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售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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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售房方案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售房方案

根据学院整体规划,为了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在新校区建设教职工住宅楼,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此次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只出售给本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允许以本院教职工的名义购买后转给(卖给)与本院无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新校区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分二个类型,分别是:

复式型(A、B型)和普通型。

复式型面积:

 A型303.04㎡

                   B型378.36㎡

普通型面积:

 105.10㎡   109.40㎡   112.33㎡

                    120.72㎡  121.61㎡   124.41㎡

                   125.31㎡   125.32㎡   135.69㎡

                   137.51㎡   153.53㎡   154.63㎡

                   156.49㎡   166.84㎡   170.05㎡

                   188.47㎡   205.09㎡   17种户型

    三、新建住宅楼按货币分房,复式型楼房1200元/㎡,普通型楼房一层、六层价格为1100元/㎡,二层、五层价格为1150元/㎡,三层、四层价格为1200元/㎡。

    四、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费为每月0.40元/㎡,暖气费等按市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领钥匙时,业主一次性交清壹年的物业管理费。

    

    五、申请住房的教职工需填写住房登记表(本人填写,他人代替无效),于7月17日前交学院后勤管理处逯广平办公室汇总(百年讲坛东侧入口处),电话:

6493915。

    

    六、交款方式与时间:

1、以现金一次性交款者,优先选房,价格优惠50元/㎡;

2、两次性交款,第一次交全部房款的70%,第二次于2008年5月31日前交清全部房款的30%。

3、贷款购房一次性交款者,不享受价格优惠,点房按一次性交款者对待。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三个月内(2007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贷款手续;

4、交款时间:

2007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到学院计划财务处指定银行交款。

     七、点房时间:

凭财务交款收据,原则上按上次分房方案分批次点房。

1、一次性交款人员于2007年8月15日进行;

2、分两次交款人员于2007年8月16日进行。

    八、此次新建教职工住宅楼开工时间:

2007年8月,竣工时间:

2008年11月,交房时间:

2008年11月。

    九、现住学院小区内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者,此次分房暂不予考虑。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日

 

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售房方案补充规定

一、此次售房只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07年6月底在编在岗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本次所售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

     二、停薪留职人员不允许购房。

     三、双职工只能享受一套住房,打分排队按高分者计算。

     四、集资款可以顶购房款,但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支取手续按学院有关集资文件规定办理。

     五、住房补贴,不顶抵购房款。

     六、交款时间不变,按自己所要面积和楼层的款数交付,点房后据实结算。

     七、贷款购房职工,首付70%现金,所贷款项3个月内到学院账户,按一次性交款者对待,但不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八、贷款购房职工首付30%的按两次性交款者对待,剩余款项须在3个月内交足购房款总额的70%,余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院只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它形式的贷款,购房职工自己办理。

     十、购房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学院将从购房职工工资中扣除。

                                                                       

                                                                                2007年7月25日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07年新校区教职工住宅楼选房方案(呼职院党发[2007]28号)

各处、室、系、二级单位:

     根据学院整体规划,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在学院新校区建设教工住宅楼。

此次选房只对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停薪留职人员不允许购房。

现将具体选房分配原则和赋分标准公布如下:

     一、此次选房分配原则:

     1.申请新住宅楼房的教职工按购房户型和分数高低依次点房。

如果打分分数相同,职称高者、年长者优先。

     2.凭财务交款收据分批次点房。

     3.按购房户型点房:

     第一顺序:

一次性交款的教职工;

     第二顺序:

二次性交款的教职工;

     以上顺序,院领导、党委委员、教授、离休干部优先。

     4.教职工不能转让购房和点房资格,转让者经学院查实将给予教职工以下处罚:

      

(1)每平方米追加1000元购房款。

     

(2)在职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工资不能正常晋级。

     (3)在职教职工三年内不能评职称。

     5.我院教职工每户限购一套住房(双职工只能享受一套住房,打分排队按高分者计算)。

     二、选房赋分细则:

     细则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工作,在职职工优先。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以教职工工龄、职称、职务和岗位分数为基础,按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划定点房。

     总分=基础分+附加分

     1.基础分:

职称(职级)、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28分,副高级20分,中级15分,初级10分。

     工人技术系列:

高级技师18分,技师13分,高级工10分,中级工以下8分。

     行政系列:

环节干部正处级(包括主持工作的副处级)28分,副处级20分,正科级(包括主持工作的副科级)15分,副科级13分。

     非领导职务:

调研员25分,助理调研员17分,主任科员12分,副主任科员10分,科员以下8分。

     2.附加分:

     1)基本岗位20分。

     2)工龄每年计0.5分。

     3)双职工加5分。

     4)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引进的高级人才酌情加分。

     5)以学院文件正式返聘人员加5分。

     三、说明:

     1.工龄以正式参加工作的实足工龄计算,由组织人事处核实。

     2.所有参加分房人员职称和职务不能累计记分,记最高分。

     3.教职工的职称、职务以学院正式聘用时间为准。

     4.基本岗位分指学院2007年6月底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07年8月4日

附件:

