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0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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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09版).doc

行业标准DL/T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2009-07-22发布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以布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总则⋯⋯⋯⋯⋯⋯⋯⋯⋯⋯⋯⋯⋯⋯⋯⋯⋯⋯⋯⋯⋯⋯⋯⋯⋯⋯⋯⋯⋯⋯⋯⋯⋯⋯⋯⋯⋯⋯⋯⋯⋯⋯⋯⋯⋯⋯⋯⋯⋯⋯⋯⋯⋯⋯⋯⋯⋯⋯⋯⋯2

3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3

3.1通则⋯⋯⋯⋯⋯⋯⋯⋯⋯⋯⋯⋯⋯⋯⋯⋯⋯⋯⋯⋯⋯⋯⋯⋯⋯⋯⋯⋯⋯⋯⋯⋯⋯⋯⋯⋯⋯⋯⋯⋯⋯⋯⋯⋯⋯⋯⋯⋯⋯⋯⋯⋯⋯⋯⋯⋯⋯⋯⋯3

3.2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4

3.3分部试运阶段⋯⋯⋯⋯⋯⋯⋯⋯⋯⋯⋯⋯⋯⋯⋯⋯⋯⋯⋯⋯⋯⋯⋯⋯⋯⋯⋯⋯⋯⋯⋯⋯⋯⋯⋯⋯⋯⋯⋯⋯⋯⋯⋯⋯⋯⋯⋯⋯⋯10

3.4整套启动试运阶段⋯⋯⋯⋯⋯⋯⋯⋯⋯⋯⋯⋯⋯⋯⋯⋯⋯⋯⋯⋯⋯⋯⋯⋯⋯⋯⋯⋯⋯⋯⋯⋯⋯⋯⋯⋯⋯⋯⋯⋯⋯⋯⋯⋯⋯11

3.5机组的交接验收⋯⋯⋯⋯⋯⋯⋯⋯⋯⋯⋯⋯⋯⋯⋯⋯⋯⋯⋯⋯⋯⋯⋯⋯⋯⋯⋯⋯⋯⋯⋯⋯⋯⋯⋯⋯⋯⋯⋯⋯⋯⋯⋯⋯⋯⋯⋯15

3.6特殊情况说明⋯⋯⋯⋯⋯⋯⋯⋯⋯⋯⋯⋯⋯⋯⋯⋯⋯⋯⋯⋯⋯⋯⋯⋯⋯⋯⋯⋯⋯⋯⋯⋯⋯⋯⋯⋯⋯⋯⋯⋯⋯⋯⋯⋯⋯⋯⋯⋯⋯15

4机组的考核期⋯⋯⋯⋯⋯⋯⋯⋯⋯⋯⋯⋯⋯⋯⋯⋯⋯⋯⋯⋯⋯⋯⋯⋯⋯⋯⋯⋯⋯⋯⋯⋯⋯⋯⋯⋯⋯⋯⋯⋯⋯⋯⋯⋯⋯⋯⋯⋯⋯⋯⋯16

5工程的竣工验收⋯⋯⋯⋯⋯⋯⋯⋯⋯⋯⋯⋯⋯⋯⋯⋯⋯⋯⋯⋯⋯⋯⋯⋯⋯⋯⋯⋯⋯⋯⋯⋯⋯⋯⋯⋯⋯⋯⋯⋯⋯⋯⋯⋯⋯⋯⋯⋯⋯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A.1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0

A.2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1

A.3整套启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

B.1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表⋯⋯⋯⋯⋯⋯⋯⋯⋯⋯⋯⋯⋯⋯⋯⋯⋯⋯⋯⋯⋯⋯⋯⋯⋯⋯⋯⋯⋯⋯⋯⋯⋯⋯⋯23

附录C(资料性附录)

