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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南通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提高社区文明程度、居民文明素质的有力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文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区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南通市文明社区是指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所辖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创建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做出好的成绩,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社会认可,居民群众满意,并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社区。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社区群众、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深入扎实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居民素质、群众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通”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

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切实加强。

街道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与社区挂钩结对制度和包保负责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或开展调研,听取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社区党组织坚强有力,能协调各方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工作,并积极做好社区内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及在职党员、新党员等的教育管理工作。

社区党员在文明社区创建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社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无违法乱纪行为。

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

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健全并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申报评选南通市文明社区期间,能按要求进行公示。

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种职能机构健全,工作人员配备得力,有专人负责文明社区创建工作。

辖区单位积极开展区域共建活动,形成“思想教育共抓、环境卫生共护、服务设施共享、文体活动联办、社会治安联防”的共建工作机制。

创建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文明社区创建经费投入有保障,原则上不少于社区可支配经费的10%。

第五条 居民民主自治。

民主选举制度健全。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执行民主选举,选民参选率达70%以上。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推选产生,每20—50户推选一名代表,总数不少于50名,结构合理,作用明显;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

民主决策和管理不断加强。

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共同商讨社区重大事务,形成社区议事会等社区议事机制。

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有社区居委会联系群众、岗位责任、述职奖励等工作制度。

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民间组织有效运作,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社区民间组织在居委会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民主监督积极有力。

社区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居民有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

建立与居民利益相关和社区重大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社区居委会的居务公开制度,并设有固定的公示栏,公布信息真实及时。

第六条 道德风尚优良。

宣传教育积极有效。

社区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包容会通、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南通精神宣传教育,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引导居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有落实,社区居民知晓率达70%以上。

社区有固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或宣传橱窗,能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展示先进典型,反映居民良好精神风貌和创建活动成果等。

充分发挥“市民学校”、“江海大讲坛”等全民学习平台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内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社区学习网络。

学习型单位、学习型家庭、学习型居民不断涌现。

社区公德广泛践行。

居民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语言文明,行路文明、停车文明、交往文明。

邻里和睦、诚信互助,居民饲养宠物符合公安等部门的规定,家庭娱乐等活动不妨碍邻里正常生活。

居民生活方式健康,婚丧喜庆节俭文明,社区内无擅自乱建宗教设施、无乱烧香、私设聚会点等非正常宗教活动。

家庭美德大力弘扬。

社区内家庭和睦、尊老爱幼蔚然成风。

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起/万户)、家庭暴力投诉率(起/万户)、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起/万户)均<1。

社区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平台作用凸显。

贯彻落实建设部、民政部2004年制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社区内要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推动社区内学校文体设施、社区活动中心和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充分发挥“五老”等社区教育队伍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未成年人教育实践活动;寒暑假和双休日经常开展有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

深入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为主题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家长切实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群众性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谐家庭”创建、“文明楼幢(组)”创建以及“社区邻里节”等活动,创建活动覆盖面达80%以上。

广泛开展“倡导文明关爱,共沐和谐春风”志愿者服务活动,社区登记志愿者人数占总人口比例达10%,建有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调配机制与网络;孤、老、残、弱群体得到经常性的志愿服务,大力倡导社区互助服务。

社区经常性开展有效的心理保健咨询服务。

社区居民踊跃参与扶贫帮困、志愿无偿献血等社区公益活动。

第七条 文体活动丰富。

社区经常组织居民参加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等活动,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居民经常参加各类体育锻炼。

每个社区拥有一定数量的业余群众文体活动团队。

社区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社区居委会有注册登记的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正常开展活动。

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接受文化馆定期培训。

第八条 环境整洁优美。

社区环境卫生。

乱搭乱建得到有效遏制,社区内无乱张贴、乱涂画、乱停车,乱设摊点现象,车棚楼道内无杂物堆放,公共厕所为水冲式且设施完好、整洁卫生,化粪池无漫溢,社区河道无倾倒垃圾现象,河面无漂浮物;空调外机设置安全有序。

垃圾清运定点及时,垃圾袋装化率100%,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房(箱)密闭且布局合理,整洁美观,无暴露垃圾。

建筑垃圾、餐饮垃圾按规定管理,及时清运;督促社区内施工场地围栏作业。

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洁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到位,社区内各食品经营点卫生状况良好,卫生许可证、上岗人员健康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社区内蚊、蝇、鼠、蟑螂等“四害”孳生场所得到有效控制;居民不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及信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社区环保达标。

有节能减排措施,有生态创建计划,协调社区内各种有污染的建设营业项目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督促社区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督促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杜绝雨污混接;无危险废物排放(包括工业、医疗),无超标固定噪声源,无白色污染;协调职能部门有效整治饮食业油烟气等污染。

