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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网给排水施工规范和要求1

外网给排水施工规范和要求1

总则1

3给水1

3.1用水定额和水压1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5

3.3系统选择7

3.4管材、附件和水表7

3.5管道布置和敷设10

3.6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12

3.7水塔、水箱、贮水池17

3.8增压设备、泵房19

3.9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22

3.10冷却塔及循环冷却水25

3.11水景27

4排水28

4.1系统选择28

4.2卫生器具及存水弯28

4.3管道布置和敷设29

1总则

1.0.1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建筑中水。

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给水

3.1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住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绿化用水量;

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道路、广场用水量;

6公用设施用水量;

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消防用水量。

注:

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m2d计算。

3.1.6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表3.1.9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住宅

类别卫3.1.11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3.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以及采用的冲洗方式,可按表3.3.13确定。

表3.1.13汽车冲洗用水量定额(L/辆次)

冲洗方式软管冲洗高压水枪冲洗循环用水冲洗抹车

轿车200~30040~6020~3010~15

公共汽车

载重汽车400~50080~12040~6015~30

3.1.14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结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确定。

表3.1.14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

号给水配件名称额定流量

(L/s)当量连接管公称

管径(mm)最低

工作压力(MPa)

1洗涤盆、拖布盆、盥洗槽

单阀水嘴

单阀水嘴

混合水嘴

注:

1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

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2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2.3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3.2.5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

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上;

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2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

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它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

注:

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款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2.13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3系统选择

3.3.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居住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2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3建筑物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3.4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3.3.5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2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置;

3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3.6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连供水方式。

3.4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4.2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能力。

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3.4.3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3.4.4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

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心和全塑阀门等。

3.4.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居住小区给水管道从市政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居住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

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共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3个及3个以上时应设置。

6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等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4.6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采用闸板阀;

3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3.4.7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引入管上;

2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水泵出水管上;

4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注:

装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在装止回阀。

3.4.8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前水压小的部位,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止回阀的阀掰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3.4.9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

1;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应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

2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

1当减压阀串连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配水件的试验压力一般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一用一备工作,但不得设置旁通管。

3.4.10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减压阀前应设阀们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1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压阀用于管网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应有消能措施。

3.4.12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汽)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3.4.13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已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3.4.14给水系统的调节水池(箱),除进水能自动控制切断进水者外,其进水管上应设自动水位控制阀,水位控制阀的公称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一致。

3.4.1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4进水总表前应设置;住宅进户水表前应设置。

注:

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6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表口径宜与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

2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注:

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3.4.20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4.21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吸纳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3.5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

环状给水网与市政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连接管应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

3.5.2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平行于建筑敷设,宜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底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5.3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3.5.4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

给水管道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要求,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垂直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右侧。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5.6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9埋地敷设的给水管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

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3.5.11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

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5.12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

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3.5.13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据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

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3.5.14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3.5.15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应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给水管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膨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应尽量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5.17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作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按现行的《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执行。

3.5.18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找平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管材,如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连接的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地面宜有管道位置的临时标识。

3.5.19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

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

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3.5.20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人防工程要求设置防暴阀门。

3.5.21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5.22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穿越屋面处;

注:

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3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地板连接管道时。

3.5.23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用防水措施。

3.5.24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冻结地区应作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3.5.25敷设在有可能冻结的房间、地下室及管径、管沟等地方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6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居住小区的规模在3000人及以下,且室外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其住宅及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置的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3.6.3、3.6.4和3.6.5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和管段流量。

2当居住小区的规模在3000人以上,室外给水管网为环状,并符合本规范3.5.1条的规定时,其住宅应按本规范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用水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

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3.1.10条计算最大用水小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

3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用水小时平均秒流量计算节点流量。

注:

1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不计入管网节点流量,仅在计算小区管网与城市管网连接的引入管时,考虑预留此余量。

2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

3.6.2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不论小区规模及管网形状,均应按3.6.1条第2款规定计算节点流量,再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贮水和专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应扣除),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管道末梢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水压,不得低于0.1MPa。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3.6.3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

2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

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生活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生活用水量。

3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2款计算设计流量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3.6.4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根据住宅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按3.6.4-1式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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