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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手册

法律实务手册

(2015年3月第1版)

二0一五年

 

目录

序言2

第一章合同法律风险管控3

第二章招投标与基建工程管理12

第三章债权债务管理15

第四章工伤劳资纠纷风险管控19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31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廉洁自律33

第七章附则34

 

序言

当前,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下,集团生存和发展面临诸多风险。

集团各种经营行为如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契约合同和产、供、销行为等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也呈上扬趋势。

鉴于此,加强集团法律风险管控,完善合规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法律风险识别、监控和防范机制,进一步提高集团决策层、管理层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集团相关岗位人员处理法律实务的业务水平是摆在集团面前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

为有效防范集团法律风险,提高防范经营风险能力,推动集团在决策、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建立集团法律风险“防火墙”,维护集团财产安全,保障集团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考虑,法务部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手册,希望集团各级领导和相关岗位人员在处理涉及日常法律事务中会有所帮助。

 

2015年3月25日

第1章合同法律风险管控

采供合同篇

一、合同管理的一般流程

1、 一般来说,合同管理流程由业务经办人发起,由其负责提出或起草合同草案,同时对该合同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然后交由公司审计监察中心、法务部或法律顾问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综合上述意见,确认合同的最终文本。

2、 经公司确认的合同文本,根据具体情况,由业务经办人提交给合同对方,合同文本提交对方后,对方若有修改,一般应视为新的合同,需按上述流程重新审核。

3、 最终未签署的合同文本由公司领导决定留用或返归业务经办人。

 

4、 已签署的合同,应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存档管理;业务经办部门和经办人依照已生效的合同,严格执行,完成公司业务。

二、合同的提出 

          1、业务经办人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以及主管领导的指令,发起合同行为,提出合同文本,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合同文本的提出不仅指业务经办人自行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的行为,还应包括合同对方提出合同文本的行为。

2、业务经办人在提出合同前,应按照公司相关业务规范和业务惯例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必要时需经过公司的询价、或招投标等决策程序。

  

3、对于合同对方提出的合同文本或自行负责起草的文本,业务经办人应重点关注:

合同双方、合同标的、价款与支付、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与结构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用词是否准确一致。

三、合同的审核 

1、业务部门应对客户、供应商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供应商信用和违约风险。

严格审查签署人的授权是否充分。

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2、对于合同文本,负有审核责任的法务部负责人或法律顾问应分别从交易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可能的风险、成立与生效、违约后果以及文字内容等予以全面审核,并签署明确的书面意见。

3、所有合同的订立,事前均需有法务部负责人或法律顾问的审核与意见。

审核的最后环节是公司负责人审批。

依流程审核确认后的合同文本才可签章或提交对方。

四、合同的签署

1、合同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印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方能成立。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业务特性和业务规模,对某些特定合同的签署权利授予其他负责人;该授权应以书面文件为据,授权文件应明确授权事项(合同类别)、授权时效等。

五、合同的执行 

1、对于已签署的合同,业务经办人和部门应认真关注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时依照生效合同,实施相关业务。

 

 2、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业务经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3、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业务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关注市场、公司和合同对方可能的重大情形变更,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并报法务部备案。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书面材料,除合同文本外,如订单、发货单、提货单、物流单、提单、快递单、来往函件等书面资料均应当妥善保存。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若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变更,应视为新合同行为,需进行相应的审核流程。

2、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b)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c)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d)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e)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3、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七、合同纠纷处理

1、纠纷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应在3日内向所在部门、法务部递交书面合同纠纷情况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

a)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b)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c)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

d)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e)证人证言;

f)其他证据材料。

2、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3、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集团分管副总裁同意,法务部代表涉案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法务部、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5、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法务部代表涉案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合同的存档管理

1、指定专人(合同管理员)负责全公司所有合同的存档管理,已签署合同原件统一归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存档。

2、合同订立后,合同经办人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档案收集、整理、预立卷。

3、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须附于预立卷内。

4、预立卷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5、合同经办人应在合同文件形成后3日内,根据合同的性质将预立卷移交本部门合同管理员集中保管,不得据为己有。

6、合同管理员应对合同以组织、部门、合同种类及文件序号为索引进行编号、整理,统一保存于固定文件柜中。

7、合同管理员应在每年的年底统一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本,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8、合同管理员应当对合同的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基本情况统计表。

销售合同篇

一、销售合同的订立、评审和管理(适用于铅酸电池、锂电池及其他材料电池)

1、合同的订立

1.1合同版本的选用

(1)签订合同的形式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无特殊情况应使用公司制定的通用合同版本。

(2)使用客户单位拟定的合同,业务部门送法务部修改后,与客户单位确认,客户单位同意后先盖章,原件合同送法务部评审。

1.2合同签订客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4)其他公司认为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3销售合同条款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货款的支付方式由业务部门综合评估后确认,需要客户单位对货款提供担保的,应当办理担保手续。

(2)合同双方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争取约定:

由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处理。

(3)对产品的验收及售后服务标准,应签订《技术验收协议》、《售后服务协议》或其他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4)合同条款及内容确认后,为防止合同在签订过程被修改、涂改,应增加“本合同中任何印刷字体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删除、涂改、添加一律无效”的约束条款。

