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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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起草说明

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

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一)编制目的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覆盖了经济社会各领域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项目运营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不足和交叉重复等问题突出。

为此,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行动计划(2015-2016)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等文件,提出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强制性标准体系,逐步以全文强制性标准代替目前散落在各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的通知》(建标标函〔2018〕31号)的精神,结合我国重有色冶炼技术现状,确定《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的总体构架、主要技术内容、主要依据、与有关标准规范的关系,最终形成《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国内在重有色冶金工程建设、生产运营方面已有较为全面的标准、规范体系,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项目建设和拆除过程中,现有标准体系仍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是设计、建设过程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针对冶炼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定义、储存、运输、处理的要求;二是有色冶炼工程拆除过程缺少完善的标准、规范,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早期建设的很多重有色冶炼工程与城镇的距离不断缩小,已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量企业需要进行搬迁,但现行有色行业标准、规范中对有色冶炼企业拆除过程规定不够完善;三是不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建设规范存在交叉重复。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保证重有色冶炼项目在立项、建设、改造、维修、拆除等全周期有规可依,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中对冶炼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企业拆除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对交叉重复的条款进行删减。

(三)主要内容

1、关于项目建设全周期的基本规定

项目规划、布局、厂址选择的要求涉及项目建设的全局性和长运性,是对项目立项过程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明确了不得建设重有色冶炼工程的区域,并对厂内生产设施的布置提出要求,以保证项目规划、立项过程的本质安全。

梳理了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设计、运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监测方面的标准,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关于能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为了避免采用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本《规范》规定了铜、镍、铅、锌、锑、铋、锡冶炼过程中能耗限额限定值。

考虑到铅冶炼工业中再生铅产能不断提升,因此对再生铅冶炼过程中的能耗限额进行了单独说明。

为了建设绿色工厂和环境友好工程,针对冶炼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规范》对铜、镍、钴、铅、锌、锡、锑冶炼过程的污染物排放要求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针对再生金属冶炼过程中物料成分复杂,污染物种类多等特点,设置独立章节规定再生金属冶炼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3、安装、维修、拆除与厂址修复

在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安装、维修、拆除与厂址修复的过程中,目前有《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冶炼烟气制酸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冶金除尘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等,《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对上述规范中强制条款进行整理编辑,同时在维修、拆除与厂址修复等方面补充了相关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

(一)起草单位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铋业研究院、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冶炼厂、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

(二)起草人员

刘诚、黎敏、尉克俭、周永亮、辛鹏飞、王建铭、吴卫国、徐华军、

戴江洪、李涛、陆业大、李建辉、董爱国、丁淑荣、徐庆新、陆金忠、徐小锋、董四禄、秦赢、王鈜艳、肖万平、王姣、王金华、李谦、袁胜利、高慧妹、徐建炎、王岗、陈逢胜、任锋、徐志韬、黄俊;赵欣、廖文江、刘建军、何峰、唐斌、付伟岸、熊家强、张海宝、涂建华、胡俊、宋东根、周青;陈智和、吴晓松、舒见义、陈阜东、邓孟俐、李允斌、白桦、周桂月;姜华、张春生、汤裕源、郑汝宁、王祥丁;陈金球、崔平;刘卫平;冯玉洁、顾明杰;王彦坤、王红彬、杨砾淞、石哲浩、陈飞、杨成林、郑国忠、喩杰、王颖、管宁辉、王志雄、殷勤生、王纯林、杨雅历、王亲雄;李样人、李东云、胡东风。

