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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公共权力村治研究的切入视角及其解说模式

村庄公共权力:

村治研究的切入视角及其解说模式

2007-06-20作者:

曹海林来源:

社会人类学中国网

摘要:

村治研究的重心从民主问题转向治理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研究村庄公共权力则是搭建学术对话平台、消解学术分歧的重要突破口。

以村庄公共权力为村治研究的切入视角,不仅有着特定的村治研究意义,而且具有明显的现实价值取向。

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作为村庄公共权力研究的传统解说模式,因其解释空间的有限,难以将村治研究继续推向深入。

借鉴并运用治理理论解说模式,是深化村庄公共权力研究的理想选择。

  关键词:

村庄公共权力;村治研究;解说模式

  中图分类号:

C912.8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257-5833(2006)12-0077-11 

  作者简介:

曹海林,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江苏南京210093)

  

一、转型期村治研究的学术转向与相关争论

  在20世纪的中国问题研究中,“三农”问题研究一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特别是80年代以后,有更多的学者深入乡村社会,开展多角度、多学科领域的田野调查,从而涌现出一大批把特定村庄作为学术研究对象、以村庄的叙事作为文本表达方式的研究成果,掀起了20世纪中国历史上对乡村研究的第二次高潮(注1)。

如果说第一次乡村研究高潮仅仅集中于描述乡村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其研究领域还不十分宽泛的话,那么,第二次乡村研究高潮的研究视野则变得更开阔、角度更多元、内容更丰富。

80年代后的乡村社会研究之所以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并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始于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直接引发了一场新的社会革命,这场革命让许多学者重新进入村庄从事田野工作成为可能,在他们面前呈现的是一幅幅因改革而发生巨变的生动乡村图景,这些活生生的乡村图像,一方面使他们获得的关于特定乡村的地方性知识大量丰富起来,另一方面也使他们在乡村社会生活的体验中能够滋生出更多、更新的问题意识。

  上世纪80年代后兴起的乡村研究高潮中,不同学科有着各自不同的研究切入点及其关注重心,尽管不同学者的问题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在不同的具体研究问题背后都衍射着一个共同话题:

转型期乡村社会究竟发生着怎样的变化?

如何来理解、把握目前变化着的乡村社会性质?

可以这样说,80年代后的乡村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解读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展开的。

面对乡村社会发生着的全方位变革,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乡村关系、村民自治、乡村自组织资源、宗族势力与宗族文化、农民社会心理、村庄权力结构、村庄秩序与权威等方面。

典型的实证研究主要有:

陈佩华(AnitaChan)等的《陈村:

毛泽东时代一个中国村庄的现代历史》(1984),赵文词(RichardMadsen)的《一个中国村落的道德与权力》(1984),杜赞奇(P.Duara)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88),黄宗智(Ph.Huang)的《华北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1986)、《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1990),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1997),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1997),张厚安的《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000),周晓虹的《传统与变迁》(1998),张乐天的《告别理想》(1998),折晓叶的《村庄的再造》(1997),项继权的《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1997),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秩序与权威》(2002),毛丹的《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2000),于建嵘的《岳村政治》(2001),等等。

毫无疑问,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性质提供了许多相关性结论和方法论启示。

相当一部分学者能立足于乡村社会内部来提出问题、研究问题,以“从内向外看”、“从下向上看”的分析视角,注重对乡村社会内部“社会事实”的解读,并在各自的研究领域有所建树。

  很明显,在众多的乡村研究成果中,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一直是当代中国研究中的热门课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一直是海内外研究者、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学界已形成了一批人数可观的村民自治研究者队伍。

然而,与这种局面并不太相称的是,许多研究成果对于人们认识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尤其那些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微妙的关系格局,鲜有真正令人深思之处。

原因在于许多研究成果未能将村委会的选举与村庄的治理问题及村庄内部的互动机制联系起来思考(注2)。

于是,90年代后期,学术界一部分学者便将村民自治的研究重心从民主问题转向治理问题。

自此,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存在着两种分野,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尤其关注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中国未来政治制度安排可能具有的影响,这是从外部来关注村民自治;另一种关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将村民自治制度看作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尤其关注这种治理制度对于解决当前农村实际存在问题的能力,这是从农村内部来关注村民自治(注3)。

