:
通过核查该机流水帐的持卡人资料,发现持卡人为许霆。
然后比照银行监控的录象,与流水帐单上所向一致的时间即可以找出相对应的恶意取款人。
公诉人:
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卢哲进行发问?
辩护人:
需要。
证人,许霆是不是主动找你联系过?
卢哲:
是的。
辩护人:
都说了什么内容?
你是怎么回答的?
卢哲:
他说想把剩余的钱还给银行,我告诉他银行已报案。
辩护人:
还有其他人与你联系过吗?
卢哲:
许霆的担保人刘某找过我。
辩护人:
你说了什么内容?
卢哲:
我告诉他我已调离原部门,让他与银行总部联系,但有没有联系我不知道。
辩护人:
审判长,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人许霆,证人卢哲的证言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许霆: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申请证人赵永强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赵永强到庭,请到庭证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赵永强:
赵永强,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月泉社区165号,现任广州市安居物业公司保安部部长,我认识被告人。
审判长:
证人赵永强,今天本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霆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通知你到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明确吗?
证人赵永强:
明确。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请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
证人赵永强,被告是什么时候进入该单位工作的,何时离开的?
证人赵永强:
他是2006年2月份进的我们单位,同年4月24日上午辞职。
公诉人:
为什么辞职?
证人赵永强:
他当时给出的理由是回山西老家考公务员。
公诉人:
广州市商业银行上你们单位找过许霆没有?
证人赵永强:
找过。
公诉人:
你能给我们描述一下当时的具体情形吗?
证人赵永强:
好的。
4月24日下午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我了解许霆的情况,我记得当时好像拨了许霆的电话没人接,随即用手机发了短信给许霆,要他回来结算工资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将工资寄给他,当时许霆回复了短信称工资不要了。
公诉人:
审判长,问话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赵永强进行发问?
辩护人:
需要。
证人,案发后一个月,许霆是主动与你联系的吗?
都说了些什么?
证人赵永强:
是许霆主动与我联系的。
他说生活全乱套了,弄得家不能回,表示还是想退钱给银行,但又说钱被偷了五万,又花掉了一万多元,如果银行同意,他愿意退回这些钱。
辩护人:
是不是除了银行之外,还有其他人针对此事找过你?
证人赵永强:
有,他的担保人答应他的家人找过我。
辩护人:
他找你是为了什么事?
证人赵永强:
他说许霆的家人想替他还钱,所以想联系银行。
辩护人:
审判长,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人,证人赵永强的证言是否听清,有无异议。
许霆: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提供本案最重要的证据:
1.黄某某、卢某、赵某某证言
2.犯罪嫌疑人取款截图
3.辨认笔录
4.报案材料
审判长:
对这4份证据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
这里有可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取款情况:
1.犯罪嫌疑人银行取款流水记录数据
2.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些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
有,该材料仅说明ATM机当时每次吐款1000元没有没有每次扣宽款记录且每次交易的时间与上一份证据相差十几分钟。
结合银行职员黄敏穗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流水帐单的记录时间是比结杂乱的”这一点我们认为作为银行从头至尾都回避了系统升级后是如何出现异常这一要害点,由于这一回避必然使得本案中其自行组织提供的的所谓的原始数据不可信缺乏权威性。
虽然可以得出被告人确实每次取款1000元,却不能得出被告人的借记卡中到底是否只有176.97元,是否被告人许霆每笔取款1000元系统确实只扣1元的必然性结论。
审判长: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质证有无意见?
公诉人:
有尽管系统升级出现故障,但并不影响原始数据的生成,所以辩护人的这一质证意见难以成立。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出示许霆的供述: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我外出,自己去广州市平云路附近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
我在广州市商业银行卡是工资卡,卡中只有100多元。
我插入自己的商业银行卡,想取出100元出来,但不知怎么多按了一个“0”,那柜员机竟真的吐出1000元,我当时觉得不可思议,就立即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但钱还是那么多,于是就又连续以每次1000元取了许多次,后因交易限制取不出钱,我就回到了宿舍。
次日零时许,我拿了一个塑料袋又回到那台柜员机处,接着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一直取了很长时间,取出了10万元左右,我一共取了17.4万元。
我从未试过有这么多钱,头都蒙了,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又心存侥幸,做完这件事就一直很后悔。
我在取款的第二天还正常上班,到了4月24日下午3时许坐车回山西,没和公司领导打招呼就不辞而别了,回到山西省临汾后,发现原来用报纸包着塞在被子里的5万元不见了,就没有回家,到一家酒店住下。
后来也一直不敢回家,在临汾呆了一个月,然后去太原,和朋友横蝻开了一间网吧,其投资10万元,后来这网吧亏本了。
审判长:
被告人许霆,对自己的供诉有无异议?
