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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法

4.2比较法

4.2.1运用比较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

3建立比较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进行市场状况调整

6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

7计算比较价值。

(修正与调整的区别)

 

4.2.2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应满足比较法运用的需要,宜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对象基本状况;

2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3交易方式;4成交日期;

5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

交易税费负担情况;

6交易目的等。

 

客观存在较多的类似房地产交易,但由于估价机构或估价师没有努力去搜集或积累交易实例,不能成为不选用比较法的理由。

建立交易实例库,是房地产估价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形成房地产估价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4.2.3可比实例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6点)

1可比实例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且不得少于三个;

(挂牌价等非成交价格,只能作为估价的参考,不能作为估价的依据)

2可比实例的交易方式应适合估价目的;

3可比实例房地产应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似;

4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接近价值时点,与价值时点相差不宜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二年;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宜在价值时点之前)

5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6在同等条件下,应将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时点较近的交易实例选为可比实例。

 

4.2.4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

(7点)

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3被迫出售或被迫购买的交易;

4人为哄抬价格的交易;

5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

6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

7受迷信影响的交易。

 

4.2.5可比实例及其有关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虚构。

应对可比实例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及附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分布图)

 

4.2.6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

标准化处理应包括统一财产范围、统一付款方式、统一融资条件、统一税费负担和统一计价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个统一)

1统一财产范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对比,并应消除因财产范围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

(含有非房地产成分、带有债权债务、房地产实物范围不同)

 

2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不是成交日期或一次性付清的价格,调整为成交日期且一次性付清的价格。

3统一融资条件应将可比实例在非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

 

4统一税费负担应将可比实例在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交易税费正常负担下的价格。

5统一计价单位应包括统一为总价或单价、楼面地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或体积内涵及计量单位等。

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宜按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7当满足本规范第4.2.3条要求的交易实例少于三个时,在掌握特殊交易情况且能量化其对成交价格影响的情况下,可将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选为可比实例,但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修正时,应消除特殊交易情况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非正常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价格。

 

4.2.8进行市场状况调整时,应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场状况与价值时点的市场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的价格,并应在调查及分析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且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4.2.9房地产状况调整应消除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10进行区位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且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单套住宅的调整内容还应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

 

4.2.11进行实物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

土地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土地的面积、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等;建筑物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

(强调:

不同物业类型;整体、部分房地产)

 

4.2.12进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格,且调整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物权设立情况、租赁或占用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等。

(权益状况的调整方法)

 

4.2.13进行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量化状况差异造成的价格差异,对可比实例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的具体内容和比较因素,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等情况确定。

 

4.2.14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可根据具体情况,基于总价或单价,采用金额、百分比或回归分析法,通过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

 

6.1.8总价调整

adjustmentbasedontotalprice

基于总价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

6.1.9单价调整

adjustmentbasedonunitprice

基于单价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

 

6.1.10金额调整dollaradjustments

采用金额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

6.1.11百分比调整percentageadjustments

采用百分比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

进行的调整。

 

6.1.12直接比较调整

directcomparisonadjustments

以估价对象状况为基准,将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进行比较,根据两者差异情况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

 

6.1.13间接比较调整

indirectcomparisonadjustments

设定某种标准房地产,以该标准房地产状况为基准,将估价对象状况和可比实例状况分别与其进行比较,根据两者差异情况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

 

4.2.15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权益状况调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别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调整幅度不宜超过20%,共同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和调整幅度不宜超过30%;

 

2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3当幅度或比值超出本条规定时,宜更换可比实例;

4当因估价对象或市场状况特殊,无更合适的可比实例替换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4.2.16对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应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可比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相似程度、可比实例资料的可靠程度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比较价值。

4.2.17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可用于其他的估价方法中有关估价数据的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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