2、合同评审

2.1合同评审的范围

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销售合同及协议均需法务部评审。

2.2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版本及条款确定后,由客户单位先盖章确认。

(2)业务部门将合同送法务部评审时应附带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合同签订审批表”。

(3)法务部对合同进行评审后加盖合同评审章,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合同印章保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

(4)法务部评审的合同应当是定稿合同,经审核的合同业务部门或客户单位不得作随意调整和修改。

(5)法务部门对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进行全程参与,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向相关部门或公司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

2.3印章使用注意事项

(1)客户单位在合同上使用的印章应是公章或合同章,其它印章无效。

(2)公司在合同上使用的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无特殊原因不得使用公章。

(3)签订的合同(包括协议及附件)文本的纸张数超过一张纸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

(4)客户单位向公司出具的保证函、担保书、函件、承诺、声明等文件上均应加盖客户单位的公章。

3、合同管理

合同原件由法务部负责保管、归档,建立合同台账,并定期将原件合同移交集团档案室保管,其他业务部门使用并管理复印件。

4、合同的履行跟踪与监督

4.1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发生争议或需调整、修改、补充合同条款时,业务部门应将合同调整、修改、补充的原因书面或口头告知法务部,内容须经法务部审核。

4.2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和原辅材料的涨跌情况,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或进行促销时,业务部门应与客户单位确认新的产品价格或促销活动的政策、范围、方式、时间等,并将确认的往来函证、回执、通知或补充协议有效原件凭证及时归档保存。

4.3业务部门对业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过程中,需要对违反公司销售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价格体系和市场秩序的业务员人进行处罚时,该处罚的方式、范围、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还需被处罚的业务人员书面确认。

4.4公司在对产品进行促销过程中,如促销政策中涉及因各渠道经销商未达到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求而需要接受公司惩罚的条款或内容的,该促销政策应需经销商确认认可或以经销商确认的方式告知经销商。

4.5业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客户单位名称出现变更,应立即通知法务部,并按照法务部要求补充完善相关合同手续。

4.6订单管理业务部门或个人收到客户单位下达的订单,就订单内容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方式、途径予以回复,并妥善保管订单。

各职能部门确认的内容与客户下达的订单内容有出入的,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途径进行沟通、协商、调整订单内容。

4.7物流公司委派的人员到仓库提货时,应出具物流公司授权提货的授权委托书和提货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仓库发货人员应对其身份核对无误后,方可按照仓库发货的管理要求办理发货手续,并妥善保管物流公司人员提取货物的相关凭证。

4.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业务经理应密切关注客户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企业名称的变更、重大人事变动、企业的分立、合并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

4.9营销财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客户单位逾期支付货款、发货或支付货款异常,应及时如实将情况反馈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

5、合同纠纷的处理

5.1合同纠纷起诉准备阶段

(1)业务经理或业务职能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法务部门报告。

(2)法务部门收到相关部门的案件材料或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根据案情分析,提出证据清单,有关职能部门收到证据清单3日内向法务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法务部门可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完整。

5.2纠纷案件的诉讼阶段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法务部门调查取证、参加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

第2章

招投标与基建工程管理

招标文件在制作过程中应对投标人资格、格式、要求等表达清楚,没有歧义,评标标准及方法应明确详细,文本应编制规范、逻辑严密、文字简洁清晰,符合国家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Ø重视资格审查

1、审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信息;

2、核查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资质及其施工管理能力。

Ø重视招投标文件

1、不得更改招、投标文件;

2、按照招、投标文件签署施工合同;

3、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提交的书面文件,遇有不清楚或明显的矛盾之处,应当要求其书面澄清。

Ø施工合同的签署

1、合同用词应准确;

2、合同文本应一致:

仔细核对不同合同文本之内容

3、不应存在“黑白合同”

“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但不会实际履行的合同。

“黑合同”,即在“白合同”之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并且实际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尽量避免签订“黑白合同”。

Ø合同履行

1、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施工管理人员对于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应认真掌握,对于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也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整改,并形成必要的书面文件;

2、严格审核、签署签证单、补充协议:

对于工程联系单应予以核实后再回复;审慎对待补充协议,不得随意签署。

3、妥善保管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等书面文件,按时归档;

4、不得插手施工单位与其原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等之间的经济或劳动纠纷:

建设单位只是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尽量避免为施工单位代垫费用或出具书面承诺函件。

5、未及时用书面方式确认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

应及时指出,并尽量以书面形式确认其违约行为。

Ø工程决算和验收

1、详细核实竣工图纸,核对竣工图、施工图以及各种签证单据,对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变更或施工单位擅自减少的施工项目,应在竣工验收资料予以明确。

2、仔细核对工程量。

3、应及时做好包括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工程标的物在内的全面移交。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4、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免提前使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Ø工程保修

施工单位不及时维修:

1、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其前来维修,并告知其若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派人维修的,将委托其他单位予以维修;