这一学术研究转向,意味着一部分乡村研究者不主张纠缠于对村民自治在中国现代化背景下的合理性及其效果的怀疑与争论(注4),而是特别强调对村民自治的关注与研究应侧重于“自治”对于解决当前特定背景下农村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徐勇、贺雪峰为代表的华中地区一批乡村研究者是这一学术研究转向的倡导者与实践者,他们通过对中国村民自治实践进行广泛的田野调查,提倡在直接来自田野的灵感激荡下进行大胆的理论假设,试图构建适合解释中国乡村本土的村治研究理论。

  这一学术研究转向不仅为乡村社会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观察视角,而且开始打破日渐沉闷的村民自治研究局面,给村民自治研究领域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

虽然这一学术研究转向在学术界引起了一定争议(注5),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学术争鸣将有助于厘清今后村民自治研究的大致走向,至少会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学术共识或尽量减少意见分歧:

一是关于村民自治与村庄治理的关系问题,只有在村庄治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借助于村庄治理的实际运作机制,才能比较客观公正地评判村民自治与村庄治理的真实关系;二是探求村庄治理机制无论对研究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还是对研究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均有特定的意义,村庄政治最重要的问题理应聚焦到对村庄治理机制本身的研究上来;三是村民自治的价值评判标准,应逐渐以是否有利于实现村庄治理目标为主,考察的关键并不主要在于由谁来治理以及怎样选举的程序问题,而应把重点放在如何有效地解决乡村社会实际治理目标的问题之上。

对目前学术界来说,村民自治研究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寻求一个共同的学术对话平台,在同一对话平台上,找准对不同学术研究趋向都有价值的共同关注点,只有这样才能将有关村民自治的研究深入下去,否则村民自治研究就会仍处于低水平重复之中。

  从学界关于村民自治的学术争论来看,研究者对村民自治研究的进入定位和研究取向的不同,使得村民自治研究缺乏对话的基础(注6)。

在中国乡村研究领域中如何消解关于村民自治研究所出现的分歧,是摆在乡村研究者面前急须解决的问题,而消解分歧的重要前提便是弄清不同学术观点争论的实质。

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关村民自治的学术争论从表面上看是围绕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展开的,但其实质却远远超出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对于乡村社会的政治意义,它的反思触角已经深深触及到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与模式选择等深层次问题,特别对乡村公共权力的授权来源、构造机制、运行逻辑均给予了极大关注。

于建嵘在论及此问题时也同样指出,有关村民自治学术争论的实质是,在现代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什么样的乡村治理模式,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民主制在中国乡村社会是否具有生成的资源(注7)。

不少研究者针对现有研究大多没有将村级组织作为权力主体来加以研究的缺陷,开始对现时期乡村治理模式问题进行深入反思,并努力将村级组织作为村庄权力研究的主体,相应提出了各不相同的乡村治理模式设想。

梳理80年代以来关于村民自治的不同纷争,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各种学术研究倾向的观点互不相同,但是几乎所有的研究都是围绕着“乡村治理”这一核心主题而展开的,不同研究者的阐释差不多都是在回答乡村社会如何治理的问题。

这种研究现状与20世纪早期不少乡村研究者的思想基本吻合,梁漱溟、晏阳初等乡村研究者虽然就乡村建设与乡村发展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与侧重点,但他们的乡村建设理论与乡村建设实验的核心基本上都是“村治”,从而形成了早期乡村研究的一大基本传统。

建国后特别是80年代后,乡村研究的核心关切点逐渐与这一传统相吻合,乡村治理思想成为贯穿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社会研究的一条主线。

二、村庄公共权力视角的村治研究意义与现实价值取向

  如此分析,我们就比较容易发现搭建学术对话平台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这就是无论关注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还是关注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对乡村公共权力的研究是两种研究取向都无法绕开的重要课题。

一般认为,村民自治的民主功能主要表现在村民自治具有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突破口和生长点的作用,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本身的一个环节,带来了由下而上的民主化进程;同时,村民自治作为社会民主,为政治民主提供了环境和生长的条件,特别是村委会选举可以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增强农民的民主能力(注8)。

村民自治民主功能的实现显然离不开村民主体地位的凸显与主体能动性的调动,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则从根本上促使乡村权力结构的基本格局发生变革,乡村公共权力的重新构造成为村民自治民主功能实现的重要前提与衡量标尺。

与村民自治的民主功能相区别,村民自治的治理功能则集中体现在村民自治对于解决当前特定背景下农村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强调重构后的乡村公共权力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控,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乡村公共事务的解决更直接依赖于乡村公共权力的结构状况与运行机制。