三、术语

1重有色金属HeavyNon-Ferrousmetals

常用有色金属中密度较大(密度>6g/cm3)的金属,包括铜、铅、锌、镍、钴、锡、锑、铋、镉、汞等十种金属元素。

2自热熔炼AutogenousSmelting

主要借助炉料中硫化物的氧化及氧化亚铁造渣等放热反应放出的热量维持温度而无需外加热量补充的熔炼方法。

3半自热熔炼Semi-AutogenousSmelting

维持熔炼热工制度所需的热,除由炉料中硫化物氧化及氧化亚铁造渣等放出的热外,还需补充燃料的熔炼方法。

4有色烧结Sintering

利用通过调配的粉状物料在高温下产生的液相或熔融相的特性使其颗粒结合成块并具有足够强度和良好反应性以适应后续生产需要的工艺过程。

5制粒PalletizingPelletFabrication

将较细颗粒的粉末团聚成较粗的粉团粒子,改善其透气性、流动性等性质,以有利于后续处理工艺。

6焙烧Roasting

将矿石、精矿或金属化合物直接或搭配一定的物料后,在控制气氛下加热至低于其熔点的温度。

发生氧化、还原或其他物理化学变化的过程。

7预焙烧Pre-Roasting

焙烧前对物料进行必要的加热处理过程。

8熔池熔炼BathSmelting

将物料直接加入鼓风翻腾的高温熔池熔体中迅速完成气、液、固相间主要氧化反应的熔炼方法。

9富氧熔炼Oxygen-enrichedAirSmelting

运用氧气浓度大于空气中氧分压的气体进行的熔炼。

10还原熔炼ReductingSmelting

在还原性气氛中或加入还原剂的条件下使物料在高温反应器内进行的脱氧熔炼。

11烟化Fuming

向液态炉渣中鼓入空气和粉煤的混合物,在控温条件下使渣中的有价组分转变成蒸汽压较大的金属、氧化物或硫化物的形态挥发出来的过程。

12火法精炼FireRefining

在熔融条件下,脱除粗金属中杂质的精炼方法。

13浇铸阳极CastAnole

将金属或金属化合物的熔体浇灌在模型中而获得的阳极。

14残渣ResidualSlag

进行某一冶金过程后留下的非目标产物。

15湿法分离Hydro-Separation

在水溶液体系中进行物料组分分离的冶金过程。

16湿法提纯Hydro-Purification

在水溶液体系中进行物料组分分离提纯的冶金过程。

17浸出Leaching

常压或加压条件下,用适当的溶剂选择性地与矿石、精矿、熔砂等固体物料中的某些组分发生化学作用,使之溶解而与其他不溶组分初步分离的冶金过程。

17蒸馏Distillation

将液体汽化,利用所含组分的气体冷凝成液体所需条件的差异,将所含组分分离的方法。

19电解溶解ElectrolyticDissolution

在电解槽中以待溶金属作为阳极,控制较高阳极电位,仅使待溶金属溶解进入电解质溶液而不在阴极上析出的过程。

20电解提取Electro-Extraction

以金属盐的水溶液或熔融盐类作电解液,在电解过程中阳极不参与溶解反应,通过电解在阴极产出金属的过程。

21溶剂萃取SolventExtraction

利用水溶液中的某些物质在水溶液和有机溶液中的不同分配特性,使目标物质转移到有机溶液中,以实现分离提纯或富集的工艺过程。

22除尘Dedusting

通过分离、吸收、洗涤、过滤等方式去除烟气中的颗粒物的过程。

常用的除尘方式包括重力沉降、旋风除尘、喷淋、文丘里洗涤、惯性除尘、静电除尘及袋式除尘等。

23干法净化DryCleaning

利用固体颗粒的吸附性能将气体中的有害气体加以清除的过程

24湿法净化WetCleaning

气体中的有害成分通过水溶液与特定组分进行化学反应而加以清除的操作过程。

25烟气脱硫DesulphurizationofGas

根据工艺的要求脱除烟气中含硫成分的过程。

26烟气脱硝DenitrationnofGas

根据工艺的要求脱除烟气中含氮氧化物的过程。

27余热回收Wasteheatrecovery

将冶金炉窑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热,通过一定方式(余热锅炉)回收后再利用,达到节能的目的。

四、条文说明

1总则

1.0.1~1.0.4

【本章条文说明】:

以上条文分别定义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合规性判定和执行有关规范的通用性表述。

2基本规定

2.1项目规划、布局、厂址与布置

2.1.1【条文说明】:

本条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规定整合修改。

2.1.2【条文说明】:

本条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规定整合修改。

2.1.3【条文说明】: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一般建筑抗震设计。

若在9度以上地区建厂,不但无规范可遵循,且不仅增加建筑工程投资,还会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因9度以上地震区所产生的地震力,在抗震加固技术上目前尚难解决。

在地震断层建厂,更会增加工程投资和不安全因素。

因此不应在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大于9度地区选择厂址。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

“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列为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文物古迹系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机场净空标准》GJB525号和中央气象局颁发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规定的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规定的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以免影响和干扰这些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

