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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柳政公共节能办发[2009]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

2009-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

《柳州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2009-2010年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市直各公共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节能工作计划通知

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12月16日印发

(网络传输)

柳州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2009-2010年

工作计划

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和引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增强节能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系统性,确保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地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柳政办[2009]10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计划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计划所称公共机构节能,是指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制止和减少能源浪费,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市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市本级公共机构要依照本计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区参照本计划,编制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一、2009-2010年节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依据法律手段推动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引领和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确保实现全市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柳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思路

在计划期内,坚持“节约、高效、和谐”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意识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这三条主线,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材为重点,以降低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不断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制定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统筹安排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依法构建节能管理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搭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持续地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开展节能与保证运转相结合。

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确保公共机构日常运转、不降低工作人员现有办公舒适度和出行便捷度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减少浪费,降低无效用能。

2、坚持管理节能与技术节能相结合。

加强管理与技术改造并举,积极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持续实现能源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3、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统筹计划,分级负责,科学论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以点带面,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4、坚持公共财政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在加大公共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市场化方式筹集节能改造经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

5、坚持广泛动员与人人参与相结合。

领导干部带头,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倡导“行为节能”。

(四)计划范围

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国家机关:

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2、事业单位:

包括市本级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3、团体组织:

包括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五)计划年限

本计划年限为2009至2010年。

(六)计划目标

到2010年,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综合管理要实现以下目标:

1、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节能管理体系和运作机制;

2、基本建立节能制度体系、标准体系、评估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等长效机制;

3、基本完成既有办公建筑用电、用水设施分户计量改造,部分公共机构完成用电、用水分项计量装置安装;

4、基本完成节能灯具、节水型器具更换;部分燃油灶具、电热水器、燃煤锅炉、空调、电梯等实施了节能技术改造工作;

5、实施部分既有办公建筑围护结构和运行系统节能改造;

6、初步建立节能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7、创建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工作重点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针对市本级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实现“十一五”后两年节能目标要求,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节能意识、狠抓日常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完善管理制度,扎实抓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夯实基础,持续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1、完善能耗统计报告制度。

科学制定能耗调查的统计方法、调查范围、指标体系、上报时间、汇总方式,并实行季(年)报制度。

各级公共机构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费的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如实记录能耗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按季(年)填报统计报表。

2、建立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

运用国管局推广使用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建立市级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搭建市本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节能动态的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不断提高节能监管效率。

3、建立能耗公示制度。

在规范能耗统计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定期通报市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总体情况和各部门(单位)能耗情况。

(二)把握关键,切实加强日常节能管理工作

1、节约用电。

一是空调节电,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门窗,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提高空调能效水平;二是照明节电,充分利用自然光照,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定期清扫光源和灯具,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三是电梯节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减少电梯空载运行次数,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高层建筑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四是用电设备节电,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2、节约用水。

一是日常节水,正确使用节水型龙头、冲洗阀、水箱等节水设备和器具,养成随用随开和用后随关的用水习惯;二是绿化节水,根据气候情况,科学设置办公区和宿舍区的绿地、花卉、树木及景观环境浇灌用水周期和时间;三是循环节水,建设中水回用处理系统,注重一水多用,坚持重复和循环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3、节约用油。

一是完善定编管理,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规范车辆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二是加强日常管理,优化调度运行,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一车一卡”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三是推进社会化服务,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四是严禁公车私用,强化公车公务外出入库制度,严格公车管理。

4、节约办公耗材。

一是节约用纸,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印刷(复印)数量,提倡文稿双面用纸和信封、复印纸的再利用;二是节约用材,严格控制一次性消耗物品的购买、使用和发放,提倡使用钢笔,开展废旧电脑及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三是节约用料,严格规范办公用品配置、采购、领用制度,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四是节约经费,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文件、庆典、接待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五是严格实行办公用品政府采购申报、审批制度,杜绝浪费、腐败行为。

(三)抓住根本,加快节能改造与节能新技术的推广运用

1、改造能耗计量仪表。

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推开的原则,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院),实施分户计量改造,分单位加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对已实现分户计量的单位,要区分用能种类和用能系统,逐步实施能源消费分类、分项计量改造;同时,及时更换老旧、失灵的计量仪表。

2、提高照明系统能效。

更换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淘汰高能耗荧光灯、白炽灯、射灯,使用紧凑型、直管型荧光灯及金属卤化物灯等节能灯具;改进照明电路控制方式,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除消防通道外)的普通照明推广应用智能调控或延时装置;优化照明系统设计,合理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及时更换陈旧落后的配电设备和老化线路;同时,应用LED(发光二极管)技术对景观和庭院等户外照明系统进行节能示范改造,除节假日、纪念日等特殊情况,严格控制使用。

3、优化用能设备系统。

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节能清洗、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系统智能控制等节能技术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空调机组、电梯、水泵、电机、终端设备等用电设备进行节能改造,使用能设备随着负荷变化自动调节运行状态,提高能效水平。

同时,实施综合电效改造,采用三相平衡、加装专业节电设备等技术措施,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

4、实施用水器具改造。

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维修改造年久失修、氧化锈蚀、漏失严重的供水管网和设备;推行雨水收集利用和“中水”回用等节能技术,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先进用水设施,节约绿化浇灌用水。

5、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对既有办公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建筑作为节能改造试点,按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外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同时,对运行设备进行节能改造,优化照明、电器、电梯、空调等设备用电控制系统。

6、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公共机构新建及改扩建建筑要全面执行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倡导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建立完善建筑全过程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综合评审和节能全过程监管,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四)控制源头,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1、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产品。

2、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管理。

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将工程和服务采购列入政府节能采购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五)完善制度,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

1、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将公共机构节能列入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范围,节能的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工作措施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节能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与年度评优、评先等奖惩目标挂勾。

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能源消耗定额制度。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2009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市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

3、能源审计制度。

选取部分典型的办公建筑进行能源审计试点,对建筑能耗进行全程监控;公共机构要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4、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建设计划委、统计局、审计局、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以及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二)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

在全市公共机构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组织“节能宣传周”、“公共机构节能论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以及“能源短缺体验”等活动,提高各级公共机构的主体意识、表率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同时,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普及型与专业型培训相结合,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节能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节能投资管理机制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管理机制,多渠道筹措节能改造资金。

市财政部门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将市本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申请、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照明器具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办公建筑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筹集节能经费。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用能行为;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公共机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通报、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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