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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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云浮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安排,我局起草了《云浮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18年5月10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函请寄:
云浮市星岩二路95号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办收,邮编:
527300,,联系电话:
8817601。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7日
云浮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国标一星级和省标一星A级、一星B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的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云浮市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监督管理和颁发工作,负责组建云浮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在我市开展业务工作的第三方技术依托单位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云浮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负责。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指引的编制工作。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市建筑节能办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监督评审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7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三方技术依托单位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估、能效测评、检测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工作。
第2章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方式
第八条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方式:
由申请单位自主选择已在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
申请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第3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申请单位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8.申请单位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
第十二条市建筑节能办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
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
评审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筑节能办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广东省绿色建筑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按省住建厅规定天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云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后,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将项目评审情况、公示情况、拟颁发标识的项目名单、项目简介、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项目处理等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17条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4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建筑节能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评审人员和核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或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二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方案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