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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概要.docx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概要

名称解释

1.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

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

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

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

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

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

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

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

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11.国家继承:

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也就是说,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12.国籍:

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3.国民待遇:

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14.最惠国待遇:

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15.外交保护: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16.引渡:

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17.庇护:

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18.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

即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19.国际地役:

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

20.国家领土:

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

21.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22.边界和边境:

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

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23.内水:

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24.海湾:

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25.领海:

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26.毗连区:

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27.过境通行制度:

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

28.群岛水域:

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29.专属经济区:

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30.大陆架(法律上的):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31.国际海底区域:

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32.平行开发制度:

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

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

33.拦截:

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34.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35.联合国秘书长: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

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

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36.治外法权:

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

37.使馆: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

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

大使馆的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全面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

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

38.领馆:

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

39.种族歧视:

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40.酷刑:

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等目的,蓄意使某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41.条约:

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与国内法中合同(契约)一样,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42.条约的加入:

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43.条约的保留:

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为何,起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4.条约的终止:

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

45.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就是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

46.反措施:

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施。

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另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47.斡旋:

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48.和解:

有时也称之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办法。

49.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

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50.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51.格劳秀斯(P493页注释):

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

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

简答题

1.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得形式的过程、程序,具体包括一下几种:

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最主要的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这是辅助手段;3、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4、“公允及善良”原则;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这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被提升到比较重要的地位;6、“准条约”、“软法”。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哪些学派?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

17—19世纪有:

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实在法学派(邹奇),折中学派即格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20世纪:

新自然法学派(劳特派特),规范法学派(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洛尔)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关系指导原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现已成为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5.国际法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觉权;(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6.国家四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

7.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独立权:

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3)自卫权:

指当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4)管辖权:

又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权。

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和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8.简述条约继承的基本规则

一般原则:

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务条约等。

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上也应继承。

1.领土转让或交换情况:

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原则

2.合并:

原条约有效,但仅适用原来所适用的那部分领土

3.分离或分立:

全部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

白板规则

9.简述国籍冲突产生的后果及解决措施

(一)国籍的冲突

1、国籍的积极冲突:

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

(二)解决

1.国内法:

依据国际条约履行义务;冲突规范(私法)

2.双边条约:

效力最强,因为直接规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3.多边条约:

弱于双边条约,但是国家加入后须遵守。

体现的习惯规则对成员国具指导意义。

10.联合国规定的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列举5项)

(1)政治犯不引渡;

(2)提出引渡的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

(3)作为请求的理由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的罪行;

(4)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请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

(5)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于起诉或惩罚;

(6)被请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7)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审判,被定罪的人未获得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机会或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

11.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

一般限制:

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特殊限制:

(1)共管:

即国家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地:

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的目的;(3)国际地役:

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12.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传统和现代方式

1、含义:

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

2、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

(1)先占:

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

(2)时效:

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3)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领土增加。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人为的添附,二是自然添附;(4)割让:

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5)征服:

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3、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主要方式:

(1)民族自决:

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发生地领土变更;

(2)全民公决:

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3)恢复失地:

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

13.领土的构成

一、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包括大陆和岛屿,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决定领水和领空。

(二)领水:

包括内陆水、内海水和领海

(三)领空:

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垂直向上100公里左右所包括的空间范围。

底层领土:

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向地心延伸所包括的

14.边境制度的内容

1、概念:

边境制度是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与邻国签订条约协定等方式制定的专门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

2、内容:

(1)边境标志的维护

(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给予特殊便利(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15.南极制度的主要内容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16.简述无害通过权

(1)定义:

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2)使用水域:

领海和特殊的国际航行海峡;

(3)适用对象:

船舶航行;

(4)特殊规定: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17.简述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2)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18.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权利和管辖权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底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19.公海六大自由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20.公海上的管辖权有哪些?

1、船旗国管辖

2、普遍管辖

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

(1)违反国际公约在不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2)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登临权

5、紧追权

21.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1、航空器登记证、适航证;2、全部机组人员的适当的执照;3、航空器航行记录簿;4、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等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得滥用民用航空

22.简述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

23.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6)援救宇航员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24.关于在月球活动的原则性规定

(1)月球的非军事化原则

(2)国际合作与互助(3)科学研究与探索(4)月球的环境保护(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6)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

25.国际组织的特征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2)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建立

(3)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成立

(4)设有常设性结构

(5)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6.联合国的几大机关

(1)大会:

最具代表性,职能权限最广泛

(2)安全理事会: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构

(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的机构

(4)托管理事会:

执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专门机构

(5)国际法院:

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主要司法机关

(6)秘书处:

联合国的行政机关

27.欧盟的主要机构

(1)欧洲理事会

(2)欧洲委员会(3)欧洲联盟理事会(4)欧洲议会(5)欧洲法院

28.使馆的职务

(1)代表: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政府

(2)保护:

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

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

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29.使馆特权和豁免

(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其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3)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4)通讯自由

(5)行动及旅行自由

(6)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特定服务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30.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

(5)免除关税和查验

(6)免于使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31.领馆的职务

1、保护2、促进3、了解和报告4、发护照签证5、帮助派遣国国民6、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6、监督和协助派遣国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32.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

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

33.列举6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生命权2、免受酷刑权3、免于奴役和被强迫役使权4、享受思想及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5、法律人格全6、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

34.列举6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工作权2、同工同酬权3、适当的生活水平权4、休息权5、社会保障权6、受教育权

35.列举6项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

1、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2、保护难民权利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4、机制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5、保护儿童权利6、其他专门领域如《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36.列举条约的6种名称

1、公约2、条约3、协定4、宪章、盟约、规约5、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6、议定书7、换文8、谅解备忘录9、宣言10、联合声明、联合公报

37.简述缔结条约的基本程序

1、谈判2、签署3、批准、接受、赞同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38.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

1、解释主体:

应由条约当事国解释

2、解释规则:

(1)善意原则:

善意解释,合理合法

(2)整体原则:

根据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3)目的原则:

注重目的及宗旨(4)通常意义原则:

按通常有的意义解释

3、两种以上语言缔结的,具有同等效力,条约用语推定为意义相同

39.条约终止的情形

1、条约到期2、条约执行完毕3、条约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4、条约被代替5、退约6、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7、条约履行不能8、与嗣后出现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9、单方面废约

40.条约无效的情形和效果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如一项条约为无缔约权限或越权者所为且事后未得到本国追认,该条约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抵触

41.简述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地方政治实体和某些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

3、预约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理论上国家不负责任,但实践中有例外

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5、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由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6、叛乱或起义机关的行为

7、成为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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