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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纲要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导读】

民法的概念:

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

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

平等原则(第3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第4条)

公平原则(第4条)

民诚实信用原则(第4条)

法尊重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第6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概念及特征

概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

述要素客体:

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内容:

权利、义务(责任)

绝对权:

物权

所有权

民事法律关系(结果)物权担保物权

财产权他物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

民事权利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称隐私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分类

支配权

作用请求权

不同抗辩权

形成权(重点)

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正当防卫

救济自力救济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重点)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民事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重点)

概念:

符合民事规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原因)事件:

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的经过、不可抗力等

种类

行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体

权利能力:

胎儿的权利能力以及法律保护、死者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的分类、限制(无)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重点)

监护人的确定: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重点)

自然人监护监护人职责:

对被监护人财产处分行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重点)

监护终止的原因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要件及法律效力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撤销失踪宣告与撤销死亡宣告的要件及法律效力(重点)

合伙关系的认定: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合伙债务承担:

对外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份责任(重点)

民个人合伙入伙与退伙:

要件及责任的承担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重点)

事法人的概念和要件:

(第36、37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权大陆法分类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法人的分类公法人与私法人

利企业法人

主《民法通则》的分类机关法人

体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相区别)

事业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目的事业限制)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相一致)

(重点)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法人变更的形式:

合并与分离

法人组织变更

变更后债务的承担

联营的种类:

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

法人联营

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保底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重点)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诺成行为、实践行为(重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重点)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重点)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重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重点)四种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

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要件

无效民事行为类型

法律效果

要件

无效、可撤销、效力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三者之间的区别((重点))

未定的民事行为法律效果

要件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类型

法律效果

条件的特征、分类、拟制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重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特征、分类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条)

代理的类型本代理与复代理:

复代理成立的要件与法律效果(重点)

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及性质、授予代理权

代理权自己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重点)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终止

狭义无权代理:

概念、类型、效力

无权代理(重点)

表见代理:

概念、要件、效力(合同法)

 

第四章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

诉讼时效种类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年)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环境保护法的3年、涉外合同的4年

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的事由及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的事由及效力时

诉讼时效的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条解析】上述法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种类,以图讲解如下: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年

①《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②《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4年

《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

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年

即使受害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事实,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人格权

生命权

人格权健康权

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姓名权

名誉权(重点)

肖像权

人身权隐私权(重点)

荣誉权

亲权

身份权配偶权

亲属权

名誉权与荣誉权之间的区别:

范围不同

取得方式不同

消灭的要求不同

名誉权

名誉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无法剥夺或者受到限制

荣誉权

荣誉并非每个人都能取得

必须经过特殊的程序

授予单位基于法定原因可以剥夺荣誉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总论

物权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排他效力

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的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重点)

物权行使限制原则

区分原则(重点)

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围

物权绪论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变更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错误登记

法律行为动产交付的适用范围

动产交付动产交付的效力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法院判决、政府命令

非法律行为继承

事实行为

恢复原状

物权的保护方法返还原物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第二章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占有

积极权能使用

收益

所有权的权能处分

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

专有权

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的概念与类型

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共有的对内关系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重点)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的对外关系:

共有物对外产生的债务(重点)

善意取得:

要件及法律效力(重点)

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拾得遗失物:

法律效力(重点)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相邻关系:

类型、处理原则、地役权的区别(重点)

第三章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及特征

设立方式(重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概念及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重点)

用益物权流转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设立方式(重点)

地役权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重点)

地役权的消灭

 

第四章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总论反担保无效的事由(重点)

担保合同的无效

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缔约过错责任)

担保权的竞合(重点)

概念和特征

抵押合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重点)

抵押权动产抵押的设立(重点):

拟制不动产、浮动抵押

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与转让抵押与租赁(重点)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抵押财产的保全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放弃、变更抵押权顺位(重点)

抵押权的实现和终止: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抵押权与主债权诉讼时效

保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权质权人的权利:

转质权

动产质权的内容

质权人的义务

权利质权的设立

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留置权的设定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第四编债法总则编

第一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方受有利益

成立要件他方受有损失

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

给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基本类型

非给付不当得利

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返还范围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为取得利益时的金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构成要件客观上有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管理行为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债的发生

无因管理适当管理

管理人的义务通知义务

报告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必要费用请求权

管理人的权利清偿必要债务请求权

(重点)

损害赔偿请求权

非债清偿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民事行为不成立、

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给付目的未达到

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基本类型基于受损人的行为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自然事件

