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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优化投资结构,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乡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所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外国政府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计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县发展计划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并由县发展计划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或预备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经储备的不能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于每年十月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报县发展计划局,由县发展计划局与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并纳入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县发展计划局审批或转报上级计划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拟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县发展计划局应当采取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县发展计划局审批或转报上级部门审批,县发展计划局在审批或转报前应由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并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要求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由县发展计划局审批或转报上级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参加评审。

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未经审查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项目总概算由县发展计划局视项目情况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项目总概算审核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审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应当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若项目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立项或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县发展计划局审批核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预算造价或合同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都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自觉接受发展计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指导。

因情况特殊需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招标结果报监察、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业主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财政直接拨付具体办法根据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原则上资金应同步到位,严禁套取政府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财政全额拨款项目和政府重大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属项目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每月汇总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并上报县发展计划局和财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协调项目的实施。

   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实施建设进行管理,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个别项目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报价形式原则上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设计概算、单价或费率报价招标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规模和落实的资金、资金来源证明审核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标投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如发现评标价超出批准的概算,且超概算部分投资大于前几项单项工程经招标后的累计节约投资额,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待手续办妥后方可继续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应报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

必须按《承包合同》约定,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精心施工。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签单必须经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业主共同认可,不得擅自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洽商设计变更调整或补签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

确需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需增加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以上、或增加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报县发展计划局,县发展计划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调整,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计划局,县发展计划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

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项目档案管理系统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发展计划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

县发展计划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估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计划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县发展计划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价格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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