C.1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24

条文说明⋯⋯⋯⋯⋯⋯⋯⋯⋯⋯⋯⋯⋯⋯⋯⋯⋯⋯⋯⋯⋯⋯⋯⋯⋯⋯⋯⋯⋯⋯⋯⋯⋯⋯⋯⋯⋯⋯⋯⋯⋯⋯⋯⋯⋯⋯⋯⋯⋯⋯⋯⋯⋯⋯⋯⋯⋯2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O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火力发电建设的发展及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规范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试运、交接验收、达标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火力发电建设投资的效益。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河南电力建设调试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冀平、贾元平、郭嘉阳、尤京、张洁、顾红柏、张戟、钱麟、王少俊、孙华芳。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同时作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等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O0MW及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总则

2.0.1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按本规程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机组即移交生产;机组移交生产后,必须办理移交生产签字手续;每期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后,应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2.0.2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行业颁发的有关火力发电建设的法规、标准和规程、以及本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有效合同等为依据。

2.0.3为提高火力发电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每台机组都应达到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相关标准的要求。

2.0.4移交生产的机组,在完成全部涉网试验项目验收、符合并网及商业运行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转入商业运行。

2.0.5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在工程各个阶段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和配合。

2.0.6机组达标考核的自检、预检和复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参加和配合各阶段的检查。

2.0.7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保修期,为移交生产后一年。

3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3.1通则

3.1.1机组的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3.1.2机组的试运一般分为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包括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满负荷试运)两个阶段。

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承担。

3.1.3为了组织和协调好机组的试运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应成立机组试运指挥部和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

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准备情况、试运中的特殊事项和移交生产条件,必须由启委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3.1.4机组各设备的单机试运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规程进行。

3.1.5机组进入整套启动试运前,必须经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监督认可。

3.1.6机组试运中发生设备损坏、非计划中断运行等事故时,应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

3.1.7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应由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质量监督评价。

3.1.8机组归档移交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调试质量验收等规程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完成。

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可适当延期移交。

3.1.9应移交的档案包括:

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设计基础,设计,项目管理:

征地、移民、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专项申请、批复,施工:

建筑施工(含竣工图)、设备及管线安装(含竣工图)、电气、仪表安装(含竣工图),监理:

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监造工作监理、监理工作声像及电子文件材料,工艺设备,科研项目,涉外,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财务、资产管理,竣工验收。

3.1.10按设备供货合同供应的检修用的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移交生产单位。

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3.2机组试运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3.2.1启动验收委员会

3.2.1.1启委会的组成

一般应由投资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项目公司、监理、电网调度、设计、施工、调试、主要设备供货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宜由投资方任命,委员由建设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1.2启委会的职责期

启委会必须在机组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1.3启委会的职责

1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汇报,协调机组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

2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如遇试运指挥部不能做出决定的事宜,由总指挥提出申请,启委会应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宜。

3在机组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情况和移交生产条件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办理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

3.2.2试运指挥部

3.2.2.1试运指挥部的组成

一般应由一名总指挥和若干名副总指挥及成员组成。

总指挥宜由建设工程项目公司的总经理担任,并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

副总指挥和成员若干名,具体人选由总指挥与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2.2试运指挥部的职责期

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机组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2.3试运指挥部的职责

1全面组织和协调机组的试运工作。

2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

3审批重要项目的调试方案或措施(如:

调试大纲、升压站及厂用电受电措施、化学清洗措施、蒸汽管道吹管措施、锅炉整套启动措施、汽机整套启动措施、电气整套启动措施、甩负荷试验措施等)和单机试运计划、分系统试运计划及整套启动试运计划。

4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

5协调解决试运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验收签证工作。

3.2.2.4试运指挥部下设机构

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运行组、综合管理组。

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见图1。

1分部试运组

一般应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监理、设计、主要设备供货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设组长一名,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若干名,应由调试、建设、监理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或成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单机试运计划和分系统试运计划,上报总指挥批准。

2)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指挥协调工作。

按照试运计划合理组织土建、安装、单体调试工作,为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创造条件。

3)在单机和系统首次试运前,组织核查单机试运和系统试运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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