砼结构和砌体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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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结构和砌体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

砼结构和砌体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

一、建筑结构的设计标准

1、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和抗震设防分类

(1) 安全等级按三级划分,大量的建筑为二级,要注意对重要或次要房屋安全等级升降的确定:

《新统标》第1.0.8条;《新砼》第3.2.1条。

(2) 设计使用年限共分4类,是国务院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虽然其不等同于设计基准期,无特殊要求一般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新统标》第1.0.5条。

(3) 抗震设防共分为四个类别,大部分建筑属丙类,但经常会遇到要提高到乙类设防的建筑:

《抗震分类》第3.0.2条;《新抗震》第3.1.1条;《新市高筒》第1.0.3条。

在《新抗震》第1.0.2条规定6度及以上设防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2、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和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确定

(1) 抗震设防烈度的确定应按国家规定、经审批或文件(图件):

《新抗震》第1.0.4条。

(2) 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措施两方面):

《抗震分类》第3.0.3条;《新抗震》第3.1.3条;《新高砼》第3.3.1条和第4.8.1条;《新市高筒》第4.3.1条。

(3) 阐明上海市场地除少数外均为IV类场地:

《市抗震》第2.1.1条

(4) 根据结构体系、类型和设防烈度及房屋高度确定结构抗震等级。

《新砼》第11.1.4条;《新抗震》第6.1.2条;《新高砼》第4.8.2条(A级高度),第4.8.3条(B级高度),第11.2.19条(对钢一砼混合结构);《新型钢砼》第4.2.6条,《新市高筒》第6.1.2条(增加了按建筑高宽比分级的条件)。

(5) 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

《新高砼》(第8.1.3条);《新抗震》(第6.1.3.1条)。

(6) 对某些结构体系要提高抗震等级的规定:

《新高砼》第10.3.3.1条(带加强层结构),第10.4.4条(错层结构),第10.5.5条(连体结构)。

 

二、荷载计算

1、可变荷载取值:

《新荷载》第4.1.1条(楼面活载),第4.1.2条(楼面活载折减)第4.3.1条,(屋面活载),第4.5.2条(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第6.1.1条和第6.1.2条(雪载),第7.1.1条和7.1.2条(风载);《新高砼》第3.2.2条(指出对特别主要或对风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新市高筒》第4.1.1条,第4.2.1条(风载)。

2、荷载代表值的取用:

《新荷载》第3.1.2条;

3、荷载效应组合和各系数取值

《新荷载》第3.2.3条,第3.2.5条;《新高砼》第5.6.1条,第5.6.2条,第5.6.3条,第5.6.4条,《新抗震》第5.1.3条第5.4.1条,《新市高筒》第4.3.4条,第5.5.1条,第5.5.2条。

动力系数的取用:

在《新荷载》中动力系数为建议性取值,未列为强制性条文。

 

三、构造规定

1、砼保护层厚度:

《新砼》第9.2.1条;并注意当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应根据(第3.4.3条)加厚;对工厂予制的构件和板、墙、壳的分布筋保护层厚度见(第9.2.2条和第9.2.3条);

《地下防水》第4.1.6.3条提出对水面不应小于50mm。

对于防火、防腐等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

2、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不能低于最小配筋率(非抗震):

《新砼》第9.5.1条。

3、弯起筋及吊筋(箍)的构造要求

(1) 弯起筋(非抗震):

《新砼》(第10.2.7条、第10.2.8条)。

(2) 吊筋和吊箍:

《新砼》(第10.2.13条)。

4、钢筋锚固和搭接:

在新规范中未列为强制性条文,是“应”符合的基本规定:

(1) 非抗震设计纵向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

《新砼》(第9.3.1条至第9.3.3条);《新高砼》(第6.5.2条)

(2) 非抗震设计纵向筋的搭接长度:

《新砼》(第9.4.3条,第9.4.4条),(第9.4.2条)《新高砼》(第6.5.2条)。

(3) 纵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直径和间距:

