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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为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32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行政许可9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3项。

Ø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北京市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5.《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4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8.《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3条第3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1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2.《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6条第2款“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1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14.《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2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16.《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17.《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在市公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18.《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6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9.《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20.《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据点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1、《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3条“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22.《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23.《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第3条第2款“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决定的第3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改为‘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城管监察组织’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24.《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4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25.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市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怀办发【2004】57号)规定市政管委的主要职责。

Ø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04年7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05年4月1日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92年8月1日

4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92年8月1日

5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96年10月1日

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04年7月1日

7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

91年1月1日

8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91年5月1日

9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

93年1月1日

1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93年9月1日

11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建设部

98年1月1日

1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

04年5月1日

13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

04年12月1日

1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05年6月1日

15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90年7月1日

16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02年10月1日

17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06年3月1日

18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86年11月15日

19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89年6月1日

20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市政府

89年11月15日

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94年3月1日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22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市政府

94年9月1日

2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94年9月1日

2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市政府

96年9月1日

25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市政府

98年8月1日

26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

99年4月1日

27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

04年10月1日

28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

05年8月1日

29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市政府

06年3月1日

30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市政府

2000年8月1日

3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

2002年11月18日

32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市政府

2004年4月1日

Ø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清理条款

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共9项)

一、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3条第2款“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67条第2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9条第1款“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2、《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9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

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四、渣土消纳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58条第2款“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11条第2款“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五、渣土消纳场所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35号)

六、城区临时占用道路(掘路)批准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22条“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法律依据:

1、国条院第412号令|10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2、《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22条“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34条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九、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28条第1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怀柔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13项)

一、供暖纠纷的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13条第1款“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城市燃气安全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城市公厕建设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2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五、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0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六、举报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行为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行为有权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表扬和奖励。

七、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制定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6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2、《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18条第3款“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

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

八、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的制定

法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6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九、特定地区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的制定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2、《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1款第1项“在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和街巷新建公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确定规划方案,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按方案实施。

十、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法律依据: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0条第6项“主管部门应当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十一、参与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3、《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29条第1款“对于重大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并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进行事故处理。

十二、查阅户外广告规划工作。

法规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第36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2、《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3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和第20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查阅牌匾标识规划工作。

法规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第36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2、《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3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和第20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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