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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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A级绿色食品及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卫生标准和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取得登记的生物源农药(biogenicpesticides)、矿物源农药(pesticidesoffossilorigin)和有机合成农药(syntheticorganicpesticides)。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285-84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8321.1-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一)

GB8321.2-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二)

GB8321.3-89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A级绿色食品

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4生物源农药

指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病虫草害的农药。

3.5矿物源农药

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类农药。

3.6有机合成农药

由人工研制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包括中等毒和低毒类杀虫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可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上限量使用。

3.7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3.8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农药种类

4.1生物源农药

4.1.1微生物源农药

4.1.1.1农用抗生素

防治真菌病害:

灭瘟素,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等。

防治螨类:

浏阳霉素,华光霉素

4.1.1.2活体微生物农药

真菌剂:

蜡蚧轮枝菌等。

细菌剂:

苏云金杆菌,蜡质芽孢杆菌等。

        拮抗菌剂。

        昆虫病原线虫。

        微孢子。

病毒:

核多角体病毒。

4.1.2动物源农药

昆虫信息素(或昆虫外激素):

如性信息素;

4.1.3植物源农药

杀虫剂:

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物油等。

杀菌剂:

大蒜素。

拒避剂:

印楝素、苦楝、川楝素。

增效剂:

芝麻素。

4.2矿物源农药

4.2.1无机杀螨杀菌剂

硫制剂:

硫悬浮剂,可湿性硫,石硫合剂等。

铜制剂:

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等。

4.2.2矿物油乳剂

4.3有机合成农药

5、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

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农药时,应遵守以下准则:

5.1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5.1.1允许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5.1.2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5.1.2.1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拒避剂和增效剂。

如除虫菊素、鱼藤根、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

5.1.2.2释放寄生性捕食性天敌动物,昆虫、捕食螨、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等。

5.1.2.3在害虫捕捉器中使用昆虫信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

5.1.2.4使用矿物油和植物油制剂。

5.1.2.5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

5.1.2.6经专门机构核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活体微生物农药,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拮抗菌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5.1.2.7经专门机构核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农用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等,浏阳霉素等。

5.1.3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5.1.4禁止使用生物源、矿物源农药中混配有机合成农药的各种制剂。

5.1.5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及制剂。

5.2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

5.2.1允许使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5.2.2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不能满足植保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以下农药及方法:

5.2.2.1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5.2.2.2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铜制剂。

5.2.2.3有限度地使用部分有机合成农药,应按GB4285、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8321.5、GB8321.6的要求执行。

此外,还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应选用上述标准中列出的低毒农药和中等毒性农药。

b、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参见附录A)。

c、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含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的有机合成产品)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其中菊脂类农药在作物生长期只允许使用一次)。

5.2.3.4严格按照GB4285、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8321.5、GB8321.6的要求控制施药量与安全间隔期。

5.2.3.5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5.2.3.6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应符合GB4285、GB8321.1、GB8321.2、GB8321.3、GB8321.4、GB8321.5、GB8321.6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要求。

5.2.3.7严格禁止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9-00-00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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