《新砼》(第9.4.5条)。

(4) 简支板纵筋伸入支座的锚固要求:

《新砼》(第10.1.5条)。

(5) 简支梁纵筋伸入支座的锚固要求:

《新砼》(第10.2.2条)。

(6) 抗震设计纵筋,箍筋的接头和锚固:

《新砼》(第11.1.7条);(第11.1.8条)箍筋的做法,在搭接长度内的要求;《新高砼》(第6.5.3条)。

5、预埋件锚筋和吊环的构造要求:

特别要注意严禁冷加工:

(1) 锚筋的要求:

《新砼》第10.9.3条。

(2) 吊环的要求和设计:

《新砼》第10.9.8条。

 

四、多层与高层钢筋砼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 建筑结构规则性:

(a) 《新抗震》第3.4.1条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第3.4.2条)列出了平面不规则和竖向不规则类型的表。

在条文说明中对不规则,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作了定义。

(b) 《新抗震》(第3.4.3条)对各种不规则的结构要求按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和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2) 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控制:

(a) 最大适用高度:

《新高砼》(第4.2.2条)分为A级和B级两种高度高层,(第7.1.2.1条)是针对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市异型柱》(第3.1.1条)。

(b) 最大高宽比:

《新高砼》(第4.2.3条)要求不宜超过。

(3) 高层建筑的规则性及超限

(a) 《新高层》(第1.0.2条)指出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高层民用建筑。

(b) 体型规则性要求:

《新高砼》(第4.3.3条和第4.3.6条)平面布置规则性要求,(第4.4.4条和第4.4.5条)竖向布置规则性要求。

(c) 《新高砼》(第4.3.1条)规定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第4.4.1条)规定不应采用竖向布置严重不规则的结构;在(第4.1.2条)的条文说明中对不规则、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作了定义。

(d) 《超限令》第二条规定超限高层建筑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e) 为减少平面布置的扭转影响《新高砼》(第4.3.5条)规定了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间位移之比的限值和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的限值。

(f) 为确保结构竖向不出现刚度和抗剪承载力突变造成结构薄弱层:

《新高砼》(第4.4.2条)规定了下层与上层侧向刚度之比的限值和(第4.4.3条)下层与上层受剪承载力之比的限值。

(4) 结构体系和抗侧力结构布置:

(a) 抗震结构体系的要求:

《新抗震》第3.5.2条;《新高砼》第10.1.2条、(第4.1.2条、第6.1.1条);《新市高筒》第3.3.2条。

(b) 抗侧力结构布置:

《新高砼》第8.1.5条;(第7.1.2条)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c) 必须采用现浇楼、屋面结构的规定:

《0037文》第四.4条;《新高砼》(第4.5.1条)。

(d) 要求框——筒结构的周边应为框架梁:

《新高砼》第9.2.4条;

(e) 框架结构中不应部分采用砖混结构,包括出屋面部分:

《新高砼》第6.1.6条。

(5) 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和构造,不设缝的措施:

(a) 沉降缝、抗震缝宽度和构造要求:

《构抗》第6.1.10条,《冶建抗》第3.0.3条,第3.0.8条;

《市新高筒》第3.2.8条;《新抗震》(第6.1.4条)规定了抗震缝的最小宽度;《新高砼》(第4.3.10条)设抗震缝的规定。

(b) 伸缩缝的设置要求:

未列为强制性条文,但要控制新规范中包括了最大间距和如要适当放大的措施。

《新砼》(第9.1.1条、9.1.2条和9.1.3条);《新高砼》(第4.3.12条)列出了最大间距,(第4.3.13条)提出可适当放大间距的措施。

(6)超长问题:

《0037文》(第四.1条)房屋单体长度应控制在55米以内,超长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控裂导则》第一.5条规定住宅工程现浇楼板当长度大于40米时,要设后绕带。

