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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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自行采购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暂不纳入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由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批准的由集中采购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自行采购。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采购人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自行采购计划并实施;

(二)提出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

(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结果评价;

(六)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信息公开、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七)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以及投诉处理;

(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采购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自行采购制度,规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下属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

第七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作出认定,对第(四)项情形作出证明和提出明确意见;对自行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协助采购人自行采购合同公告工作。

第八条区财政局依法审批由集中采购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制定我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明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依法对采购人自行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区住建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其职责对自行采购进行监督。

第三章自行采购流程

第十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年终编制次年的采购预算,并根据采购预算、结合采购人的实际按半年或者按季度制定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有序安排自行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自行采购实施计划经采购人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不可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采购人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经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当商: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经区应急办认定的抢险救灾项目;

(三)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

(四)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五)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项目;

(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第十四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于第十二条第

(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自行采购,或者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后自行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五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参与供应商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或者直接邀请产生,参与供应商不得少于两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应当不少于三家。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流程如下:

(一)采购人向参与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供应商资格及要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交货期、交货地点、售后服务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等。

(二)采购人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小组成员可由熟悉项目的采购人内部人员或者外请的与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员。

(三)采购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记录。

对于指定品牌、型号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者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对价格、质量、服务方案、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作为综合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性价比优的为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小组出具书面采购报告。

采购报告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方式表达不同意见和说明理由。

(五)采购报告经采购人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采购人应当将采购报告在采购人门户网站以及采购人办公公共区域进行公告。

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六)公示无异议,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流程由采购人参照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流程制定本单位的自行采购公开招标流程。

第四章采购结果录入及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需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项目,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在合同履行当中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变更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19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名称、采购合同等信息录入“XX区政府采购履约监管系统”并公告,同时在采购人门户网站公布上述信息。

采购人录入和公告的采购项目数据信息要真实、准确,区采购中心按季度统计全区自行采购项目数据,报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履约评价

第二十条采购人负责组织自行采购项目验收,有必要时可以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

(一)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制定履约评价方案,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要做到客观、真实。

(二)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验收。

但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三)验收结果和履约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项目确定供应商的重要依据。

(四)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应当在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人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同时在“XX区政府采购履约监管网”公告。

第二十一条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同时在采购人门户网站和“XX区政府采购履约监管网”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区采购中心应当对自行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抽查,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配合区采购中心的检查。

第六章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者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采购人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

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将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按照“一项一档”的原则建档备查。

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预算资金来源文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或者邀请函、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定标记录、定标报告、采购人行政首长审批件或者办公会议纪要、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自行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否指定政府采购专管人员;

(三)是否按规定编制自行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四)采购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五)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

(六)是否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和开展履约评价;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主动公开自行采购相关信息;

(九)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检查的。

区财政局可联合区纪委(监察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第三十条区采购中心在履约抽查以及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采购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党政纪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自行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者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收受供应当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在自行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市XX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某数量以上的含本数量,某数量以下的不含本数量。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采购需求模板(货物类)

2、采购需求模板(服务类)

3、评审报告模板

4、验收报告单模板(货物类)

5、验收报告单模板(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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