社区绿化宜人。

绿化布局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种花植草,见缝插绿;新社区和老社区绿化用地分别达到30%和25%以上。

新村绿化无践踏、损坏现象发生;绿化设施整洁完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

绿岛绿化无缺株,可绿化面积的绿化覆盖率达到95%。

第九条 基础设施完备。

服务和活动设施完备。

社区办公及可供居民活动的用房面积达到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设有“一站式”社区公共服务站,具备“五室三站两栏一校一房一场地”(五室:

社区警务室、社区阅览室、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娱室、残疾人康复室,三站:

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两栏:

社区宣传栏、社区公示栏,一校:

市民学校,一房:

社区健身房,一场地:

社区室外活动场地);社区居委会和公共服务站配有电视机、电话机、电脑等基本设备。

社区要创造条件建设综合性多功能(养老、助残、救助管理等)服务场所;社区无障碍设施达到标准。

社区图书阅览室藏书在3000册以上,或社区内流通共享的图书达3000册;社区要有室外健身场所,并配备健身器材,社区其他活动场所配有相应的功能设施。

道路和街巷设施完备。

车行道路无被侵占、毁坏现象;人行道平整畅通,无坑洼积水、被损坏占用等现象;街巷路面硬化。

排水管道畅通无堵塞,雨天排水及时,无人为积水。

治安设施完备。

居住小区有巡逻等安全防范制度,封闭小区有门卫值班。

新建住宅安装有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设有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老式住宅装有简易防火、防盗装置。

第十条 服务功能完善。

医疗保健服务优良。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基础设施及基本设备达到标准,服务规范。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完成率达90%。

社会保障服务优良。

社区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率达90%;积极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区无双失业家庭,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残疾人保障覆盖率达80%。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优良。

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计划生育率达100%。

社区单位和居民签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达90%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

社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覆盖率达95%。

社区养老服务优良。

广泛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社会化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志愿者为困难家庭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志愿服务。

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优良。

社区建立外来人口服务站(点),掌握外来人口数量,做好辖区内外来人员居住、婚育情况登记工作。

掌握辖区内房屋出租动态,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外来人口中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主动融入文明社区建设。

居委会指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业主依法维护权利并履行义务。

完善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机制,保证居民生活在整洁、绿化、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中。

商业与家政服务优良。

社区内生活服务设施布点合理、就近便捷。

依托各类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物业、维修等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秩序安定。

法制宣传与法律援助经常有效。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居民法制意识普遍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达80%以上,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社区居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机制运行正常,民事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持续加强。

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得到加强,有一支群防群治队伍,治安防范无死角;入室盗窃等可防性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由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数量小于3起,无群体性事件发生;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辖区内居民消防意识增强,万人火灾发生率低于全市居民火灾平均水平,无重大火灾发生;未发生燃气用气死亡事故,安全隐患整改率达80%以上。

有效利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上述人员的重犯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社区内公共场所无公开聚众吸毒现象;社区内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无“法轮功”等邪教宣传案件发生和邪教组织地下窝点;有效落实各项宣传教育、防范控制工作措施。

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社区居民安全感达85%以上。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创建文明社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体现“党政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社区创建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创建文明社区的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街道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街道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积极推动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根据南通市文明社区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辖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基层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发动群众,整合各方资源,积极营造氛围,把创建工作的任务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广大居民在创建中的主体作用,以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多办好事实事,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创建活动,共建和谐家园。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联席会等创建组织,形成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以辖区单位和全体居民为主体的共建机制。

本着“自愿结合,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文明社区共建活动,所在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也是文明社区创建的主要责任单位,要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融入文明社区创建,社区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争取社会各方对文明创建工作的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担负着协调、指导、监督文明社区创建的职责,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文明社区创建。

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公安、司法、建设、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绿化、环保等职能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 评选和表彰

第十七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要有利于反映居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有利于检验工作实效,有利于促进创建工作的制度化和长效化,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评推荐与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验收与居民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社区每两年评选一次,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县(市、区)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

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社区必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九条 凡按照南通市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标准的社区,均可向当地文明委提出申报。

申报社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县(市、区)级文明社区称号;

2、申报前两年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3、申报前两年内社区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4、申报前两年内社区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申报前两年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符合南通市人口与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6、未出现与文明社区标准极不相符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与行为。

第二十条 南通市文明社区的评选按照自查申报、初评公示、推荐上报、考核验收的程序进行。

1、自查申报。

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对照标准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镇、街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初评公示。

根据镇、街文明委的推荐,市文明委责成县(市、区)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社区进行初评。

初评合格的社区根据统一要求,提前将评选标准和市、县(市、区)文明办地址、邮编、电话在规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同时,市文明委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集中公示。

3、推荐上报。

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社区填写南通市文明社区申报表,加盖县(市、区)文明委公章,由县(市、区)文明办汇总上报市文明办。