2、通知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仍未前来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属于保修范围的,应评估维修价格,同时将鉴定和价格评估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3、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告知的维修价格另行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要求维修单位出具正规的维修费用凭证,即可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Ø质保金返还

1、应在保修期限届满前,认真梳理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确有维修项目的应在保修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并依约暂扣质保金;

2、确实没有应予保修的项目,则应及时返还。

 

第3章

债权债务管理

1、合同应收账款管理

1、货款的催收

1.1营销财务部门应建立合同台账,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定期与客户单位核对往来账目,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催收货款。

1.2公司委托的收款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收取货款,收款时应认真仔细核对账款。

在收款过程中需谨慎签字,不可随便签字确认。

1.2客户单位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财务收款人员应审核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及背书的连续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拒收。

1.3客户单位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的,应以对公账户完成货款支付,财务收款人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

1.4业务单位逾期付款的,业务经理或财务人员应与客户单位充分沟通,了解事由,将实际情况反馈营销管理中心业务部门,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实际情况反馈法务部门。

1.5收款人或承兑汇票上公司的被背书人向公司提出要求调换该承兑汇票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调换,但可协助处理该承兑汇票的相关事宜。

1.6经公司背书的承兑汇票被挂失或被法院除权,债权人以此向公司主张债权的,财务部门认为需要法务部协助处理的,应及时将挂失或被除权的证明材料或判决书提交法务部。

2、债权凭证的收集与保管

2.1债权凭证泛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可以对抗其主张的一切原始凭证(在销售过程中的债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单、入库单、欠条、暂存单、对账单等形式)。

2.2业务部门应专门设立管理债权凭证的责任人,负责对债权凭证的收集、审核、保管工作,定期与所有业务单位或部门进行账款的书面核对,并将对账单原件审核无误后分类归档保存。

2.3债权凭证责任人收集提货、收货凭证时,应审核提货人、收货签收人签字或提货、收货单位盖章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2.4财务人员与业务单位核对往来账款时,应审核对账单位在对账单上的签字与盖章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对账单上应盖对账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他印章无效。

2.5原始凭证收集人发现收集的原始凭证有异常或瑕疵,应由原始凭证提交人重行办理或补充完善手续,三天内未重新办理或补充完善的,应在当天内书面反馈法务部门。

二、合同应付账款管理

1、合同付款流程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2、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在支付前一个月,应做支付款项的现金预算,对未来现金流出做出储备,以防造成违约。

3、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未具备付款条件或者对方有违约行为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务部审核,法务部审核后确定不予付款的,通知业务部门暂停付款,待重新具备付款条件后或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后恢复付款,并视情况追求其违约责任。

4、合同约定留存的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或保修金,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给予返还或支付。

业务部门认为对方有违约情形或者产品/设备有质量问题没有保修的,应当保修期届满前及时提出,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提交法务部审核,法务部审核后确定不予付款的,通知业务部门停止付款,并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

5、所支付的款项单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防未来产生经济纠纷。

三、业务人员的禁止行为

1、业务洽谈、商务谈判时虚构事实,作出超出授权范围、销售合同约定和公司对产品使用性能、售后服务规定的许诺。

2、签订销售合同时与业务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欺骗公司。

3、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签订销售合同,骗取公司发货。

4、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营销市场,损害公司形象和信誉。

5、供货旺季时与业务单位串通,虚报和多报采购数量。

6、不按公司规定上交所有有效债权凭证和定期核对、书面确认应收账款。

7、收取公司货款后,滞留、挪用或侵占货款,不及时全额上交公司财务。

8、要求业务单位支付现金货款,或骗取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将业务单位支付的货款打入个人银行结算卡内。

9、商务谈判一时没有成功,抱怨公司营销政策,把业务介绍给其他同行业销售人员操作的或直接、间接销售同行业其他品牌产品。

10、利用业务人员自己掌握的有关产品制造工艺、技术资料、市场信息或利用不正当手段秘密收集,窃取公司产品生产、销售的有关文件资料、客户信息、合同、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

11、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业务人员与其业务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作出单方面的处理意见、承诺或签订协议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由于领导失察或个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纠纷发生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2、由于业务部门或个人未能妥善保存有关证据造成重大损失的。

3、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及时报告,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期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在重大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擅自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5、发现有关人员与业务单位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6、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第4章

工伤劳资纠纷风险管控

一、工伤

Ø工伤案件处理的一般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治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劳动仲裁——诉讼)或(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先行支付)

 

 

员工受伤处理流程示意图

 

Ø因工伤导致死亡事故处理流程:

 

Ø非因工伤导致死亡事故处理流程:

 

Ø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当向社保局提供以下材料:

1.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2.伤者与公司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入院诊断证明

4.工伤申报表

5.单位事故报告

Ø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的条件、情形、标准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1、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一般应当视同为工伤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Ø非因工负伤或因病医疗期待遇

处理流程:

职工请假(书面)并提交非因工负伤或生病原始材料(原始资料核对后返还)--车间负责人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内部流程)--根据本厂连续工龄长短发放相应医疗期工资--医疗期结束--通知上班(法定最长医疗期结束后,经通知上班,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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