乡村治理研究的实质就是探求最有利于特定阶段乡村社会发展的公共权力类型与运作方式,界定特定阶段最有利于乡村社会发展的公共权力介入乡村公共事务的范围与深度(注9)。

至此可见,乡村公共权力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进一步理解乡村公共权力的结构状况与运行机制将有助于深化村民自治研究,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因学术观点分歧而造成的继续研究障碍。

村庄公共权力视角就是明确将村级组织作为权力主体来加以研究,重点分析用于组织、协调和控制村庄社区公共生活的集体性权力的构造逻辑及其运作机制,进而使公共权力研究与村庄治理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从村庄公共权力视角来进行村民自治研究,我们可以对20世纪以来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作一历时态的全方位梳理,进而考察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国家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真实意图,国家与乡村社会地方力量之间是如何互动的,以及国家政权所营造的政治环境对乡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会带来何种影响;而且,乡村公共权力视角更能让我们看清村民自治实践以来村庄权力结构发生的新变化,特别是乡村公共权力在权力合法性来源、权力资源配置、权力运行规则、权力效能标准等方面呈现出的新特点,以及基于村庄权力结构变化村庄治理模式发生的变迁。

因为从公共权力的产生来看,公共权力是适应公共社会需要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理应包括“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两部分”(注10),所以,以乡村公共权力为观察视角来研究村民自治,就能比较好地兼顾村民自治的外在功能与内在功能,加之乡村社会发展中公共事务的广泛存在,公共权力对于乡村个体成员的意义不断凸显,乡村公共权力更应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心。

  以村庄为微观分析单位来观察乡村公共权力的演变及其运作逻辑的生成,一个重要的理由便是,村庄是乡村社会的基层单元,是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实际行动单位。

在乡村社会发展中,村庄不仅是乡村振兴的经济主体,而且是乡村政治运作的重要权利主体,村庄共同体的存在是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

费孝通先生早年在对江村的研究中就已经指出:

“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它是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

”(注11)可以说,村庄在很大程度上既是村民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活动范围,也是乡村基层的一层组织或一个组织层面,具有村庄共同体的意义,以村庄为单位的行动结构与行动习惯,便构成村庄共同体的实在内容。

黄宗智(Ph.Huang)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也发现,不管村庄在社会变迁中发生着怎样的变化,村民仍有可能“只以村庄整体成员的身份和意识作出行动”(注12)。

杜赞奇(P.Duara)通过对华北农村的考察同样看到,村庄内部虽然存在着利益的不一致,但村庄仍然是乡村社会独立的基本生活单元并在基层社会文化网络中发挥着一定作用(注13)。

如此看来,村庄作为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实际行动单位,不仅存在着社区共同活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使村庄生活中“同村”价值标准的达成以及村庄成员进行共同社会行动具有了可能性,所有这一切都是村庄公共权力得以运作的必备条件与村庄社会基础,同样也为观察村庄公共权力运作提供了现实解释空间。

  综上所述,村庄公共权力作为村治研究的切入视角,不仅有着特定的村治研究意义,而且具有明显的现实价值取向。

  首先,基于学术界关于村民自治研究出现的新转向,以及这一研究转向对于深化乡村社会研究的现实意义,选取社会转型期村庄公共权力的构造逻辑作为研究重点,将有助于丰富20世纪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中关于村庄个案研究的多元视角。

已有的村庄个案研究视角多集中于村庄的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文化习俗、关系网络、制度变迁等方面,鲜有以村庄公共权力的构造逻辑作为个案研究的单独视角。

虽然有些村庄个案研究没有回避村庄公共权力诸问题的讨论,且有研究成果也是以村庄公共权力的变迁作为主题或以村庄公共权力的变迁为村庄个案研究背景的,但是,村庄公共权力的构造逻辑极少被清晰地表达出来。

村庄个案研究不应将研究重心只定位于全景式描述村庄个案社会变迁的历程,还应以乡村社会变迁的特定阶段为分析背景,将村庄个案治理实践中的公共权力构造作为重点解读的对象,通过对村庄公共权力构造逻辑的探索来加深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变化的整体性理解与阐释。

  其次,选取社会转型期村庄公共权力的构造逻辑作为研究重点,将有助于拓展村民自治的研究领域,提升村民自治的研究水平。

从现有的村民自治研究现状与研究水平来看,绝大多数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村民自治的功能定位、村民自治的政策争论、村民自治的乡村意义等方面,更多的是将研究的焦点聚焦到村民委员会选举上,而关于村民如何自治的现实途径、有效措施、运作机制等方面的探讨则显得相当薄弱。