法律规定

 

第二章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关联行为

帮助、教唆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侵权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赔偿损害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

侵权责任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减轻损失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

不可抗力

受害人同意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法性不同

前提不同

侵犯权利的性质不同

违法主体不同

归责原则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侵权责任

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当事人之间不需要存在特定法律关系

侵犯的绝对权

行为不特定

过错责任为原则

固有利益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对约定义务的违反

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侵犯的是相对权

行为特定,限于合同当事人

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履行利益

违约责任

 

第五编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概念、特征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合同的分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重点)

要约要约的生效与失效(重点)

一般订立方式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重点)

合同的订立

承诺的要件(重点)

承诺承诺的生效与撤回(重点)

迟发与迟到(重点)

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成立的地点

一般内容

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概念与规制(重点)

 

【相关链接】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对象不同

目的不同

内容不同

效力不同

要约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

要约邀请,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引诱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相关链接】

目的不同

时间不同

法律责任不同

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要约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撤回不受法律限制,要约人可以随意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在于消灭生效要约的效力

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

撤销需要满足撤销的条件,否则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同的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合同的履行规则履行期限、地点

履行方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代位权:

成立与效力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撤销权:

成立与效力

保证的概念、成立

合同的担保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主债权变更对保证影响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定金

债权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

债务承担

第一节合同履行原则和规则

【相关链接】2、三种抗辩权的比较

行使主体不同

针对的行为不同

效力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都可能享有

(1)不履行

(2)不完全履行

保留给付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享有

(1)不履行

(2)迟延履行

(3)瑕疵履行

保留给付

顺延时间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享有

(1)欠缺信用

(2)欠缺履行能力

中止履行,后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

针对行为不同

当事人地位不同

效力不同

时间限制不同

债权是否到期不同

代位权

代位权中债务人消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直接受偿

代位权受两个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为成立要件

撤销权

撤销权中债务人积极减少自己的财产

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为第三人

受益人所受利益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受偿

撤销权受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

撤销权的行使没有上述限制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比较

保证方式

保证的期间(除斥期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约定

未约定

约定不明

保证责任方式

中止

中断

一般保证

1.按约定。

2.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四章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意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重点)

概念

清偿清偿的原则与方式

第三人清偿与第三人受领(重点)

合同的终止

概念

抵销法定抵销(重点)

意定抵销

要件

提存(重点)

效力

免除

混同

协议解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解除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

 

(3)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且为根本违约;

法定解除

的条件(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合同责任

概念

概述

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适用情形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其他违反诚信行为

合同责任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

概念

概述

违约形态(重点:

加害给付)

归责原则(无过错+过错)

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免责条款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形式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责任

约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法定损害赔偿金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预见性规则)

 

 第六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概述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重点)孳息归属

买受人的验货责任

特种买卖合同

转概述

移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三种撤销权

财赠与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要式、有偿)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实践、无偿)

概述(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转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维修)

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三节借款合同

是否有偿合同

是否要式

是否诺成

是否双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有偿合同

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性合同

单务合同

第七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概念、种类、特征

承揽人的权利(主要工作与部分工作)

承揽合同权利与义务

定作人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承揽)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风险负担(承揽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失责任承担)

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禁止义务)

权利与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法定优先受偿权)

 

第八章提供劳务合同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货运合同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概念和特征(实践性)

保管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无偿保管和有偿保管)

概念和特征(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和特征间接委托(重点)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终止转委托(重点)

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行纪人介入权(重点)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行纪人损害赔偿义务

概念、种类和特征

居间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两种居间合同的区别)

 

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隐名代理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违约时适用

      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

第三人的选择权:

委托人违约时适

 

第六编婚姻法

实质条件:

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条件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事实婚姻

结婚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可撤销婚姻

概述

协议离婚财产的处理

婚姻关系离婚诉讼离婚债务清偿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权(重点)

子女的抚养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住所选定权

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关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共同

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关系一方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编继承法

继承概念

继承概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概述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概念

代位继承条件

与转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多分、少分规则)

继承遗嘱继承概述

概念和特征

形式(公证、代书、自书、口头、录音)

遗嘱继承遗嘱效力

遗赠和变更和撤销

遗赠抚养协议执行

遗赠概念和特征

有效条件

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的开始

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的处理遗产法律地位

范围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相关链接】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为:

主体不同

接受的方式不同

客体不同

遗嘱继承

只能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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