许霆: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异议。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方进行举证。
辩护人:
我方申请证人李琴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李琴到庭,请到庭证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琴:
我叫李琴,女,工作为饭店接待员,住址为广州市荔湾区。
审判长:
证人李琴,今天本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霆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通知你到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李琴:
明白。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现在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
证人李琴,你和许霆是什么关系?
证人李琴:
我和他是男女朋友。
辩护人:
被告人许霆在事发后和你联系过几次?
证人李琴:
大概四五次吧
辩护人:
每次联系都通过什么方式?
证人李琴:
打电话,发信息。
辩护人:
每次谈话的内容是什么,可以谈一下吗?
证人李琴:
可以。
他说他多取了一些钱,但心里很不安,想还钱给银行,但丢了五万,投资又失败,没办法,心里很不安,不知道该怎么做,所以咨询了一些法律人士,还给银行打了电话,但银行方面说已经报案,后来他也没再和我说什么。
辩护人:
审判长,问话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证人李琴进行发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
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
我方申请证人许静出庭作证。
审判长:
传证人许静到庭,请到庭证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许静:
我叫许静,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超市收银员,现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
审判长:
证人许静,今天本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霆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通知你到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许静:
明白。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现在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
证人许静,你和犯罪嫌疑人许霆是什么关系?
证人许静:
姐弟关系。
辩护人:
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许霆这件事的?
怎么知道的?
证人许静:
银行去我们家查访,家人才知道这件事的。
辩护人:
事发后,许霆和你们联系过吗?
联系过几次?
证人许静:
联系过两三次,他先前说不用家人担心,后来,他在宝鸡找了一个工作,想自己工作还银行的钱。
辩护人:
你是怎么处理这件事的?
证人许静:
我们家的人四处借钱,想帮他还给银行。
辩护人:
审判长问话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公诉人:
无异议。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
尊敬审判长,我方举证完毕。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争辩。
本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
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希望控辩双方围绕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争辩,关于争议焦点,控辩双方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更改的吗?
公诉人有吗?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吗?
辩:
没有。
审判长:
那好,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被告人许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
现在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辩护词(略)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方意见宣读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公诉人先发言。
公诉人:
1、刑法上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战有他人的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和注视也不影响盗窃罪性质的认定。
而ATM机旁的监视器只是保证取款人安全措施的一种是不影响秘密这一特征的。
2、在法庭调查部分及被告人许霆供述称:
“机器应当知道”“人不知道机器知道”等等可得知被告人许霆是以非法战有为目的而且主观上也有故意因此符合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包含许多种形式其中有一种是:
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移转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控制范围。
只要符合这一特征就可以认定为秘密窃取。
被告人许霆行为很显然是符合这一条件的。
还有被告人许霆取款后携赃款潜逃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将赃款挥霍用光这也正是把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还有辩护意见。
辩护人:
有,针对公诉人所称的秘密窃取,辩护人有以下3点不同的辩护意见:
1、以非法战有为目的和主观故意是推不出秘密窃取的因为秘密窃取是不以他人知晓的方法行为来取得或占有他人的财物。
所以公诉人提到的秘密窃取缺少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即缺少了“秘密”这一要害条件。
被告人许霆去取款是是在监视器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是不符合秘密的特征。
2、秘密窃取包括两个构成要件秘密和窃取被告人许霆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取款人资料银行是知道的并能根据资料找到取款人因此这不能认定为窃取这最多也只能认定为一种广义上的“未经答应的借”。
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客户是在营业柜台款过程中,营业员失误多付给客户钱物,一般都是作为不当得利,不会诉诸刑法。
而许霆特殊在面对的是自动取款机。
辩护方认为自动取款机与营业柜台是同一法律地位,一样是代表着银行,机器的错误实际上如同营业员的错误。
审判长:
下面请双方发表第三轮争辩意见。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争辩意见?
公诉人:
有,本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心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许霆多占有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要求其返还。
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
因此,许霆严重侵犯银行财产权益的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证据虽然出现混乱但仍然是原始证据是客观的是不能怀疑的。
同时证据的混乱只是ATM机程序升级造成的并不会影响原始证据的生成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难以成立!
审判长: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次序非常混乱而且清单为银行自身提供的双方证据,用一份混乱的双方证据作为指证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是不适当的,本案的证据存在着是否符合法定基本的证据形式的疑问所以不能采信,综上,请法院作出我的委托人无罪的判决。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争辩意见?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没有?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好,现在法庭争辩结束。
下面由被告人许霆发表最后陈述。
被告人:
没有了。
审判长:
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