加强村庄内部治理机制的研究就成为今后一段时期乡村社会研究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以社会转型期村庄公共权力的演变与构造逻辑为视角,我们不仅能够深入村庄内部,洞察村庄权力结构所发生的新变化,而且能够动态地把握村庄治理过程的实际运作,进而对村庄治理机制确立与治理模式选择的村庄社会基础有进一步的理解与认识。

  再次,更具现实意义的是,选取转型期村庄公共权力的构造逻辑作为研究重点,将有助于突出村庄治理实践的核心本质,并合理有效地确立村庄公共权力的构造机制,从而有利于村庄公共权力构造路径的理性选择与具体制度的现实安排。

就村庄社会而言,村庄治理作为村庄公共权力对村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实践,其本质就是村庄共同体型构特定的公共权力组织形式并动员村庄治理资源解决村庄公共事务的过程。

在村庄治理体系中,村庄公共权力是一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量,它的运作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因村庄社会组织在村庄权力体系中所处地位不同而形成的不同权力结构关系。

村庄权力重构是转型期村庄适应治理新形势的理性选择,也是为实现村庄治理新目标采取的重大举措。

研究转型期村庄公共权力的构造逻辑,其实就是围绕村庄治理目标重新调整村庄权力结构、合理选择公共权力构造路径、有效探寻公共权力构造机制。

这种研究取向,必将对转型期村庄治理实践起到一定理论阐释与现实指导作用。

三、村庄公共权力研究的传统解说模式及其现实解释困境

  在中国乡村研究中,乡村政治的研究早已成为重点研究内容之一,其中,相当一部分研究者以乡村公共权力结构及其变迁作为透视乡村政治现象的一个切入点,因为村庄政治是理解乡村政治性质的重要领域,而对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分析则是理解村庄社会政治的基础。

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态与乡村社会聚族而居的居住格局及其社会效应紧密相关,在早期乡村社会的形成中,血缘关系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由血缘关系的共同性形成宗族,由血缘关系的远近形成宗族内部的权力关系,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力构成在我国传统乡村权力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与血缘关系和宗法制度一脉相传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及其社会效应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直至建国后,农民协会、合作化运动大大超越了传统的家族体制,传统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才受到严重冲击,具有国家权力背景的地方权威快速形成、地方行政区划的重新设置,都从不同侧面建构着一个全新的乡村权力结构。

  上世纪80年代以后,乡村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村庄公共权力结构也因此变得更为复杂起来,这为研究者深入研究乡村公共权力结构的变化提供了更大的现实性思考空间,国内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众多学者以及海外汉学界分别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出发,对转型期村庄公共权力结构进行了比较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事实上,80年代以后的海内外学术界对于中国村庄公共权力结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也通过归纳,在新的背景下对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变迁提出了一些有待验证的新的理论命题。

这些理论命题因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第一类以农民的个人本位或者农村的基本单位农户本位为出发点,从家庭经营主体地位提出了农户家庭自组织机制的内生型权力结构;第二类从农村社会的制度安排切入,从社会体制转变角度提出了由行政泛化权力向社区权力转变的基本趋势(注14)。

这两种基本类型的理论命题其实就是金太军所提出的“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外部研究”所获得的相应成果(注15)。

  深入村庄社会内部、以探求内生型权力结构为目标的研究者基本上是把对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关注局限在特定村庄范围之内,侧重于探讨村庄公共权力在村庄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涉及村庄内部的不同家族之间、自然村落之间、村民之间等方面的关系,通过分析村庄公共权力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分配及其互动活动,进而概括出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基本特征。

典型的研究有:

贺雪峰通过个案村庄调查,发现在中国许多村庄自人民公社开始就已经存在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即村庄的公共权力在姓或片之间的分配不仅逐步形成了固定的比例,而且公共权力的具体安排都逐步固定化了,他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权力的模化”(注16)。

仝志辉在个案研究中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并将村干部均衡分布的现象称作“精英均衡”(注17)。

紧接着,两位研究者通过对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公共权力结构进行“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层分析,来理解当前村庄公共权力运行的状况,特别是村委会选举后村级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状况(注18)。

总的来说,不少研究者通过分析村庄内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向我们呈现出一幅幅因乡村变迁而变得日益复杂、生动的村庄政治图像。

凭借这些村庄政治图像,我们不仅能大致了解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基本特征,而且还能进一步理解转型期乡村社会实际发生着的变化。