4、考核验收。

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社区进行抽样验收,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社区群众意见,提出南通市文明社区建议名单,报请市文明委审议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

第二十一条 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应对南通市文明社区及在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对创建文明社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

县(市、区)文明办要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十三条 南通市文明社区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指导各社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社区创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沟通文明社区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建立文明社区创建档案。

主要包括:

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有条件的社区可积极建立文明社区电子档案和在线测评系统,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常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南通市文明社区的届期内动态管理。

县(市、区)文明办每年要对当地的南通市文明社区进行一次复查。

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社区,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组织复查认可;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南通市文明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文明社区测评标准

说明

测评标准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

测评标准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

基本指标反映文明社区创建的基本情况,共8项33条85款。

特色指标反映社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特色和整体形象,共4条。

2、基本指标的测评项目包括:

组织领导有力、居民民主自治、道德风尚良好、文体活动丰富、环境整洁优美、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秩序安定。

3、分值构成:

总分为100+15分。

其中基本指标100分,特色指标15分。

4、数据采集:

主要采取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整体观察四种方法。

其中,问卷调查由市文明办委托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其他三类采集数据的工作由市文明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5、评分方法:

采用“状态描述法”,以A、B、C描述测评内容的状态。

A为该项测评内容的满分;B为该项测评内容满分的66%;C为该项测评内容满分的33%(部分测评内容的最低得分为0,用#表示)。

基本指标

测评项目

测评内容

测评标准

测评方法

标准分

10

组织领导

1、街道党政组织切实加强对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与社区挂钩联系制度和包保负责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或开展调研,听取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

2、社区党组织坚强有力,能协调各方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工作,并积极做好社区内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等的教育管理工作。

党员在文明社区创建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社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无违法乱纪行为。

符合上述标准为A;缺一项标准为B;其余为C。

材料审核

3

工作机制

1、因地制宜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健全并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

申报评选期间,能按要求有效进行社会公示;

2、社区党组织在文明社区创建中的领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种职能机构健全,工作人员配备得力,有专人负责文明社区创建工作;

3、社区与辖区单位积极开展区域共建活动,形成“思想教育共抓、环境卫生共护、服务设施共享、文体活动联办、社会治安联防”的共建工作机制。

符合上述标准为A;缺一项标准为B;其余为C。

材料审核

问卷调查

4

投入保障

1、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贴待遇不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2、创建经费投入有保障,原则上不少于社区可支配经费的10%,有关经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到位。

符合上述标准为A;缺一项标准为B;其余为#。

材料审核

3

8

民主选举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选民参选率达70%以上;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推选产生,每20—50户推选一名代表,总数不少于50名,结构合理,作用明显。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

符合上述标准为A;缺一项标准为B,其余为C。

材料审核

2

民主决策和管理

1、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共同商讨社区重大事务,形成“社区议事会”等社区议事机制;

2、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有社区居委会联系群众、岗位责任、述职奖励工作制度;

3、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民间组织有效运作,指导、协调物业管理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社区民间组织在居委会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符合上述标准为A;缺一项标准为B;其余为C。

材料审核

问卷调查

3

民主监督

1、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居民意见,了解社情民意,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建立与居民利益相关和社区重大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社区居委会的居务公开制度,并设有固定的公示栏,公布信息真实及时。

符合上述标准为A;第2项不达标为B,其余为C。

问卷调查

实地察看

3

 

18分

宣传教育

1、社区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包容会通、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南通精神宣传教育,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引导居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有落实,社区居民知晓率达70%以上;

2、社区有固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或宣传橱窗,能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展示先进典型、居民良好精神风貌和创建活动成果等;

3、充分发挥“市民学校”、“江海大讲坛”等全民学习平台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内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社区学习网络。

符合上述标准为A;缺一项标准为B;其余为C。

材料审核

实地察看

问卷调查

4

社区公德

1、居民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语言文明,行路文明、停车文明、交往文明;

2、邻里和睦、诚信互助,饲养宠物符合公安等部门的规定,家庭娱乐等活动不妨碍邻里生活;

3、居民生活方式健康,婚丧喜庆节俭文明,社区内无擅自乱建宗教设施、无乱烧香、私设聚会点等非正常宗教活动。

符合上述标准为A;缺一项标准为B;其余为C。

实地察看

问卷调查

3

家庭美德

1、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起/万户)<1;

2、家庭暴力投诉率(起/万户)<1;

3、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起/万户)<1。

符合上述标准为A;有一项<1.5为B;有一项≥1.5为C。

材料审核

3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1、贯彻落实建设部、民政部2004年制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社区内要有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推动社区内学校文体设施、社区活动中心和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2、充分发挥“五老”等社区教育队伍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未成年人教育实践活动。

寒暑假和双休日经常开展有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

3、深入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为主题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家长切实履行法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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