4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供水水源不能受到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污染,尤其是饮用水的水质必须保证,为此不能在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选择厂址。

5在水库下游地段建厂,必须充分搜集水库有关资料和深入了解水坝的稳定性,确保厂址的安全,若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则厂址必须选在库坝决溃后被水库下泄水的淹没范围以外,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工厂免遭经济损失。

6对于矿山及采石场用炸药爆破方式开矿或采石作业的,在其开采及拟开采作业区的爆破危险区范围内,不应作为建厂场地,以保安全。

7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应避免在放射污染区内选择厂址。

8风速0~0.2m/s时谓之静风,也就是无风状态。

静风频率超过60%地区,常年大部分时间处于无风状态,对企业排放或散发的有害气体、烟雾或粉尘扩散或稀释能力很低,厂房通风条件也很差,在此建厂,厂区及周围污染情况也就严重。

因此不应选作厂址。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3.1.13。

2.1.4【条文说明】:

本条为《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3.2.6条。

在山坡陡峭且高的山区,降大雨或暴雨后,由于坡陡,山水的流速、流量大,很快可汇成巨大山洪,其破坏力甚剧。

故应避开陡峻而高的山坡或山脚处建厂。

当不可避开时,应有可靠的截洪或排洪措施,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2.1.5【条文说明】:

本条为原规范第2.0.10条的修订条文。

为了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应重视防洪排涝。

慎重地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

其防洪标准应根据企业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经济等因素确定。

由于本条第1款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当避免不了时,必须具有可靠、安全的防洪、排涝防护措施,故列为强制性条款。

在沿海选厂,还需调查潮位、风对水体的影响及波浪作用的综合因素引起潮水泛滩的可能性,并按防洪标准确定有关洪(潮)水的设计基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12条。

2.1.6【条文说明】:

本条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4.6.2条修订条文。

为防止废料,特别是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对人身和土壤、大气、水体的污染,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和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选择堆放地点,并确定必需的防护距离,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对周围的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及危害。

第4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款。

一旦遭受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会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

如日本某核电站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190人遭辐射污染。

对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应采取严格防扩散措施。

有少数企业将废料直接排入江、河、湖、海,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影响极大。

为保护环境,避免水体污染,规定不得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4.6.4条。

2.1.7【条文说明】:

本条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6.1.6条编制

要求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几个特殊的地区或水体,因此,项目在选择厂址时,就应考虑这个问题。

2.1.8【条文说明】:

鉴于易燃易爆物质存在安全隐患,项目规划期间需要对可能产生的爆炸,污染对周边环境,设施的影响进行评估。

2.1.9【条文说明】:

本条内容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健康与环境安全,以及公共权益,为项目建设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2.1.10【条文说明】:

本条采用《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的4.5.6条款的规定修订。

从安全生产角度考虑的。

位于冶炼炉及其出渣、加料、浇铸等作业区周边及上方,具有高温熔融体强烈烘烤和大量火星剧烈喷溅,若遇水或易燃气体泄漏还将产生严重的爆炸。

现有规范条文:

4.5.6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区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2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存水和防止渗漏的可靠构造措施。

2.1.11【条文说明】:

本条依据《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919-2013)编写在相同条件下,采用不同的工艺、设备,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安全状况差异显著,采用节能、环保、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设备是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和有效措施。

现有规范条文《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919-2013)。

2.2职业健康与安全

2.2.1【条文说明】:

本条以《锡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89号)第六章的规定为基础进行修订。

现有规范条文现有规范条文:

锡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2.2【条文说明】:

熔体专用运输通道为渣包车,液态熔体转运起重机通行区域。

若起吊装置或盛装容器的熔体为定期检查,在起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倾覆,造成重大事故,因此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远离此类危险区域。

本条采用了《锡冶炼安全生产规范》YS/T1108-2016的规定。

现有规范条文:

4.1.4.1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及危险物品的影响范围内,并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2.3【条文说明】:

本条采用《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第3.0.4条款规定修订。

从保障环境安全考虑,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有色金属冶炼中,有一些工序需要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库内一旦有外泄,便会对周围的人群和其他生物造成极大的毒害,因此,应设置事故防范措施,并且配备事故应急器具(如防毒面具、防护服等),当发生事故时及时处理,以防止危害。