虽然如此,但此类研究仍无法穷尽对村庄内生型权力结构的全部认识,村庄公共权力研究还存在有待继续深化的可能与空间。

  与专注村庄内生型权力结构研究获得的成果相比,学术界对转型期村庄公共权力结构变迁研究所提出的理论命题绝大多数属于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外部考察所获得的成果,因为在众多的具体研究中,相当多的研究者使用了市民社会、法团主义、权力与权利、官治与民治、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冲突与调适、国家政权建设等等属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框架的基本概念与分析工具。

与探求内生型权力结构的研究者不同,侧重于村庄权力结构外部研究的研究者则把对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关注放到超出特定村庄的更大场域中来,这类研究的研究重心在于探讨国家与村庄之间的权力关系。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地方政治的变迁是西方政治学的方法论传统,就中国农村政治研究而言,自晚清启动国家政权建设以来,海内外学者就开始运用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来研究中国乡村政治。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关照下,不少研究者对村庄公共权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分别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理论概念与理论命题。

  黄宗智在分析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农村社会政治变迁的过程中,涉及到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问题,他运用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对华北农村与长江三角洲农村在公共权力结构上的不同进行了对照分析,提出了“过密化”和“第三领域”等分析性概念。

他主要从经济史的角度来解释村庄与国家的关系,对村庄社会变迁的国家政治环境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析,特别系统地分析了影响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多元因素。

黄宗智在考察华北农村村庄与国家的关系时认为,20世纪前的国家政权没有完全渗入自然村,它的直接权力限于社会政治结构的上层,而在下层中,它一般只能透过士绅间接行使权力,并靠吸引下层结构中的上移分子进入上层来控制自然村。

黄宗智需要考虑的是一个牵涉国家、士绅和村庄三方面关系的三角结构,而非主要由国家和士绅间权力转移的改变所塑造的二元结构。

因此,黄宗智在比较分析了华北农村与长江三角洲农村后,强调经济结构、土地占有形态、家族力量以及宗族组织等多元因素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影响作用(注19)。

  杜赞奇考察了20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变化,提出了“赢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的二分权力结构(注20)。

杜赞奇认为,到19世纪末,清政府通过双重经纪来征收赋税,并实现其主要统治功能。

在财务和行政事务上,晚清政府主要通过这两种经纪体系来控制乡村社会。

这样,在分析帝国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中,经纪模式要比乡绅模式要更为确切。

可见,杜赞奇对乡村公共权力结构的研究就成为他理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的切入点。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杜赞奇的国家经纪类型划分,显然难以穷尽村落政治中的保长角色类型,村落政治斗争的复杂性绝对不是杜赞奇的简单经纪类型划分所能概括的(注21)。

20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现实状况要远比杜赞奇的研究结论来得更为复杂。

显然,杜赞奇关于30年代华北农村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与概念并不完全适合当代中国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分析。

  戴慕珍(JeanOi)在《当代中国的国家与农民》一书中,称自己的研究并不在于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消长,而是乐于讨论二者的互动方式(注22)。

戴慕珍从粮食征购制度解释了集体化时期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认为国家、生产队和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及其利益斗争是围绕剩余农产品的支配而展开的,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农业生产、流通都高度集体化的体制中是不可能自由支配自己的。

据此,戴慕珍和华尔德通过研究发现,在共产主义体制下,农民和乡村地方干部之间存在着“庇护—依附”关系。

这种庇护关系网的形成不仅是农民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而且也是包括乡村干部在内的乡村人消解国家政策约束的理性战略。

国家权威为了实现其政策目标有时也会利用这种非正式关系,乡村地方干部甚至会有意编织非正式关系网络,在乡村权力结构形成及其运作中,非正式的个人关系网络发挥着非常特殊的功能。

  萧凤霞(HelenF.Sui)通过对广东新会的人类学考察,也生动具体地解释了国家权力如何下沉乡村社会并建立行政控制的过程,其研究关注的对象依然是乡村公共权力结构。

她的研究认为,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是通过培植和拉拢村庄精英,并把这些村庄精英吸纳到国家势力控制的范围,利用他们的关系网络来控制乡村社会,从而使得国家行政权力不断延伸下去,村庄也就成了被国家控制的政治单位或“细胞组织”(注23),最终造成乡村社区国家化的倾向。

虽然“细胞化社区”的理论模式对特定时期的村庄权力结构有着充足的解释力,但是,面对80年代后乡村社会发生分化与流动的新形势,我们不禁要问,萧凤霞的理论模式是否还能适用于转型期村庄公共权力构造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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