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集资、分配办法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0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遗留问题的通知》(兰政发[2007]118号),我校申报的二分部住房建设项目被列入可按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中。

按上述两《通知》规定,本着解困为主、改善为辅的原则,参照《兰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校分房字[1995]01号)和《兰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补充规定》(校房地产字[1999]0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的总面积、总套数

总建筑面积为41900平方米,总套数约300套。

二、集资对象

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采取职工集资方式建设。

按照(兰政发[2007]118号)精神,本次集资新建的住房用于解决无房及住房不达标教职工的住房困难。

凡近两年内没有以校内实物住房形式解决住房问题[见第十一条说明

(二)]并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可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一)既未按房改价格购买过公有住房,也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二)已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买住房面积未达到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见表2)。

三、房源分配

新建住房房源划分为三部分:

(一)既未购买过房改房,也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分配新房套数占总套数的40%。

(二)已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买面积未达到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见表2)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分配新房套数占总套数的40%。

(三)已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买面积未达到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见表2)的离退休教职工,分配新房套数占总套数的20%。

四、综合计分排序及点房办法

将所有申请新房的教职工分为上述三个部分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并张榜公示。

点房时将上述三部分教职工分为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两个序列汇总,然后按汇总后的综合计分排序,先由2名在编在岗教职工点房,后由1名离退休教职工点房,再由2名在编在岗教职工点房,依次类推,交叉进行。

各部分所分配房源被点完时终止。

五、计分办法

综合计分=职务分+分房工龄分+房差分+政策分—折扣分。

(一)职务分

表1.各级别人员职务计分

职务

计分

两院院士、副部长级

76

正高级和地(厅)级

65

正处级

60

副高级

58

副处级

55

中级和正科级

50

副科级

45

一般干部、职工

40

(二)分房工龄分

分房工龄分的计分原则是:

分房工龄每一年计1分(不足半年计0.5分,超过半年计1分)。

计算分房工龄的具体规定如下:

1.计算分房工龄分时只以申请者的工龄为计分依据。

2.凡参加工作之前在高等学校学习并毕业(或肄业)的教职工,分房工龄从其进入高等学校之日算起(最早从1949年10月算起),但休学、留级、待业、中途离岗等中断的时间应扣除。

3.没有高等学校学习经历的教职工其分房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4.离退休教职工的分房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为止(离退休时间以离退休时的发文时间为准)。

(三)房差分

房差分按已购房改房面积与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表2)下限的差额,每差额一平方米计1分。

已购房改房面积的计算原则是:

1.教职工已购房改房面积为夫妻双方按房改价在校内校外购买的房改房面积之和。

2.根据国家政策,离婚教职工离婚前在甘肃省统一清房档案中登记的已购房改房面积仍计算为本人已购房改房面积。

3.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以及继承、受馈赠的私房不计入已购房改房面积。

表2.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职务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平方米)

两院院士、副部长级

190-220

正高级和地(厅)级

120-150

副高级和县处级

90-120

中级和科级

70-90

一般干部、职工

60-70

(四)政策分

1.归侨计2分,直系侨(台)属计1分,烈属(直系)计2分,少数民族教职工计1分。

2.本校双职工按申请者的配偶职务:

地厅级和正高职计3分,县处级和副高职计2分,其他职级计1分。

(五)折扣分

1.已获得学校引进人才专项购房补贴购买了旺盛商品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折扣1分。

2.已获得学校引进人才专项购房补贴,但未购买旺盛商品房的,按所领购房补贴款额,每万元折扣3分。

六、集资款缴纳标准

集资款缴纳标准待基建处对工程造价核算后公布。

七、集资款的缴纳

教职工在点房的同时,需按全部集资款额的30%缴纳集资保证金,并签订《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集资承诺书》,其余款项必须于点房后三个月内缴齐(经济有困难的教职工,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贷款,学校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逾期缴纳不齐者按放弃集资对待,并按《二分部新建教职工住宅集资承诺书》的约定,在集资保证金里扣除相当于总集资额1%的违约金。

八、购房价格

按照兰政发[2007]118号规定,原购房改房面积与新购房面积合并计算,控制标准以内(不超过控制标准上限)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超出控制标准上限),按市场价格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市场价格均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复价格为准。

九、正式购房手续的办理

待工程竣工,建设成本核算结果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复出售价格后,在计算售房款、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天然气集资入户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天然气IC卡费用、产权证办理费(契税、测绘费、登记费、印花税、代办费)等费用总额后,多退少补,正式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

十、点新房后原购校内旧房的处理

点新房的教职工在入住新房后必须将原购校内旧房腾出,以市场交易方式转让给校内其他教职工。

具体办法是:

教职工在点新房的同时,与学校签定《原购校内住房转让承诺书》,在新房入住后的两个月内,学校组织房产评估机构对其腾出旧房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房价,参照新房分配办法,依照计分排序进行二次分配,最后通过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旧房交易转让手续。

十一、有关说明

(一)教职工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龄以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结果为准,计算时间的时点日以本办法发文之日为准。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两年内已参加集资建房及腾出旧房二次调整的教职工不能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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