2、结构计算

(1) 材料的强度、性能指标和质量(包括抗震要求):

(a) 砼的强度指标:

《新砼》第4.1.3条、第4.1.4条。

(b) 钢筋的强度指标:

《新砼》第4.2.2条,第4.2.3条。

(c)抗震对材料的要求:

《新抗震》第3.9.1条;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新抗震》第3.9.2条和《新高砼》(第6.1.8条、第7.2.1条)对材料性能指标的最低要求。

《新砼》(第11.2.3条)在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对框架结构中的纵向受力筋,要按规定检验强度实测值。

(2) 计算方法、结构模型、程序和计算简图:

(a) 计算方法:

在新规范中,未列为强制性条文,但有不少是应遵照的规定,例《新砼》中的(第5.1.4条和第5.1.5条)结构分析应符合的条件和选用的分析方法;《新抗震》(第3.6.1条)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的内力和变形分析,(第3.6.3条)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新高砼》(第5.1.5条)当楼板会产生明显的面内变形时的计算要求,(第5.1.13条)B级高度高层和复杂高层的结构分析要求等。

(b) 结构模型:

《新高砼》(第5.1.4条),(第5.1.12条和第5.1.13条)对体型和结构布置复杂或B级高度高层的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模型的软件进行整体计算,(第5.3.5条和第5.3.6条)对复杂结构整体计算后应作局部补充计算分析,(第5.3.7条)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的侧向刚度要求;(第5.3.2条)内力和位移计算应考虑相邻层竖向构件的偏心)。

(c) 计算程序:

《新砼》(第5.1.6条)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新抗震》(第3.6.6条)规定了计算机作抗震分析应符合的几个要求;《市深规》(第4.3.1.1条)采用经鉴定的软件。

(d) 计算简图:

《新抗震》第3.5.2.1条规定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

(3) 输入信息、输出成果及判断

对软件计算结果应作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设计的依据,在《新砼》(第5.1.6条)和《新砼高》(第5.1.16条)中作了规定。

(4) 结构承载力计算

(a)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设计表达式:

Υo·s≤R:

《新砼高》 第4.7.1条,《新市高筒》第6.1.1.2条;《新砼》(第3.2.3条)。

(b) 当楼面活载大于4KN/m2时,应考虑荷载不利布置的弯矩增大:

 《新高砼》(第5.1.8条)。

(c) 框架梁跨中正弯矩不应小于按简支梁计算的50%:

《新高层》(第5.2.3.4条)。

(5) 构件的变形控制(挠度和位移):

在规范中未被列为强制性条文, 下列的条文是应符合的。

(a) 《新砼》(第3.1.3条)结构构件应根据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验算。

对使用上需要控制变形值(指挠度)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具体的表达式和限值见(第3.3.1条和第3.3.2条)。

(b) 《新高砼》(第4.6.1条)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包括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应具有足够的刚度,避免产生过大的变形影响承载力、稳定性和使用要求;(第4.6.3条)层间位移限值;(第6.3.1条)当梁高较小应满足刚度要求。

(c) 《新高砼》(第4.6.6条)对于高度超过150m的高层还要按10年一遇风荷载控制顶点最大加速度,满足舒适度要求。

(6) 构件的裂缝控制:

老规范列为强制性条文,新规范未列入强制性条文,但应符合。

(a) 按使用要求,应作抗裂或裂缝宽度控制验算《新砼》(第3.1.3.4条)。

(b) 裂缝控制分三级:

《新砼》(第3.3.3条)。

(c) 按不同环境,裂缝控制等级确定最大裂缝宽度:

《新砼》(第3.3.4条)。

(d) 当梁高较小或扁梁时应满足裂缝要求:

《新高砼》(第6.3.1条)

(7) 结构稳定、二阶效应计算及倾覆验算:

(a) 《新高砼》第5.4.4条列出了满足稳定性的结构刚重比,如不满足应调整和增大侧向刚度。

(b) 《新高砼》在水平力作用下当不满足(第5.4.1条)的关系式时应按(第5.4.2条)规定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计算(即P一△效应)。

(8) 构件施工阶段验算:

(a) 对屋面板,雨逢等构件应作施工和检修阶段的验算,《新荷载》第4.5.1条。

(b) 简体结构滑模施工的局部稳定验算:

《新市高筒》第5.2.2条。

3 抗震设计

(1) 地震作用的计算:

(a) 地震作用计算原则:

《新抗震》第5.1.1条;(第6.6.5条)板柱——剪力墙结构构件地震作用的计算。

(第13.2.1条)应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新高砼》第3.3.2条,(第3.3.4条和第4.4.6条)应考虑扭转耦联或弹性时程分析的情况;(第6.2.4条)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设计。

(b) 对6度和6度以上的建筑结构作抗震验算或抗震措施的规定:

《新砼》第11.1.2条,《新抗震》第5.1.6条。

(c) 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的规定,在新规范中效应调整反映在具体构件中。

(d) 地震影响系数和特征周期值:

《新抗震》第5.1.4条,存在与《市抗震》不一致的情况,按《市抗震》或《新市高筒》取值;《新市高筒》第4.3.5条上海地区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确定;《市抗震》第3.1.4条。

(e) 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对刚度影响折减《新高砼》第3.3.16条。

(2) 对短肢剪力墙段较多的剪力墙结构设计:

《新高砼》第7.1.2条、第7.1.3条)。

(3) 抗震验算:

(a) 构件截面抗震验算的表达式:

《新抗震》第5.4.2条,《新砼高》第4.7.1条;《新市高筒》第6.1.1条。

(b) 各楼层水平地震力下限值规定:

《新抗震》第5.2.5条,《新高砼》第3.3.13条,《新市高筒》第5.3.5条。

(老规范只对作用于基底的震影响系数不小于0.2amax来控制)。

(c) 框一一剪结构各层框架的总剪力控制:

《新高砼》(第8.1.4条)。

(d) 梁截面受压区高度控制:

《新砼》第11.3.1条;《新抗震》第6.3.3.1条;《新高砼》第6.3.2.1条。

(e) 构件抗剪承载力限值的控制:

剪应力过高砼被压碎,是“强剪弱弯”的原则。

《新抗震》(第6.2.9条)对梁、连梁、柱、剪力墙;《新砼》(第11.3.3条)对梁(第11.4.8条)对柱,(第11.6.3条)对梁柱节点、(第11.7.4条)对剪力墙、(第11.7.8条)对连梁,《新高砼》(第6.2.6条)对梁、柱、(第7.2.2.6条)对剪力墙;《新市高简》第6.2.4条对柱、第6.2.22条对梁、第6.2.38条对剪力墙。

(f) 《新高砼》(第7.2.4条)、要求对剪力墙作平面内受剪,偏心受压(或受拉)、平面外轴压及集中荷载下的局部受压计算;第5.6.8条筒体墙肢要验算。

(4) 结构位移控制:

作为抗震作用的变形控制主要反映在结构的水平位移,老规范对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的限值均作了规定,新规范对层间位移作了“应”符合的规定,不再控制顶点位移。

《新抗震》(第5.5.1条和第5.5.2条);《新高层》(第4.6.3条和第4.6.5条)分别针对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

(5) 结构薄弱层或薄弱部位的判断、验算及加强措施:

(a) 应判明易损和薄弱部位,采取加强措施:

《新高砼》(第4.1.2.3条)。

(b) 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新抗震》(第3.4.3条),《新高砼》(第4.3.7条,第4.3.8条和第5.1.4条)。

(c) 应按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变形验算:

《新抗震》(第3.6.2条、第5.5.2条和第5.5.3条);《新高砼》(第4.6.4条)。

(6) 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上下层刚度比控制:

《新抗震》(第6.1.9.3条)。

在《新高砼》中列入带转换层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章节中。

(7) 柱和剪力墙墙肢轴压比的控制:

受压构件轴压比是决定结构延性的主要因素,但又是影响柱截面尺寸和砼强度等级的重要环节,应根据构件作用机理慎重考虑。

在各规范中均要求不宜超过限值,超过要有相应措施。

《新砼》(第11.4.16条);《新抗震》(第6.3.7条);《新高砼》(第6.4.2条),(第7.2.5条)当墙肢截面高厚比小于5时的限值;在《新抗震》(第6.4.6.1条)和《新高砼》(第7.2.14条)一、二级抗震底层加强部位剪力墙墙肢规定了轴压比限值;《新市砼高》(第6.2.3条,第6.3.8.6条)是对框支柱,第6.2.48条对核心筒墙肢。

在《新高砼》(第6.4.2条的表注7)规定轴压比不应大于1.05。

(8)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新抗震》第3.7.1条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设备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计算和抗震措施在第13节中。

4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在《新高砼》中对以下结构列为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1) 带转换层的结构:

(a) 底部大空间(框支)层数的限制(第10.2.2条);

(b) 框支梁的配筋构造:

第10.2.8条,设计要求(第10.2.9条);

(c) 框支柱的配筋构造:

第10.2.11条,设计要求(第10.2.12条);

(d) 框支墙的配筋构造:

第10.2.15条。

(e) 框支梁上部墙体的构造要求:

(第10.2.13条)。

(f) (第10.2.3条)结构布置应符合的要求,包括转换层上下的侧向刚度比。

(g) 加强部位的高度(第10.2.4条)。

(h) 框支柱地震剪力的控制:

(第10.2.7条)。

(i) 框支层楼板的抗剪承载力:

(第10.2.18条)。

(J) 转换层楼板构造:

(第10.2.20条)。

(2) 带加强层的结构:

(a) 构造要求第10.3.3条;

(b) 设计要求(第10.3.2条);

(3) 错层结构:

(a) 错层处框架柱的要求:

第10.4.4条;

(b) 错层不应并为一层计算:

(第10.4.3条);

(c) 错层处剪力墙的设计要求:

(第10.4.5条)。

(4)连体结构:

(a) 8度时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影响:

第10.5.2条。

(b) 抗震等级提高的规定:

第10.5.5条。

(c) 应加强构造措施:

(第10.5.4条)。

(5) 多塔楼结构:

虽然设有条文被列入强制性的,因结构受力的复杂性,所列各条要满足。

5 混合结构设计:

在《新高砼》中指由钢框架或型钢砼框架与钢筋砼简体组成的结构:

(1) 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第11.1.2条,第11.1.3条)。

(2) 层间位移限值:

(第11.1.4条)。

(3) 抗震等级的确定:

第11.2.19条。

(4) 因其结构特性与钢筋砼结构有较大的差异,除《新高砼》外应符合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6 构件设计和构造:

(1) 结构转换层的设计和构造

(a) 应采用现浇楼面结构:

《新高砼》(第10.1.6条)。

(b) 框支梁构造。

(c) 框支梁上部墙体的构造。

(d) 落地剪力墙及转换层以上一层墙体的配筋。

(e) (b)、(c)和(d)在《新高砼》中见复杂高层中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的条文。

(2)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的要求:

《新高砼》(第4.8.5条、第5.3.7条)。

(3) 框架柱和框支柱的纵筋、箍筋的配置,配筋率和构造:

(a) 《新砼》第11.4.12条、(第11.4.13条、第11.4.14条)。

《新抗震》第6.3.8条、(第6.3.9条)对柱纵筋、(第6.3.10条)对箍筋和(第6.3.12条)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新高砼》第6.4.3条、(自第6.4.4条至第6.4.10条)对纵筋,箍筋,加密区体积配箍率及钢筋焊接均作了“应”的要求。