贮存或储存均指积存、存放,其中储存偏于积存且多用于液体或气体的存储,而贮存多指固体物质或有包装的物质的存放。

现有规范条文现有规范条文:

3.0.4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2.2.4【条文说明】:

本条采用《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第5.1.3条款规定。

现有规范条文现有规范条文:

5.1.3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

露天场所应防雨。

2.2.5【条文说明】:

铅膏、浸出渣、烟气粉尘均为危废,需要满足危废储存相关规定。

本条采用《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第6.1.4条款的规定。

现有规范条文现有规范条文:

6.1.4危险废物严禁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装运与贮存。

2.2.6【条文说明】:

本条采用《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第5.1.3条款规定。

现有规范条文现有规范条文:

5.1.3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

露天场所应防雨。

2.2.7【条文说明】:

本条采用《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第4.3.13条款规定。

现有规范条文现有规范条文:

4.3.13回收含砷、镉等有害成分的烟尘采用的设备必须密闭,排放的尾气应高效净化。

2.2.8【条文说明】:

本条采用《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第6.3.6条款规定修订。

现有规范条文:

6.3.6砷钴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对其中有害重金属元素稳定化、固化后安全填埋。

2.2.9【条文说明】:

此条文为保证设备运行安全条文,避免事故状态因负压太大导致设备损坏。

2.2.10【条文说明】:

本条文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3.1条编写。

静电可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此类事故在石化行业曾出现,因此为避免该类事故发生,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提出条文所述述要求。

2.2.11【条文说明】:

本条文依据《烟气脱硫工艺设计标准》GB51284-201813.6.4条和《冶炼烟气制酸工艺设计规范》GB50880-20137.2.7条编写。

双氧水属于强氧化性、腐蚀性液体,低浓度双氧水会对人的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双氧水会对人体造成灼烧、损伤眼睛等,如蒸气进入呼吸系统会刺激肺部,严重时损伤器官。

当人体接触到双氧水时,应立即打开淋洗器、用大量清水冲洗接触部位,冲洗后立即送医院进一步处置。

因此,在双氧水储存区域和吸收塔区域,必须设置淋洗器和洗眼器,确保发生双氧水灼伤事故后及时进行清洗。

浓硫酸属于强腐蚀性液体,硫酸泄漏可能导致人体接触部位和呼吸道灼伤,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的目的就是当皮肤接触到硫酸时,立即打开淋洗器,用大量清水冲洗接触部位;如硫酸喷溅入眼睛,应立即打开洗眼器冲洗,冲洗后再送医院进一步处理。

因此,必须设置淋洗器和洗眼器,确保发生硫酸灼伤事故后及时进行清洗。

围堰内设置事故中和池(污水收集池或雨水收集池)的目的是:

当有少量硫酸泄漏到围堰内时,首先用大量水冲洗,冲洗液排到中和池,在中和池与碱中和后通过排污泵排到废水处理工序进一步处理。

另外,事故中和池还兼有雨水收集的作用,确保围堰内地面不积水。

7.4.10条。

2.2.12【条文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危险品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利于紧急事故的处理。

2.2.13【条文说明】:

本条文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4条文编写。

为避免发生爆炸等事故,严禁将可能发生反应并引起爆炸的反应气体混合排放。

2.2.14【条文说明】:

本条文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3条文编写对于存在火灾、爆炸等隐患的反应设备,应对内部温度、压力等进行监测,避免因对反应控制不精确等因素导致反应器内超温,超压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

为提高系统安全措施响应速度,设置泄压和紧急切断等保护性措施。

2.2.15【条文说明】:

本条文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2条文编写

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1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的设备属于压力容器,因此应设置安全阀。

2气液传质的塔绝大部分是有安全阀的,因为停电、停水、停回流、气提量过大、原料带水(或轻组分)过多等原因,都可能促使气相负荷突增,引起设备超压,所以当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03MPa(表)时,都应设安全阀。

3压缩机和泵的出口都设有安全阀,有的安全阀附设在机体上,有的则安装在管道上,是因为机泵出口管道可能因故堵塞,造成系统超压,出口阀可能因误操作而关闭。

2.2.16【条文说明】: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规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因此需设置栏杆和通道。

此条为保障生产安全条款。

2.2.17【条文说明】:

本条采用《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的10.4.3条款的规定。

现有规范条文:

10.4.3露天设置的可燃气(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体;

2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设施;

4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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