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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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模板

青岛市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切实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以下简称市级防御物资),是指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购置,委托其直属水务物资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遭受水旱灾害、突发水污染事件地区的抢险减灾和救助受水旱灾、突发水污染事件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市级防御物资储备作为水旱灾害重点地区、重要水务工程抢险的补充。

区(市)级防御物资储备应满足区(市)本级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且作为所辖区域水旱灾害抢险物资的重要补充来源。

第三条市级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原则。

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级防御物资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调用处置,其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补充、更新和储备管理费。

属于市级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及方式

第五条市级防御物资储备定额由市水务管理局根据抗洪抢险、抗旱减灾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测算确定。

市级防御物资储备的基准定额按照现有实际储备额3300万元确定。

基准定额、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递增,具体调整由市水务管理局商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市级防御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洪涝灾害防御物资和干旱灾害防御物资。

(一)洪涝灾害防御物资。

(1)专业查险排险装备,包括防汛指挥车、水下机器人、无人机、堤坝管涌渗漏探测仪、大功率排水泵车、液压动力站等专用特种抢险设备;

(2)防汛抢险设备,包括汽柴油发电机组、水陆两栖车、移动排水泵站、移动照明灯塔、指挥艇、橡皮舟、冲锋舟、救生装备等;(3)防汛抢险物资,包括袋类(麻袋、编织袋、膨胀袋)、土工布(膜)、铅丝笼及铅丝网片、钢管、砂石料、锹、锨、镐、桩木、应急灯、电缆、帐篷、行军床、雨衣雨伞等常用物资;装配式围井、土工滤垫、堵漏材料、挡水子堤、打桩机、油锯等专用物资。

(二)干旱灾害防御物资。

包括深井泵、移动喷灌机、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洗井设备、供排水设备及管路、拉水车、储水罐(袋)、净水设备(车),节水设备等。

市级防御物资储备应完善储备类型,丰富储备种类,按照必须和实用原则配备防御储备物资。

第七条市级防御物资储备,采取定点储备、委托储备和协议代储三种方式。

定点储备由市水务物资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委托储备由市水务管理局指定下属单位或相关关区(市)的标准仓库进行储备;协议代储由市水务管理局与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生产企业签订水旱灾害防御物资代储协议,由代储单位对选定的物资进行储备。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市水务管理局对市级防御物资的管理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我市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体系,对储

备管理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

行;

(二)负责编制我市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体系规划,核定

市级防御物资补充更新项目的年度预算;

(三)负责组织市级防御物资政府采购、验收入库工作;

(四)负责市级防御物资的调用管理和调出物资按期归还与补充。

(五)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资金预算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市财政局对市级防御物资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市级防御物资储备资金的预算审核、批复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根据工作安排,对市级防御物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发挥。

第十条市水务物资储备中心职责:

(一)负责定点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仓储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市级防御物资储备计划编制和采购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三)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级防御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和库存情况,提报超期储备物资报废核减申请;

(四)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组织协调市级防御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五)按照市级防御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物资储备防鼠、防潮、防蛀、防火等养护措施。

第十一条市级防御物资实行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定点或

委托储备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巡查制度、调出调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消防制度、物资台账制度和管理档案制度等。

第十二条市级防御物资验收按照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抗旱储备物资验收标准》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尚未列入水利部有关技术标准的产品,按照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结合防汛抢险安全技术要求验收。

第十三条 仓库应达到专业化、标准化要求,其仓储面积、整体功能、配套设备设施等各方面能够满足市级防御物资储备需求,并落实各项保管和安全措施。

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确标签,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做到实物、标签、台账相符,并定期与财务账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定点或委托储备单位应定期对市级防御物资进

行检查,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填写维修养护记录,详细记录维修养护情况,使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调用。

市级防御物资的检查结果和保养情况于每年5月30日前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定点或委托储备单位每年汛后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台账。

将盘点、清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1月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调用结算

第十六条 市级防御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用于我市抗洪抢险、抗旱减灾以及河湖、水务工程巡查排险等,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市水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发生水旱灾害后,首先由区(市)储备的防御物资自行解决。

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需要调用市级防御物资的,按照如下调用程序:

(一)调用申请。

正常情况下,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水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调用;特殊情况下,由区(市)防指商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防指和市水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

申请的内容包

括调用市级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二)调用批准。

正常情况下由市水务管理局书面批准。

特殊情况下,由市防指商市水务管理局书面批准。

申请批准后,批准单位向其物资储备管理单位下达调拨令,调拨令应当明确调拨物资的用途、品名、数量、运往地点、运起时间和运输方式以及接收及押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保障被调拨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三)物资调拨。

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交接双方清点查验调拨物资后,签署书面交接手续,并向申请单位和调拨令下达单位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八条市级防御物资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联系有困难,可请上级主管部门

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调用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储管单位结算。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要做好调拨物资的接收工作。

防洪抢险或抗旱救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和可回收的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维修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

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调出物

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期间发

生的购置费和运杂费均由申请单位承付。

调用生产厂家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调用物资费用和调拨期间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均由申请单位承付。

第二十条调拨水旱灾害防御物资使用实行核销制度。

国家和省、市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各区市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的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已消耗或使用后无修复价值的,可凭调令申请核销。

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市大中型水库、市管重点河道的水管单位申请用于工程抢险的市级防御物资,已消耗或使用后无修复价值的可凭调令申请核销。

第二十一条符合第二十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物资核销。

申请核销的市级防御物资,申请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市水务管理局。

市水务管理局按照《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13〕7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物资报废。

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组织仓库开展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

对市级防御物资,由市水务管理局按照《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13〕7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三)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的水旱灾害防御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物资技术标准和质量性能试验,参照《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减〔2016〕14号)相关规定,市级防御物资在正常储备条件下,储备年限如下(以生产日期起计):

1.编织袋、快速膨胀堵漏材料(编织袋包装)6年;

2.复膜编织布、泡沫救生衣、救生圈、涂塑输水软管、便携式应急灯(锂电池)等8年;

3.土工滤垫、土工无纺布、吸水速凝挡水子堤、橡皮舟、冲锋舟橡胶船舷、装配式围井、找水物探设备、充气帐篷、堤防管涌渗漏探测仪、橡胶储水袋、钢丝胶管等10年;

4.液压抛石机、打桩机、救生抛投器、大功率水泵、抢险照明灯(塔)、深井潜水泵、防水帆布帐篷、打井机、净水设备(净水设备中的反渗透膜耗材3年)、橡套电缆等12年;

5.玻璃钢冲锋舟及抢险船、舷外机、空气压缩机、汽(柴)油发电机(移动式发电机组)等15年;

6.抢险钢管及扣件、铅丝网笼、铅丝网片等16年。

到达储备期限的物资设备经测试或质量检验仍可使用的,可视情延长储备年限。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防御物资储备经费包括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

购置经费是指按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定额标准测算和年度储备物资采购计划逐年安排的物资购置经费。

补充、更新经费是指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储备管理费是仓库折旧、仓库占用、仓库维护、物资保险、物资维护保养、信息化维护、人工费、办公费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市级防御物资储备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市级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及消耗情况。

第二十五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毁损的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其补充、更新经费由相应储备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采购,应当由市水务管理局依据防御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年度实际储备物资总量和当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在每年汛末编制年度物资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下一年预算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年度储备管理费按照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

年度物资储备管理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水务管理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区(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规定,报市财政局、市水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级防御物资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水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印发的《青岛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青水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办公室2019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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