《新型钢砼》第6.2.1条,(第6.2.2条)为加密区最小体积配箍率;《新市高筒》第6.2.12.2条、第6.2.14条、第6.2.15条、第6.2.16条。

(4) 框架梁截面尺寸、纵筋、箍筋的配置,配筋率和构造:

(a) 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上部和下部筋的比值,最大配筋率:

《新砼》第11.3.6.1和2条,第11.3.1条最大配率2.5%;《新抗震》第6.3.3.1和2条,(第6.3.4.1条);《新高砼》第6.3.2.2至4条(第6.3.3条);《新市高筒》第6.2.2.6.1至3条,第6.2.30.6条设腰筋。

(b) 箍筋的配置:

《新砼》第11.3.6、3条,(第l1.3.9条)沿梁全长的配箍;《新抗震》第6.3.3.3条;《新高砼》第6.3.2.5条、(第6.3.4条);《新型钢砼》第5.4.5条;《新市高筒》第6.2.30.1至4条。

(c) 梁的纵向筋不应与其它钢筋、埋件焊接:

《新高砼》(第6.3.6条)。

(5) 剪力墙截面尺寸、竖向和水平筋及拉筋的配置、配筋率和构造:

(a) 剪力墙尺寸:

《新砼》(第11.7.9条)、(第11.7.17条)为框一剪结构的剪力墙;《新抗震》(第6.4.1条)、(第6.5.1条)框一剪结构的剪力墙;《新高砼》(第7.2.2条),(第8.2.2条)为框一剪结构的带边柱剪力墙,(第7.1.5条)墙段长度控制。

(b) 剪力墙的加强部位:

《构抗》第6.1.12条;《新砼》(第11.1.5条);《新抗震》(第6.1.10条);《新高砼》(第7.1.9条);《新市高筒》第6.2.47条。

(c) 配筋:

《新砼》第11.7.11条、(第11.7.10条);《新抗震》第6.4.3条,(第6.4.2条),(第6.5.2条)框一剪结构的剪力墙;《新高砼》第7.2.18条、(第7.2.3条,第7.2.20条,第7.2.2l条),第8.2.1条为框一剪结构。

(d) 当墙肢截面长、厚比不大于3时应按柱设计,箍全高加密:

《新抗震》(第6.4.9条);《新高砼》(第7.2.5条)。

(6) 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要求:

(a) 约束边缘构件和构造边缘构件的设置:

《新砼》(第11.7.14条);《新抗震》(第6.4.6条);《新高砼》(第7.2.15条);《新市高简》第6.2.48条。

(b) 约束和构造边缘构件的尺寸和配筋:

《新砼》(第11.7.15条和第11.7.16条),(第11.7.17条)对框一剪结构剪力墙的要求;《新抗震》(第6.4.7条和第6.4.8条),(第6.5.1条)对框一剪结构剪力墙;《新高砼》(第7.2.16条、第7.2.17条);《新市高筒》第6.2.48条。

(7) 剪力墙连梁的计算和构造要求:

《新砼》(第11.7.8条);《新抗震》(第6.4.11条);《新高砼》(第7.1.8条)跨高比不小于5时按框架梁设计,(第7.2.23条)、第7.2.26条,(第9.3.6条)对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截面要求;《新市高筒》第6.2.55条。

(8) 板柱一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a) 结构布置要求:

《新高砼》(第8.1.9条)。

(b) 须设有梁框架的部位:

《新抗震》(第6.6.2条)《新高砼》(第8.1.9.2和3条。

(c) 楼板的构造要求:

《新高砼》(第8.2.4条)。

(d) 剪力墙承担全部地震剪力,柱另承担20%:

《新高砼》(第8.1.10条);《新抗震》(第6.6.5条)。

(e) 通过柱截面的板底纵筋截面积要求:

《新抗震》(第6.6.9条);《新高砼》(第8.2.3条)。

(9) 简体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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